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是苏力的贡献?—《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早在大一的时候就见过苏力先生了,那个时候他来我们南大做暑期学校的报告,讲了对一个戏剧的法律分析。虽然没有听懂他的讲课内容,但对他的风格到领教了一番。那个时候,他还正处在“朱甘事件”中,我还记得他在讲座上多次重复的一句话“人生有很多无奈”。大体而言,当时我对苏力的了解比较朦胧。但我记忆深刻的是,法理学老师在课堂上曾推荐过苏力的那本书《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说来惭愧,我最近才读完了它。

他不是在愤世嫉俗,也没有抨击那个时代的种种不太满意的地方,相反,他强调学者要“理解中国”,去发现现实生活中的合理之处;他也不是在标新立异,试图抢占学术领地、圈地为牢。相反,他追求把“通俗”的东西纳入理论分析的视野。他似乎离经叛道,竟然研究这样的故事——在当时有人看来简直是没有任何研究价值的问题:一个叫秋菊的农村妇人为她丈夫被村长踢伤而去“讨说法”以及一名偏远山村的党支部书记(山杠爷)惩罚不孝顺的村民的故事等等。这本书里没有高深的词汇和故弄玄虚的成分,更不会有指点江山、为这个“落后的”文明如何实现现代化而激扬文字的痕迹。

当年他那曲高和寡的论文如今已经变成了入门读物了。说句毫不夸张的话,今日若有人想研究中国社会的法治问题,必定绕不过的一道门槛,便是苏力的这本《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是苏力的第一本著作——严格意义上,它只是一本论文集。

他以“什么是你的贡献”作为序,既是对整个中国学术界,或者主要是指法学界的拷问,也是对自己的一种反思和鞭策。也许,他想对那些善意的批评者作一个交待吧,表明他的问题意识以及对中国问题的关切。这里说的“贡献”是指,中国学术本土的知识生产,而不是搬用外国的东西来诊断中国。他说,“因此,从理论上说,我们这一代学者完全有可能根据我们的经验做出我们的贡献……,这种贡献并不是以我们的经验、体悟为目前主要是由西方学者提供的理论、模式提供一些脚注,充实或者补充他们的理论框架,而是一种真正的无可替代的贡献。”(序言第三页)

苏力主张一种实证的、解释性的法律社会学进路,字里行间无不流露出这一点。譬如在序言中,他说“首先是研究中国的现实”。对于法理学的研究,他还主张“交叉学科”的研究,这不仅在他的书评中体现出来了。例如,在“什么是法理学”一文中,他赞赏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并提倡从各个学科的角度研究法理问题;在“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一个章节中,他对《走向权利的时代》的批评更是对法律社会学方法的一种强调和修正,强调考据和例证。

在上个世纪90年代,这些观点都是但开风气的。当“法学是幼稚的”还弥漫在法学世界上空的年代,能够且敢于对法理学研究提出这么多根本性的反思是多么难能可贵的。在我看来,这也许是中国法理学的一个转折点。

就我的阅读感受而言,苏力、黄宗智和季卫东的研究风格各有千秋。苏力喜欢解剖麻雀,黄宗智重视知识考古和田野工作,而季卫东能将理论论证和社会调查结合起来。

比较巧合的是,关于中国法学与后现代主义之间的关系,季卫东、黄宗智和苏力的观点也很不同。在《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中,季卫东认为后现代思想的引入对于中国法学和法制的发展不利,理由是,后现代思想的破坏大于建设,而中国目前还没有完成现代化。据苏力分析,季的论点有两个前提预设:一是单线社会进化的理论,社会必然是从现代进入后现代;二是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紧密联系。苏力否认了这两个前提预设。苏力虽然也觉得自己不是后现代主义者,但他觉得后现代思想对于法学的建设还是有一定裨益的。后现代主义是对现代的反思和批判,这有利于现代的建设;并且,哪怕它存在“破坏”作用,但只是在研究层面。在中国的语境下,研究不一定会对制度产生、直接影响。黄宗智则与以上两者的观点都不同。黄认为,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不在于理论上如何界定,而在于实践中.。“现代性”在法律实践过程之中存在,而不在于性质的层面。三者的观点虽然迥异,但都是对中国问题的关切。这些都是有意义的。毕竟,学术在于争鸣。

然而,尽管苏力对本土资源的挖掘下了很大的功夫,他的考据工作还是有些瑕疵的。仅仅以《秋菊打官司》和《山杠爷的悲剧》这两部电影,以及相应的官司来刻画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这是值得商榷的。这类似于国内的影评家们批评张艺谋的电影一样,往往把中国人丑陋的一面展示给外国人看。虽然苏力先生不至于展示中国国人的丑陋,但他仅仅从这两部电影来作分析中国的法律文化,难免陷入以偏概全的境地。没有田野的调查和更多的数据的展示,就分析得出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的结论,这显得有些底气不足。虽然我不反对他的结论,但这种解剖方法是否能够经受住质疑者们的追问呢?而且,他的视角也主要着眼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和吉尔茨的“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立场?

相比而言,黄宗智先生到是在考据作业上比较成功。黄先生在《中国离婚法的实践》、《中国民事审判的过去和现在》、《中国的法庭调解》以及《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中发挥了他的专业特长,以历史考古的方式,加以社会学和人类学的比较,通过数据和具体案例来分析中国的法律与法学,令人心服口服。他以翔实的数据和分析反驳了国内的流行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例如,对于中国的民事审判和调解之间的关系,传统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以来一直重视对纠纷的调解,追求和谐、天人合一。黄宗智分析清代以来的案例,得出以下的结论:一、中国古代的追求纠纷调解的观念只是儒家理论的一种“应然”的理想图景,在现实中,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有很多;二、即使是调解,也含有很多“强制”的成分。例如,他所提出的“判决式调解”这个概念,实质上还是判决,它曲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意志,含有强制的成分。

苏力与黄宗智的研究风格之差异在于:苏是在“抓典型”,而黄则重视整体的分析。这两种进路的结果迥异,而且苏力的研究则更可能走向“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境地。因而,他所招致的质疑和批评也很多。他对于中国法治问题的“理解”式态度,往往被认为是保守的表现。

整体而言,苏力的贡献在于,面对当时国内流行的概念法学和政法哲学,他提供了学术研究的一种方法,一种选择。而且不容否认的是,尽管他的视角存在瑕疵,其学术辐射力是十分巨大的。可以这么功利地说,如果有人愿意去亲自搜索一下他的论文被引用率,他一定不会失望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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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解读本土资源与中国法治建设——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21]学者往往认为,苏力并没有明确提出“什么是本土资源”的定义。参见强世功:“暗夜的穿越者:对《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解读”,贺照田主编:《学术思想评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7页。虽然苏力的这个说法不是一个严格的定义,然而,也可算是对“本土资源”的描述,或者说是描述性的定义。 https://www.civillaw.com.cn/lw/t/?id=3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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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贾茵行政法学者史尚宽及其《行政法论》阅读如果民国行政法第一代学者自1902开始的译介者;第二代学者指白鹏飞、钟赓言等立足本土论著者,时间集中与20世纪20-30年代;第三代是学者是30年代后期,到40-50年代,即战争年代的学者,这就是民国行政法学知识流的基本环节和方向,史尚宽及其《行政法论》应该在第三代中拥有姓名和位置。至此,本文补上了1949年前后一代http://www.mzyfz.com/html/1024/2022-03-30/content-1559274.html
9.丘澎生:明清中国的经济与法律教学大纲与参考书目苏力,1996,《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3-22。 张中秋,1995,〈感想片断(代序)〉,氏着《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第一卷(南京大学出版社),页1-3。 *Douglass C. North, 1990.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中译:刘http://iolaw.cssn.cn/sxlm/smty/200405/t20040513_4590428.shtml
10.法学学习推荐书目(通用8篇)9.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1.刘军宁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 说明: 1.本书目是应法学院本科学生的请求而开列的,供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课外学习使用。2.本书目可根据情况特别是学生https://www.360wenmi.com/f/filei2zaksc4.html
11.《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2021年2022年).pdf《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2021年-2022年).pdf,读朱苏力先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 朱苏力先生在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陈述了许多经过自身深思熟虑的观点。有 许多观点在现在法学教育、 司法改革以及法治建设中得到了落实和完善, 也让很多法律职业 者或者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708/7004023116003142.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