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

劳动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对企业竞争优势有重要影响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在实践中,竞业限制有时也称作竞业禁止。

数据说明:

1.本报告统计范围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开的自2013年以来至今江苏省涉及竞业限制纠纷的案件裁判文书337份。

一、历年案件数量走势分析

可以看到,除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仅录得2份裁判文书之外,每年的竞业限制纠纷类案件数量波动有限,2020年截至7月底案件数量为30件,预计全年案件数量也将大致维持在60件左右。

二、案件发生地域分析

非常明显,苏州市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一,是排名第二的南京市的2倍以上,同时占到江苏省竞业限制纠纷类案件总数的38.9%。

三、律师聘请情况分析

四、审理期限分析

64%的案件在90天内审结,88%的案件在180天内审结,98.8%的案件在365天之内审结。

五、一审原告方分析

企业作为原告提起一审诉讼占到68%,相对而言,企业是违反竞业协议行为的受害方,因此,更有意愿通过诉讼手段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劳动者提起诉讼通常是在得到了对自己不利的劳动仲裁结果之后,希望通过诉讼来扭转局面。

六、一审判决结果分析

企业一审胜诉比例42%,败诉比例32%。另外有总计23%的案件原告撤诉,主要原因是双方达成了私下和解。

有5个案件被直接驳回起诉,原因是当事人没有先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提起诉讼,依法被驳回起诉。

七、二审判决结果分析

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有130件,即68%的案件走到了二审程序,其中76%的结果是维持原判,改判比例仅占15%。

通过分析裁判文书可以发现,改判主要基于两大理由:

1)出现新的证据;

2)一审判决在违约金金额认定上明显不妥;

因此,如果没有上述两大理由,提起上诉对于改变一审裁判结果并无实质意义。

八、是否涉及企业高管

仅有6%的案件涉及到企业高管,从裁判文书及企业管理实务中了解到,企业和高管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双方所约定的条款更为严格,违约金金额更高,这意味着企业高管的违约成本也更高,因此,双方在协议的履行上相对更加严谨。

九、企业类型分析

十、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分析

在明确涉及到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143份裁判文书中,91%的裁判文书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显示大部分企业的竞业限制协议拟定都较为专业、正规,其内容能够得到法院认可。这一问题后文详述。

十一、判决赔偿金额分析

由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主流集中在1-30万元之间。超过100万元的仅有2例。

十二、争议焦点分析

1.劳动争议类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本报告所分析的案例中,一审被驳回起诉的5个案件,均是跳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导致被法院驳回。

但是,实践中有一种例外情形,如果企业认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则通常会从商业秘密侵权,而非劳动争议的角度直接进行民事起诉,不过这种情况较为少见,毕竟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门槛较高。

2.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当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是核心问题。在143份明确提及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中,约91%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本身有效。

必须强调,目前江苏省的主流裁判观点是: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并不代表其必然直接生效。竞业限制不仅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同时也涉及劳动者的就业权。权利与义务应当对等,在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必须承受竞业限制带来的消极后果,不能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为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提供服务或自行经营、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据此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应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据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中均明确了上述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标准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要求按照法定标准补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形较为少见。本报告所分析的裁判文书明确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仅13例,主要原因如下:

1)劳动者身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即并非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不合理或者显失公平,即显著地使企业一方占据优势地位,权利义务不对等,因而被法院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

3)竞业限制协议内容违法,当然无效;

3.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可能面临如下几方面的法律后果:

1)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4)赔偿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在实务中,这一部分较难举证,因而企业的这类诉求比较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而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因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判决赔偿违约金极为罕见。一般的后果是企业被判令依照竞业协议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保证协议的继续履行,或者,由于企业没有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判决竞业限制协议失效,对劳动者失去法律约束力,企业将面临潜在经济损失的风险。

因此,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通常在返还企业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之外,还需要向企业赔偿违约金,显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直接经济成本更高。

4.违约金金额的确定

确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的金额,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劳动者在企业的职位及收入情况。劳动者职位越高,意味着承担的责任越重大,工资收入也越高,相应地,双方约定的,或者最终由法院确定的违约金金额,都会以此作为基本依据。

附:

1.典型案件推荐

仲怀国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023民初5868号

推荐理由:企业高管被判决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梁晓亮与苏州汉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5民终7246号

推荐理由:高科技企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部分有误,二审改判,梁晓亮提交了新的证据,并且法院根据梁晓亮实际收入状况,将一审判决的150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调低至84万元。

苏州华辉物流有限公司与周浩竞业限制纠纷(驳回起诉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苏中民终字第1992号

推荐理由:双方的纠纷同时涉及双重法律关系,即合作关系及雇佣关系。

泰尔精蜡(上海)有限公司与刘家芳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505民初588号

推荐理由:高管,案情较复杂。

2.主要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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