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亚莎(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千余年不断创新发展。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着眼于政治治理和文明秩序的构建,既有社会治理的政治维度,又有法律治理的技术维度,还有良法善治的伦理维度,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关键在于体现自主性、原创性。相较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中国法学理论研究提出新概念、新判断、新范畴、新理论的能力还有很大不足,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自主性和创新性还有所欠缺。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要科学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内在统一性,立足新时代新实践挖掘和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思想精髓,发展具有民族基因、文化根基的理论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核心精神到制度、文本、技术、话语均为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不竭思想源泉和制度素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传统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中华法治文明重视法律对社会的适应性,强调“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期修古,不法常可”。在大一统体制下,传统法律注重一体与多元的协调,强调传承与变革的统一。主要体现在:第一,尊重地域差异,在适用统一法制的前提下允许地方立法。如清代以《江苏省例》《福建省例》《治浙成规》等为代表的地方立法,实现了因地制宜的效果。第二,尊重基层社会的自治机制,在一些领域允许乡村自治。宋以后,乡村社会自治功能愈加强化,族长乡绅在纠纷解决等方面具有一定裁断与调处息争之权,乡规民约、家法家教对民众行为起到规范作用,社会自发形成的田土习惯支配民间交易。第三,法律随时代变迁而变革,具有法与时转、与时俱进的特征。如明律较之唐律,在编纂体例与刑罚上的一些变化,与社会形势变化具有重要关联。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把握好统一与多元的关系、法律传统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内涵。
总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了理念、制度、技术、话语的一体,体现着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的统一,塑造和凝聚了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意识和文化心理。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必将为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丰厚智识资源和强大文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