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范文10篇

由于行政不作为的特殊性,行政主体事实上没有主动做出一定的行为,而是法律、法规把其这种没有做出的行为界定为一种“为”,相比较一般的行政行为来说,行政主体的“不做”是前提。在依照职权所产生的不作为义务造成的损害,往往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仅仅是行政主体单独造成,而是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关系,从而使得比一般行政行为因果关系更难以确定。笔者认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当依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判断综合分析适用何种方式。

1、受害人的过错。因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从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加重损害结果时,在行政相相对人过错的范围内,完全的或者部分的免去国家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分配责任的方法。

2、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的责任。具体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列举。理论界大体分为两种情形:

(1)自然灾害等。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逐步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像如预测地震,台风等),但是,人类却无法阻止它。而且现实生活中,自然灾害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是产生很多恶劣影响的。

(2)社会的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阻碍国家机关正常履行职责的偶发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例如,消防武警在接到群众的求救及时到现场扑灭火灾,但是在出警的道路上,不慎道路出现山体滑坡,阻碍了其正常行驶的道路,导致火警迟延到达火灾现场,群众财产损失惨重。但是此时负有救活义务的消防武警去不需要承担因为迟延到达而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巨大的结果,因为道路山体滑坡属于不可抗力。

因果关系是辨证统一的,有因必有果。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必然还是偶然,这不仅是一个逻辑上的认识问题,而且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问题。而如何理解“必然”与“偶然”之间的关系,则又成了影响司法公正的争论焦点①。从哲学观点来看,认为因果关系只能是内在的必然联系,也即是说刑法中只有必然因果关系;反之,认为必然与偶然均包含因果性,也就是承认刑法中有偶然因果关系。其实,这些观点都属于哲学上的认识问题,而其最根本却是忽略了刑法施行的直接目的——即正确认定犯罪和适当处以刑罚。因此,讨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仅有助于正确认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而且也有助于公正司法,本文试图就此作一些简单探讨。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为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先不妨举例说明:

甲遇到患有严重心脏病的乙,对其轻击一拳,乙倒地死亡。如何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关系,哲学上有这样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甲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是偶然巧合,并不符合必然规律;二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为乙的病情经不起甲的击打,乙的死亡符合必然规律,且乙的死亡结果证明了这种必然性。这两种观点孰是谁非,应该说都有一定哲学根据。然而这种观点的争论在刑事司法中却是多余的,因为刑事司法的任务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完全用哲学上的观点对等来解决司法的问题,即哲学上有多少种观点,就必须开出多少种司法方案。如果这样,即丧失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而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亦会陷入“久判不决”的尴尬境地。

二、刑法中因果关系对定罪量刑的作用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一、刑法因果关系概述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存在着各种形形色色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等。笔者认为,若对以上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进行解析,则无论修辞形式如何,可以确定上述概念均明确了“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实际该问题的本质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论从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出发,还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理论进行分析,都可以明确在客观上存在着被称为“因果关系”的一个考察对象。这也是界定“刑法因果关系”概念的核心所在。

若以界定“刑法因果关系”为根本目的,则必然应先界定“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明确“刑法因果关系”与“因果关系”的联系和区别,才可最后得出“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这里涉及到几个问题,一、如何界定“因果关系”?从逻辑学的角度出发,对一个概念下定义,特别是诸如“因果关系”这类极度抽象的概念下定义,定义的内容必然不会凭空产生,立足于科学的方法,应以现有的其他已经确认的科学理论为基石,例如哲学、逻辑学等。简单地说,所谓“因果关系”,若从哲学的立场出发,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若从逻辑学的立场出发,则是指原因是结果的充分条件,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着无前者就无后者的条件关系。

二、如何再进一步明确“刑法因果关系”与“因果关系”的联系和区别?这里又涉及到几个问题“:刑法因果关系”与“因果关系”的异同指的是如前所述的“应以现有的其他已经确认的科学理论(这里特指刑法学)为基石”,也就是说,是类似“哲学因果关系”、“逻辑学因果关系”的“刑法学因果关系”呢?还是以“哲学因果关系”、“逻辑学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刑法学因果关系”?

笔者尝试明晰以上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在明确因果关系客观性的基础上,存在论范畴内的问题已经解决,剩余方法论的问题,应以有利于题论的目的为标准。立足于本文立场,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解决刑事责任的归属,故于此,仅须明确因果法则的客观性即可,至于如何成立“因果关系”,依刑法规范确定。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刑法学作为一门自成体系的法律科学,有其自身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但根据学科分类的特点,以及各学科研究对象的差异,刑法学无法解决诸如“什么是因果关系”之类的问题。此类问题应归属于作为各学科基础的逻辑学、哲学等学科的研究范畴。“刑法因果关系”是以“哲学因果关系”、“逻辑学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刑法学因果关系”。再结合对第一个问题,则“刑法因果关系”以客观的因果法则为基础,二者的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内涵大于“因果关系”而外延反小,其属于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的一种。

【摘要】本文分析了隐含因果句的结构,并以若干实例探讨了隐含因果句的翻译方法。

【关键词】隐含因果翻译结构

在实际语言中,人们在表达抽象的、复杂的概念时往往借用简单句型和具体事物的词语加以语法化和隐喻化,用谓语动词把思维模式中的“因”与“果”十分精练地连接起来。这种非常简练的语言,有利于展示和表达心理功能。笔者通过归纳研究发现,简单句中隐含着既有表达原因和结果的因果句;也有表达推测(假设、条件、目的等)和结果的因果句,还有表达手段(方法)和结果的因果句。我们且把前者叫做标准因果句,中者叫做准因果句,后者叫做手段因果句。在本质上,它们都是表达因果关系的句子,并且都是以事实为前提、以推理为手段的逻辑思维发展的产物。

1隐含因果句的结构分析

1.1因果关系的确认

隐含因果句的翻译,关键在于其因果关系的确认。语言结构的特点是以容易理解和方便表达的心理现象和心理功能而进行描述的。理解语言应该遵循这一基本思想。确认基本句子结构是否表达因果关系,也应该遵从这个基本原则。确认一个简单句是不是表达因果关系,可从语形和语义结构上去分析。

摘要:英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事实原因———法律原因”双层模式,第一步,在事实层面考察原因存在与否,其认定基准有“but-for”公式和实质标准。第二步,在事实原因存在的基础上,对原因进行法律规范上的判断,其判断基准有近因说、预见说、刑罚功能说。较之于大陆刑法的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发现两大法系刑法因果关系认定逻辑一致,即均遵循“归因———归责”的思路。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之“必然说”与“偶然说”,哲学痕迹浓厚,且未区分事实与规范、归因与归责,导致理论与实践分歧严重,应予反思,两大法系刑法因果关系共通的认定逻辑应是我国思考的方向。

关键词: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归因;归责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争议持久,众说纷纭。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事实———法律”双层次模式,而“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判断又有诸多学说。大陆法系则存在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传统学说为“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但面临理论与实践困境。美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具体内容为何,其与大陆刑法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思路有无共通性,如果有,两大法系共享理性何在,这对于修正和完善我国刑法因果关系传统理论具有重大意义。

1英美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

2英美因果关系认定模式的基本逻辑及其品质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因果关系在定罪量刑中起着重大的作用。本文主要从戏水案中引出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浅述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该如何认定以及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意义与其发展趋势。

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因素介入因素

2005年8月13日,成年男子张甲、张乙和方某一起从事体力劳动后饮酒,酒后同去水塘里洗澡(均会游泳),其间,三人互相拉扯、嬉闹。方某先上岸,用泥土扔向张乙、张甲,张乙与方某嬉闹,方某又跳入水塘内,扑向张乙,张乙遂将方某按入水中,在方某头部尚未全部浮出水面时,张甲又将方某按入水中,此后,方某一直未再浮出水面。方某尸体被打捞上岸后,经法医鉴定系溺水死亡。

在这个案件中,方某的死亡与张甲,张乙之间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牛传勇在其《戏水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文中指出张甲和张乙应该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在《刑法因果关系对本案定性的影响——兼与牛传勇商榷》一文中,李泉、张汉荣针对牛传勇的论述发表了他们的观点,他们觉得方某被张乙按压入水后,并不必然会遭到张甲的按压。因此,张乙按压行为与方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存在的是偶然的因果关系,前因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发生。仅以偶然因素来判断张乙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缺乏法理基的。

要认清案件该如何归责,必须理顺刑法的因果关系。这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因果关系,如何去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在这个问题上可谓是百家争鸣,在大陆法系有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甚至还可以分为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和不区分必然偶然的因果关系说;而在英美法系有因果关系的双层理论学说。

在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般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客观的,现实的联系,简单来说就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其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有无因果关系,这就是刑法上所说的罪责自负。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

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

一、传统刑法的因果关系

仅当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并产生了合乎规律的结果,两者之间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然而司法实践中很难判断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偶然因果关系说则认为,行为虽不是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其他因素偶然地介入,并由于这因素引起了合乎规律的结果,两者之间就是偶然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就是这一因素与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两种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唯物主义观点来看,因果关系是人们意识之外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生活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而从唯心主义的观点来看,在外部世界各种现象之间,客观的、人们意识之外的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就是本文们为认识各种现象而有意识地在诸现象之间建立的一种假定关系。”②两者因果关系的区别在于主体是否能够预见,然而能否预见实际是唯心主义的,否定了偶然和必然的客观性。

二、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要观点

客观归责理论认为当行为造成一个法律规定所要加以防止的危险,而此危险足以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则这一造成具体结果的行为,即系客观归责。降低风险等于没有制造风险,对于没有制造风险的行为当然不应被归责。假定的因果关系,一般指的是虽某个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的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应归责。对那些遵守规范且无主观恶性而有实行行为的主体不应该对危害结果负责。部分违反了规范且无主观恶性而有实行行为的主体不应该对危害结果负责,例如在高速公路上A醉驾,B突然蹿出被撞死,此时就算A没有醉酒的实行行为还是不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A不应该对B的死亡负责。禁止酒驾是为了增加驾驶人的控制及辨别能力,保护法律规定可以控制的行人安全,然而对于在高速公路上突然蹿出的个体,已经超出一般人的控制能力,超出了法益范围。

作者:朱群杰包钰琴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因果关系原因和条件内外因关系逻辑

破坏分子发现炸药仓库的守护卫兵在后半夜两次交接班时警惕性较差,遂利用这一疏漏,接近仓库点燃引爆物引发仓库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的行为无疑是仓库“爆炸”的原因。有人认为,保卫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还有人根据内外因原理认为,“炸药能够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内因,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是外因。内因是根本的、决定性的原因。如果仓库内存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没有炸药,就不会出现爆炸的结果。这一说法看似可笑,但与所说的“温度不能使石头变成小鸡”的例子是颇为类似的。

人们普遍认识到,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况。人们还从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为“直接—间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于这些划分标准没有给予严格界定,这就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概念进行严格定义,建立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作出解释。

一、基本因果关系模型

案情概要

判决要旨

一审中,三人均要求判处无罪:其中,李某及其辩护人意见认为其行为与本案事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对此,一审法院判认为被告人魏某、李某明知该公司2011年第二季度申报危险废物为零吨与事实不符,仍上报省市环保部门。三被告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间接导致了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且未认真履职行为与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一审判处魏、石、李三人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THE END
1.法律法规的多样性与层次结构最后,不可忽视的是地方性的自治区市县还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事务管理办法,比如城市规划建设条例或者教育制度规定这些地方性政策也是对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地方特色政策集合体,他们直接作用于当地社区内,并且通常由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并监督实施,使得不同地区的人民生活方式有所差异,但又符合中央统一的大政方针框架之内运https://www.6vjxuc8a1.cn/xing-ye-dong-tai/451303.html
2.国际法新视角:全球化背景下的四大领域探讨未来随着全球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并将为全球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成为各国和平合作的重要法律基石之一 。未来各国应该更加重视运用国际法来解决国际争端推动国际法治建设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不断促进世界的和平繁荣与进步与和谐共生是人类的共同责任和追求目标。需要指出的https://blog.csdn.net/JiYan_purple/article/details/144259083
3.给你印象最深的中美文化差异是?其实相当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融入了海洋法系所代表的贸易体系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经济全球化。我们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1112618/answer/40500301675
4.法律文化差异对国际仲裁结果的影响分析法律资讯法律文化差异对国际仲裁结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仲裁庭的裁决思路:由于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仲裁庭在裁决案件时可能会受到所在国法律文化的影响,导致裁决思路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国家的仲裁庭产生不同的裁决结果。 2、影响证据的认定和采纳:各国法律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和规则存在差异,https://m.kanfawang.com/post/17805.html
5.海洋法系大陆法系的区别和形成原因世界各国的法律主要分为两大体系: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和各自特征是什么?简单来说,大陆法系是法学家来制定法(当然也会考虑传统习惯),海洋法系是国民(实际上是国王、贵族等上层阶级为主)一起制定法,他是一个长期习惯的形成。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是无法学习海洋法系的,所以欧洲大陆后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7695021732197485&wfr=spider&for=pc
6.试述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区别。试述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区别。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试述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差异?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试比较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试比较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https://www.shangxueba.cn/4792955.html
7.《比较政治学》读书笔记(比较政治学)书评理论是人认识客观世界的重要工具。理论建构来自学人们对重要“存在”的认知。不同的理论对“存在”的解释力不同。解释力强的理论有用性较强。2.社会科学的创新与中国视角【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有主观能动性的人类和人类社会。受语言、环境的影响。其主要任务是建构因果知识,解释已经存在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2638360/
8.争鸣:法官缺失,司考惹的祸?综观世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有的国家从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中选任法官,有的国家从执业律师中选任法官;有的要求经过一定时间专门的实习和职业培训,有的要求具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有的规定严格的晋升制度,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逐级选拔,有的没有法官晋升制度,初任法官可以直接进入任何一http://iolaw.cssn.cn/skdh/200507/t20050725_4596585.shtml
9.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对于资本主义世界影响大的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区别:前者以指定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判例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后者除制定法外,判例是重要的法律的渊源,所谓“法官造法”就是指名而言。中华法系主要是对世界影响很大的中国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10.试述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区别。更多“试述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区别。……”相关的问题 第1题 试述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区别。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国际财务管理与法律环境描述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对经济活动的约束比较宽泛、灵活 B、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 C、大陆法系强调法律条文的完整性、系统性和逻辑性 Dhttps://www.youtibao.com/jjlts6zp.html
11.两大法系对我国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启示从上可知,人民法院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对于救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笔者就对当今世界先进法治国家主要是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理念和模式进行考察,从而希望借鉴其有益经验来健全我国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方式和机制,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9/id/10952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