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

10-20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部分摘录)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

12-15

聊城大学2016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2-10

山东大学2016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六)故意销毁...

出国留学网考研频道讯:济南大学:2015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济南大学:2015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八)...

10-19

近年来,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高科技、团伙作弊行为日益猖獗,影响恶劣,“办法”的部分条款规定已经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从2010年起,教育部就开始组织力量对“办法”进行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研究讨论,形成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并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月5日以教育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监考教师认真学习新18号令(即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在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进一步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对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今年高考临近,教育部要求考前不仅要做好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的培训工作,还要通过组织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将新18号令告知参加考试的每一个考生,在广大考生中进行诚信考试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氛围。

考研网推荐链接:

06-06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05-30

05-24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

05-09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THE END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 http://credit.wuzhi.gov.cn/news/content/1542096420761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0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傅政华 2018年9月13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http://www.dyzxw.org/lawdb/show.php?file_id=15104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1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41 号——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司法部 ? 【公布日期】2018.09.13 ?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41 号 ? 【施行日期】2018.09.13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司https://easylearn.baidu.com/edu-page/tiangong/exercisedetail?id=5d2dc4ea30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8c&fr=search
4.2024年贵州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考公告已发布2024年度贵州省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考试依据应急管理部审定公布的2019年版《全国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命题,考生可登录国家应急管理部门户网站下载考试大纲作为参照进行学习资料选购。 九、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https://www.zkjan.com/exam/detail-6530172.html
5.上海2024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通知(报名时间6月11日20日)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发布《关于2024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确定上海2024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为6月11日10:00-6月20日16:00,资格核查时间6月11日-6月21日16:00,报考资格抽查复核时间6月22日-6月24日,缴费确认时间为6月25日10:00-6月27日16:00。原文公告如下: https://www.233.com/jzs1/baoming/202406/06162554401717.html
6.湖北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湖北学位英语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汇总介绍如下,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认真做好备考准备,不要想着投机取巧依靠作弊过关。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规摘要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并记入教育部诚信电子档案,招生院校和用人单位可随时查阅。考试作弊涉嫌违法的,一律移送司法部https://www.hbzkw.com/xueweiyingyu/zczn/112015.html
7.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八、 考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阅卷评分办法为了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阅卷评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一、 阅卷人员选择。阅卷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考评资格,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阅卷人员必须熟悉职业技能https://www.ctwx.net/info/1051/5535.htm
8.广西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https://dwxwgk.gxu.edu.cn/info/1113/43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