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六宗最”民法法理学民商法法制史诉讼法

法学专业虽然研究的是法律,但它并非像法律条文那样枯燥无趣。如同一个习惯板着面孔的人也有自己的七情六欲一样,法学专业也有着不同的“性格”元素,下面一起领略法学专业的不同性格色彩吧。

最难学的科目:法理学

在门类众多的法学科目中,法理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入门课,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与广泛性,往往让刚踏进专业学习的学生们难以适应。记得有位同学在看法理学必看书目《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时,由于看不懂,竟然看哭了。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础性问题与概念,包含了丰富的法哲学思想。与其他法学科目不同,法理学的特点是高度抽象,博大精深。例如光是对法律的定义,就有多达十几种的概括。学习此科目,你就好像置身于拉斐尔的那幅“雅典学院”中,亚里士多德会告诉你“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性的陈述”,西塞罗则会跟你说“法律是一种衡量正义与不正义的标准”,而萨维尼则强调“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正是由于其难学,中国政法大学将法理学这门科目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授课,大一学习《法理学导论》,大三学习完民法等具体部门法后再学习《法理学原理》。可见,法理学被称为“最难学的科目”当之无愧。

最有趣的课程:模拟法庭课

试想一下,法庭变成课堂,学生变成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场景是多么生动的画面。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模拟法庭课就呈现出这样的画面。

在这门课上,学生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实战演练;不再是坐在课堂里被动地听老师讲课,而是坐在法官席上“统领”整个审判过程;不再是看着案例得出结论,而是在听取了同学唇枪舌剑的辩论后作出判决。

模拟法庭课上,学生会作为主角,自主发挥自己的口才和思维能力,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辩论。模拟法庭课的有趣,不仅在于课堂上精彩的发挥与零距离地接触法官、律师等职业,还在于课堂前的准备与讨论上,当小组成员全力以赴地讨论案情与研究战略时,趣味性是不言而喻的。看到这里,你是不是也想尝试一下穿上法袍体验“一锤定音”呢?

例如,有人拿民法理论的解释模式套用到从恋爱到离婚的过程:男生求爱是“要约”,而女生答应是“承诺”,如果分手则是“缔约过失”,如果两人结婚则是“履行合同”,结婚生子是“法定孳息”,分居则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离婚则是“根本违约”。大学里甚至有情侣会运用民法知识制定“恋爱法”来规定男方女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有趣。

最冷门的领域:法制史

法制史=法律+历史,一看就知道是法学专业中最考验记忆力的科目了。

法制史介绍了中国和外国法律制度与法律部门的变更、发展,有的学习内容甚至还是古文言文。而且,法制史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比重很小,所考查的难度大多也停留在识记的水平,再加上这门课程在实践中稍显劣势,因此,有些学生对学习这门课程的兴趣不是很大。由此也导致了法学专业法制史方向常年招生不够而接受调剂生的情况,使法制史成为了法学专业中最冷门的领域。

最较真的部门法:诉讼法

诉讼法是有关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是当事人因实体权益受到损害后请求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保护而适用的司法程序规定。其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由于必须要追求“程序正义”,诉讼法在法学专业中成为了最为“较真”的一个分支,它对日期、程序、条件等方面进行的细致规定是其他学科不能比拟的。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主体在不同的司法阶段分别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等称呼,而这几种称呼是不能乱用的。除此之外,法律规定司法审判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若有任何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则有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被撤销。可见,诉讼法的“较真”。

最有用的法学收获:法律思维模式

法律的学习最终的落脚点是学会如何适用法律,而适用法律讲求的是论证过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尤其在法律推理过程中,要认定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并得以适用,就必须给出强有力的逻辑证明。这个正当化的逻辑证明过程正是法律的实践过程,也就是法律思维模式。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大学四年的成功并不是看他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或者背下了多少法律思想,而是看他是否养成了法律思维模式。当你毕业时,如果已经养成了法律思维模式,那么恭喜你,因为这远比记住一万个法条有用。

以上是法学专业的“六宗最”,虽然法无定法,每个人对法学专业的认知也会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一定的:法,对于社会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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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的多样性与层次结构最后,不可忽视的是地方性的自治区市县还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事务管理办法,比如城市规划建设条例或者教育制度规定这些地方性政策也是对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地方特色政策集合体,他们直接作用于当地社区内,并且通常由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并监督实施,使得不同地区的人民生活方式有所差异,但又符合中央统一的大政方针框架之内运https://www.6vjxuc8a1.cn/xing-ye-dong-tai/451303.html
2.国际法新视角:全球化背景下的四大领域探讨未来随着全球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并将为全球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成为各国和平合作的重要法律基石之一 。未来各国应该更加重视运用国际法来解决国际争端推动国际法治建设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不断促进世界的和平繁荣与进步与和谐共生是人类的共同责任和追求目标。需要指出的https://blog.csdn.net/JiYan_purple/article/details/144259083
3.给你印象最深的中美文化差异是?其实相当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融入了海洋法系所代表的贸易体系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经济全球化。我们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1112618/answer/40500301675
4.法律文化差异对国际仲裁结果的影响分析法律资讯法律文化差异对国际仲裁结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仲裁庭的裁决思路:由于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仲裁庭在裁决案件时可能会受到所在国法律文化的影响,导致裁决思路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国家的仲裁庭产生不同的裁决结果。 2、影响证据的认定和采纳:各国法律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和规则存在差异,https://m.kanfawang.com/post/17805.html
5.海洋法系大陆法系的区别和形成原因世界各国的法律主要分为两大体系: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和各自特征是什么?简单来说,大陆法系是法学家来制定法(当然也会考虑传统习惯),海洋法系是国民(实际上是国王、贵族等上层阶级为主)一起制定法,他是一个长期习惯的形成。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是无法学习海洋法系的,所以欧洲大陆后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7695021732197485&wfr=spider&for=pc
6.试述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区别。试述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区别。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试述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差异?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试比较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试比较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https://www.shangxueba.cn/4792955.html
7.《比较政治学》读书笔记(比较政治学)书评理论是人认识客观世界的重要工具。理论建构来自学人们对重要“存在”的认知。不同的理论对“存在”的解释力不同。解释力强的理论有用性较强。2.社会科学的创新与中国视角【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有主观能动性的人类和人类社会。受语言、环境的影响。其主要任务是建构因果知识,解释已经存在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2638360/
8.争鸣:法官缺失,司考惹的祸?综观世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有的国家从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中选任法官,有的国家从执业律师中选任法官;有的要求经过一定时间专门的实习和职业培训,有的要求具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有的规定严格的晋升制度,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逐级选拔,有的没有法官晋升制度,初任法官可以直接进入任何一http://iolaw.cssn.cn/skdh/200507/t20050725_4596585.shtml
9.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对于资本主义世界影响大的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区别:前者以指定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判例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后者除制定法外,判例是重要的法律的渊源,所谓“法官造法”就是指名而言。中华法系主要是对世界影响很大的中国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10.试述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区别。更多“试述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区别。……”相关的问题 第1题 试述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区别。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国际财务管理与法律环境描述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对经济活动的约束比较宽泛、灵活 B、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 C、大陆法系强调法律条文的完整性、系统性和逻辑性 Dhttps://www.youtibao.com/jjlts6zp.html
11.两大法系对我国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启示从上可知,人民法院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对于救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笔者就对当今世界先进法治国家主要是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理念和模式进行考察,从而希望借鉴其有益经验来健全我国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方式和机制,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9/id/10952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