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英国法律市场为背景观中国涉外律师的角色和作用专业文章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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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随着全球化市场以及中国对外贸易在过往数十年中的迅猛发展,以中国客户为主体的涉外法律需求已日趋壮大且迫切。不论是中国公司还是中国公民,在处理国际事务过程中所牵涉到的法律规范及关联因素都将较处理国内事宜的风险和流程要更加复杂与多变。

然对比部分英国国际律师事务所动辄百十余年的服务历史所沉淀下来的成熟运作体系和培养出来的客户委托习惯,中国公司和个人在面对国际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尚有对中国律师所能够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存在不知或不解等现象。鉴于此,本文旨在以英国法律服务市场为背景,简介中国涉外律师是如何在国际法律服务过程中体现其难以或缺的参与角色和可以发挥的独特贡献。

笔者于2017年取得英国事务律师资格(LPC),亦曾就职于一家历时150余年的英国国际律师事务所。自2019年归国后考取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并以中国律师身份执业至今。

何东珂律师

杨凡团队

上海市锦天城(长沙)律师事务所

1.世界法律体系简介

法学中通过归纳各国律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异同,宏观地将世界法律进行了体系化分类。如今,世界上最具影响的法律体系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除此之外,伊斯兰法系也是部分国际贸易中不容忽视的一个存在。

1.1大陆法系

自中国确立共和国体以降,我国法律体系一直归属大陆法系。该法系的特点在于重视法典的编纂,以致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尽可能地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除了中国大陆,目前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建立法律体系的国家和地区还包括: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俄罗斯、希腊、瑞典、芬兰、意大利、土耳其、日本、韩国、越南、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

1.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源起于中世纪的英格兰普通法(大约处于中国宋代时期),其特点在于法律原则主要由判例归纳、累积而成,而非以政府立法机关编纂法典而就。因现代主要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故而得名英美法系。目前这一法系的范围,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直布罗陀、中国香港、新加坡等。

英美法系国家之间的判例可以相互引用并在法庭上具有一定说服力,其法学教育也通常在英美法系国家之间互相承认。故从事国际法律事务的英美法律师往往同时拥有数个律师执业资质,比如同时拥有英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事务律师资格。

作为英美法系的起源国,英国至今对该法系乃及国际法律实务仍存在深远影响。比如英国枢密院作为英国君主的咨询机构,同时也是部分英联邦国家的“最高法院”。这其中就包括1996年以前的新加坡、2004年以前的新西兰,以及1997年回归前的中国香港。

此外,基于英国在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保险等领域中就其法律规则和交易习惯进行了为期数个世纪的奠基和发展,目前国际商贸往来中仍是习惯优先选择英国法和伦敦作为贸易合同的适用法律与纠纷解决地,不论贸易方本身是否同英国存在关联。

1.3伊斯兰法系

该法系是一套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准则的法律体系。它根据《古兰经》和可靠圣训的内容,对人民日常生活和行为作出法律规定。实行伊斯兰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沙特阿拉伯、伊朗、马尔代夫、巴基斯坦、苏丹、阿联酋等。

相较其他主流法系,伊斯兰法在国际贸易中对缔约双方最大的影响之一便在于其教义并不支持“利息”这个概念。在该教教义中,“利息”往往被视为一种“显失公平”的“罪行”。故对于涉及伊斯兰法域的合同或诉讼,律师往往需要为客户设计专属的交易、金融模式,以保障和满足客户可期的最大化权益。

2.英国律师制度&法律实务概览

不同于我国业内通常将律师的业务类型划分为诉讼和非诉,在英式法律职业体系下,律师的诉讼和非诉业务被更加严格地归属成了两种职业类别:诉讼律师(俗称“大律师”)和事务律师(主要从事非诉业务,也可以承接部分诉讼业务)。

通常情况下,大律师并不能直接对接客户,而必须透过事务律师转介。大律师的主要作用是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并有偿提供专业意见,或在法庭上协助法官作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决定。除去大律师在法庭外单纯就复杂的法律问题向事务律师提供专业意见,大律师的服务更多是在间接地为客户解决既有的刑民纠纷。

区别于大律师的诉讼业务,事务律师主攻的非诉业务则更加侧重在代理客户委托的各类事项过程中识别风险、规避风险,以期可最大化地全程为客户保障、落实各项合法权益,避免纠纷、讼累。不难看出,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工作不仅存在相辅相成的情况,其业务性质也存在一定“此长彼消”的关系。

2.1商业类法律服务

正如现今的人们从生活到工作都已离不开要与形形色色的商业机构打交道,商事法律服务一直是众多英国事务律师的传统核心业务之一。

2.1.1公司设立、变更与运营

很多情况下,一家英国公司早从孕育阶段开始就已在接受事务律师的指引与守护。事务律师会通过了解客户希望成立商业机构的目的和现有资源等要素,为其规划出最为适宜的设立方案并执行。这一过程中,事务律师往往需要作出如下考量:

(1)客户当前的状态与现有资源符合哪些机构种类的设立要求?比如合伙企业需要至少拥有两名或以上合伙人方得设立;

(2)哪种税务负担模式更符合客户的心理预期与承受能力?

(3)哪种风险分担模式更符合客户的心理预期与承受能力?

(4)哪种设立流程更符合客户的商业模式?比如英国的“个体工商户”仅需完成税务登记而无需工商登记;

(5)哪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更符合客户的心理预期?

(6)哪种设立成本更符合客户的心理预期与承受能力?

(7)哪种机构类型更符合客户的心理预期?比如客户更期望将自己称为合伙人还是董事。

除了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董事会和股东会亦都常有事务律师从会议召集流程与议案的合规审查、建议,到会议记录的成文与报备的身影。

2.1.2公司并购与贸易

当一家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对另一家公司或其部分资产进行收购时,双方公司也往往会聘请各自的事务律师来协助确认该笔交易是否有助于实现各自的商业目的,并全程保障符合其商业预期的交易能够平稳推进。以收购方的视角为例,事务律师通常需要解决如下问题:

(1)待收购资产的背景信息是否已尽数调查且是否符合客户的收购预期?比如当待收购资产涉诉或所有权不明时,客户可能更愿意终止这项收购。另外,当待收购资产存在需要事先获取第三方的额外许可时,客户对该项收购的条件及对价也可能会随之发生变化;

相较公司并购,公司日常商贸行为过程中的利益保障与风险规避亦是事务律师的主营业务之一。其中,对外贸易事项包括了从商事谈判到合同起草、审查、签订,以及争议解决等;对内经营事项则涵盖了企业制度管理、人力资源与移民、知识产权、反垄断行为等合规法律实务。

2.2资产类法律服务

除了商事法律服务,英国事务律师的另一项传统核心业务便是为其客户的资产提供安全移转与保值管理等财产类法律实务。

2.2.1地产交易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产的流转通常都会由事务律师参与并协助买卖双方完成交易。作为参考,事务律师协助买受方购置一套价值约800万元人民币的房产时,其委托费用可以控制在房产价值的0.7%左右。而其间事务律师所需完成的委托事项则含括:

(1)同客户了解并确认其具体的购置需求;

(3)代表客户同对方的事务律师协商、起草、确认交易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关联事项;

2.2.2私产管理

同样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客户对于自己已经持有的房产若不进行适当管理,其所购得的资产亦有可能“得而复失”,而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常见的事由就是“逆权侵占”。

由于历史与法律习惯等原因,英国至今还未完全摆脱“登记土地”与“未登记土地”两种产权类型并存的“双轨制”现象。也因此,当事务律师为其客户购置地产时,亦会根据案涉地产是否处于登记状态而采取不同的调查流程,用以判断其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同理,当该客户对自己购置的房产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擅自闯入并占有长达一定年限时,该入侵者可以根据“逆权侵占”的法理公开主张产权登记变更。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未登记土地的侵占年限要求通常是12年,而对于已登记土地的侵占年限要求则通常为10年。

故此,英国事务律师乃及大律师亦常为其客户提供长期的私产维护与信托管理等服务,以防止客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各项资产遭到无端的侵害与减值。

3.中国涉外律师的角色和作用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行业领先优势。发轫于中国上海的锦天城,目前在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和东京开设办公室,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Bird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目前,锦天城拥有700余名合伙人(含国际法律顾问),3300余名执业律师。其中,法学博士121名,法学硕士2316名,海归541名。除以中文(普通话、上海话、粤语)为日常工作语言之外,锦天城的许多律师还精通英文、日文、德文、法文等主要语种,并拥有美国、英国、法国及日本等地的执业资格。

3.1国际与国内的双向法律服务资质

同理,对于有意将中国设为目的国的外国企业及个人,优先考虑选择能够提供双边法律支持的中国涉外律师团队亦会从两国政策协调、解决方案设计等诸多方面受益。

3.2文化同语言的背景支持

在处理各类国际合作事项的过程中,各方基于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差异有时难免会影响甚至延宕合作项目的平稳推进。比如那些需要交换、审核成堆法律文件的业务,其审核人员对于文件中行文用语的翻译与理解、加之不同法域甚至法系所涉及到的各种专业术语与概念等挑战,都是国际合作项目过程中常常出现又必须谨慎处理的法律实务。

而对于如代表客户在英国购置房产等事宜,中国客户可能会在受托律师为其进行全面的客观背景调查之外,还有一些基于文化背景的主观类调查需求。比如案涉房产的地段风水如何?以及该房产是否牵涉过命案等。

3.3国际法律监管&转委托前合规审查

故此,对于部分必须聘请外国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涉外业务来说,事先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中国涉外律师进行转委托前的各项合规审查亦可最大化消除中国客户的各类隐藏风险,以期案涉项目的平稳推进。

THE END
1.第四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率,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中华法系”作为一个法学概念,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代称,专指中华文明史上形成的、以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4553878216472176&wfr=spider&for=pc
2.4.5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概念首先法律体系一定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可能超越一个国家的地理范围,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了国家的不同的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规范,也包括了制定法之外的其他的不成文法的法律规范。 所以,在这里一定要区分一个概念法律体系和法的渊源。 https://zhuanlan.zhihu.com/p/692444841
3.62法系与法律体系的区别法理学张文显磨耳朵63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54 2022-05 2 62法系与法律体系的区别 49 2022-05 3 61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的关系 36 2022-05 4 60一国法律的统一性决定因素 36 2022-05 5 59法律体系的特点 35 2022-05 6 58法律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37 2022-05 7 X56“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 https://www.ximalaya.com/sound/534588998
4.2022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620《法学(一)法学的概念 (二)法学体系的概念 (三)法理学的意义 二、法的概念 (一)法的特征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定义 三、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概念 2.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3.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4. 法律规则的类别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 法律原则的种类 3. 法律原https://www.ibudding.cn/a/129889.html
5.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下篇:综合课)考研大纲综合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https://www.kaoyan.com/dagang/569dc95f462f1.html
6.法理学导论习题解析A理论法学 B法律史学 C国内应用法学。 D比较法学。 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先有法、法律,后有法学。 B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不同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会产生许多法学分科。 C法学分科构成的体系,称为法学体系。 D法学分科构成的体系,称为法律体系。 https://blog.csdn.net/szbnjyedu/article/details/121449257
7.博联法硕提供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资料法理学法学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层次,最深的层次是创造和适用法的方法。× 3. 法学体系 标准 分类 法学部门 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角度 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认识论角度 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https://m.douban.com/note/560428202/
8.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叫做下列关于法律体系、法学体系和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学体系是法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B.在一个国家中,法学体系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律体系会有数个C.法学体系的范围要比法律体系的范围广泛D.法学体系是法律体系的基础 免费查看参考答案及解析 下列关于法学体系的命题表述正确的是( ) https://m.12tiku.com/newtiku/919805/24923476.html
9.中国法律体系统在中国一开始接受西方法律时,采用了大陆法系,并按大陆法系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因此“中国法律近代转型https://iask.sina.com.cn/b/2319304.html
10.中国法学创新网触屏版英国法学家拉兹写过一本名著《法律体系的概念》,这是目前我们所看到的西方学者关于法律体系的代表性著作。拉兹是英国人,是英美法系的代表,他对法律体系的理解和中国人对法律体系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在中国,法律体系的概念无论是在法学教材中、学者的讨论中还是国家层面的运用中,指的就是一种法律制度体系。http://fxcxw.org.cn/dyna/contentM.php?id=1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