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税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税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试人员,是指参加税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税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合作公司、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应当及时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和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考试办)报告。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八条考试实施期间,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第九条考试实施期间,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2个年度税务师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口头或者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通讯工具(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等)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五)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考试实施期间,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税务师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参与有组织舞弊的;

(五)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一条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2个年度税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二条在税务师考试试题命制期间以及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内,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泄露考生信息的;

(三)丢失、泄露、盗窃命题信息的;

(四)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考试信息等。

第十三条在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二)发现应试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的;

(三)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的;

(四)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

(五)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第十四条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情形而未回避的;

(二)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三)泄漏有关考试信息的。

第十五条在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有关考试评卷信息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或者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

(四)销毁、藏匿或者伪造证据的;

(五)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的;

(六)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七)干扰或者妨碍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有其他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考点管理混乱,影响考试工作的,取消该考点承办税务师考试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考点负责人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或者参与有组织的集体舞弊行为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传送、接收考试信息的;

(三)故意破坏、干扰考场监控设施的;

(四)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诬陷、威胁、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应考人员的;

(五)组织替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蓄意散布有关考试的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当场作出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应试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应试人员。

第二十条对违规应试人员使用的各类作弊器材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应试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连同有关证据按照有关规定一并报送考试办。

第二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试卷评阅期间发现有异常试卷的,应当填写异常试卷报告单,并按照工作程序核实后,提交考试办。考试办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评卷专家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考试办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二)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结果;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并加盖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印章。

第二十六条考试办应当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考试办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THE END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 http://credit.wuzhi.gov.cn/news/content/154209642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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