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那种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
4月29日,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4月29日公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统一、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增强公开、透明度,接受社监督,确保减刑、假释质量,切实防止司法腐败。《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要点:
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
刑法第79条和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但未规定合议庭如何组成。《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从而明确了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人民陪审员代表社会公众更深入地了解和参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拓宽了公众的参与渠道,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
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考量罪犯执行期间表现、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情况
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
《规定》第7条至第13条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要求。在庭审参与人员范围上,《规定》第7条除明确要求必须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外,还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规定》第8条根据减刑、假释案件本身的特点,对开庭审理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即“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第10、11、12条设计了符合减刑、假释案件自身特点的运行步骤,不再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几个阶段,并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及各庭审参加人的提问、举证、质证等权利。此外,第13条对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提出了要求。
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规定》第14条、第15条专门对书面审理进行规定:一是规定合议庭人员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强调书面审理的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
《规定》第16条、第17条从减刑、假释案件处理形式及裁定书内容上作出进一步规范。第16条改变了以往不同意减刑、假释时可以用“决定”处置或者将案件退回的做法,规定对不予减刑、假释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以体现人民法院文书的严肃性。第17条明确了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具体内容,并强调“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以体现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规定》第19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答问:
行政化审批模式变审判程序
记者问:我的问题是,该《规定》与2012年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重新公布。也就是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关于实体性内容的解释。所以我们把它称为“实体性司法解释”。这次我们发布的《规定》叫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专门规定减刑、假释案件如何立案、如何公示、如何开庭以及如何书面审理、如何送达等具体程序性的规定,所以也被称为“程序性司法解释”。但是大家可能发现,前面我们称之为“实体性司法解释”其实也是有一些程序性规定的,因为在那个时候,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还没有完全总结出来,只是做了部分规定。这次程序性的司法解释是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做了一个系统性的比较全面的规定。它也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那种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必将和前面讲的实体性司法解释一样,分别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共同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
记者问:这次新的司法解释与3月14号最高法院召开的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视频会议上提出的“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有什么关系?
宫鸣:3月14号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的全国视频会,同时在视频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就是把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程序中关键的几个节点提炼出来,提出刚性的要求。这些节点是下级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总结经验找到的几个关键环节,也是我们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抓住了这五个关键的节点,就要强调从严掌握,要体现出严抓、严管、严控、严防的要求。因为对于程序性的规定,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如果认识上产生懈怠就会带来执行中的松懈,使执行中放宽把握。有时候恰恰是因为在执行中的变通和放松,使得有违法犯罪企图的人有机可乘,因此就必须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提出在这五个关键环节中要一律从严把握。“五个一律”和我们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它的主要内容都是关于程序上的要求,“五个一律”的内容也体现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可以说两者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确保减刑、假释的公开公正,最终也是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
发现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从严追究责任
记者问:想请问现在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又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下一步最高法院在具体工作中如何保障这些新的规定能够得到落实,有什么更严厉的举措?还有,如果您有特别值得推荐的案例,有没有比较典型的,给我们推荐一下。
第二,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制度。我们要以三类案件为重点,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要组织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检查,今年下半年将正式启动,重点检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将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并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从严追究责任,追究责任的情况还要向上一级法院报告,涉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也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处理。
背景
“五个一律”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与普通刑事案件存在较大差异,例如由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实行一裁终结等。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亟需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践经验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