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佛子岭路与安丰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霍绍斌,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思羽,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当事人主张】
金安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第一组证据: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认六安市2017棚改项目国家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复函,2、管理信息平台信息,3、六安市中心城市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5、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规划项目区卫星图、改造前综合现状图、改造后用地规划图。证明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庙菜市场及周边棚户区项目改造符合六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该棚户区项目改造已经被列入国家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改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方向不在本地回迁,而是异地安置;棚改实行货币化安置;制定了六安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规划。
任意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抬头不完整,不符合文件格式要求。证据2-5,与原告要求公开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省级以上政府批文无关,被告不具有证明该项目合法的前置性文件。证据6-7,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不属于原告主张的信息公开范围。证据8,关联性有异议。证据9-10,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虽然提供了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安置办的联系方式,但是棚户区改造是国家级项目,开发区征收办办公室无法提供原告要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应批文和建设规划,且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均是金安区人民政府,故金安区人民政府是本案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
任意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已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该案涉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有关政府征地批文等的信息公开,均未答复。
2、《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17]33号)、《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金政征字[2017]34号),证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小庙菜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金安区人民政府出示所下达的金征字[2017]33号和金政征字[2017]34号文的政府棚改项目征地批文和法律依据,即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对该案涉地块棚改项目征地批文和法律依据。
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均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综合分析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7月11日,金安区政府作出金政征字[2017]33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六安开发区皖西大道小庙菜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六安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决定和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同日,金安区政府发布金政征字(2017)34号房屋征收公告,载明征收部门为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实施单位为六安开发区征收办。任意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2017年,任意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皖15行初70号行政判决,确认上述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此后,涉案地块的征收部门与任意进行了多次协商未果。2020年7月22日,金安区政府作出金征房补字(2020)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一、撤销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2日对任意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责令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对任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笑琳
审判员颜凯
审判员刘莹洁
法官助理崔世敏
书记员余瑶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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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