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我国审计权限立法还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审计权限。根据现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审计机关享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审计权限:1要求报送资料权要求报送资料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权力。这是我国审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是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前提条件。2检查权检查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检查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权力3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是审计机
2、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必要条件。所谓调查取证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在进行审计时,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力。4采取强制措施权采取强制措施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在特定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直接采取或者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5建议权建议权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6处理处罚权审计机关有权对其审计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处理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纠正措施的权力。处罚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
3、支行为采取制裁措施的权利。7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力。从上述我国审计权限的内容可以看出,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审计权限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审计立法起步较晚,目前国内学者对审计权限的研究也很不够,我国的审计权限立法还存在诸多疏漏和不足。目前,审计立法关于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一些规定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1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不够建全。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审计机关享有调查取证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但是,
4、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接受审计机关调查的法律责任。这使得审计机关调查取证权经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许多情况下形同虚设。现实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阻碍、拒绝审计机关调查藐视审计权限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权威,损害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尊严,不利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职责的实现。2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时代。我国审计立法权限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时代,逐渐适应不了当前经济、科技形势发展的需要。例如,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
5、关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这实际上赋予了审计机关对于被审计单位电算化资料的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但是,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并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满足不了当前计算机审计的实际需要。实践中,一些被审计单位往往以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为由,拒绝审计机关检查,不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国家审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3欠缺参与制定经济法律法规权。社会经济生活多姿多彩,我国审计机关现有的审计权限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审计实践的需要。实践中,在制定和修改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全国人大、国务院等有权机关一般都会征求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
7、法行政,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方面的作用。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能够较好保障审计机关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也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审计执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为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应看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法行政意识不够,加上其他一些客观原因,宪法和审计法的有些规定没有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现行审计体制下,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导致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现行审计体制与确保审计的独立性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相对于立法型审计体制而言行政型审计体制具有较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我国实行行
8、政型模式审计体制,审计机关负责人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审计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组成部门去监督执行机关自身,力度肯定会受到到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政府某些行政活动有悖于法律,或在行政活动中存在短期行为,尤其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而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线”,没有独立性,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监督便无从谈起,审计重要作用的发挥则属奢望。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现行审计体制由行政型模式转为立法型模式已成必然。(三)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涉及效益审计方面还有不足效益审计的概念。效益审计是基于受托经济
10、,是深化我国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也是审计工作发展内存规律的必然要求。审计署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实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份量,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力量的一半左右。”目前我国有些地方推出了有关效益审计制度的条例,使效益审计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还存在一些不足:1我国效益审计工作量占政府审计量的比重较低,尚未形成模式。我国的效益审计尚处在萌芽启步阶段,除了深圳市审计局率先推行财政效益审计外,还有上海综汇区审计部门2002年审计署组织对症下药18个重点机场和38个支续机场进行了效益审计。这些效益审计工作总量占政府审计工作量不到一个百分点,由此看来,我国的效益审计在政府工作中还够不上主流。2我国效益审计的法律建设还比较落后。据了解,近两年来,全国仅有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湖南省审计条例、珠海市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引入了效益的概念。我国的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结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