法律通常需要法律文本予以呈现。如何让人们方便地查找、确定和引用法律文本,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官方发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是解决该问题的通行做法。但是,当法律被修改后,仅发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很难满足人们查找、确定和引用法律文本的需要。为此,每个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一定的制度和技术来发布法律修改后的文本(以下简称“修正发布”)。我国采取的是重新公布,英国是修订汇编,我国香港地区是主体条例修订汇编,美国则是汇编修改《美国法典》。不同的制度和技术,是本国和本地区的历史、文化、习惯和立法技术等综合作用的结果,各有其优势和不足。本文将以我国重新公布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为切入口,通过比较,厘清修正发布的性质,并就完善我国的修正发布制度和技术提出建议。
一、我国重新公布制度和技术存在的若干不足
《立法法》规定,“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该制度试图通过发布完整的被修改后的法律文本,解决查找和确定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存在不完整发布、条文序号变动导致引用不便、法律名称指向不唯一等问题。
第三,现行修正发布实践导致法律条文引用不便。修正发布时,除《刑法》外,通常会导致条文序号变动。条文序号的变动,给法律引用带来诸多不便。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后,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于2008年制定《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明确对33项司法解释(批复)中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予以调整。2018年《宪法》修改后,第123条之后的条文的序号发生了变化。过去法学研究和教学中耳熟能详的条文序号(如第138条是首都条款),已不再适用。
此外,因缺乏配套制度,现行做法对法律修改活动亦造成限制。随着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可以预期立法数量将显著增加、立法碎片化也必然出现,重新公布制度和技术存在的不足将会更加凸显。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修正发布制度和技术,是迫在眉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