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有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一直有很大争议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新《刑事诉讼法》对三十七条未做任何修改。
辩护律师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在收集证据时不得违反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的含义是:
一、律师不能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
法律条文说的是经他们同意可以向他们取证,这是一个陷阱。律师向这些人收集证据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辩护律师向他们取证,无非以下四种情况:
1.他们拒绝接待律师。
这是最常遇到的情况。也是律师的幸运。
2.他们同意见律师,所作陈述与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完全一致。
律师取得的证据无法向法庭出示。劳而无功。
3.他们同意会见律师,所作的陈述与案卷中的记录不符。
4.检察院得知律师找证人谈话的消息后,会立即询问该证人。
即使该证人什么都没有对律师讲,检察院也能拿到“律师威胁引诱我改变证言”的证据。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剑。律师调查取证很容易被这把剑所伤。
二、律师经证人同意,可以向其他人取证
律师向其他人取证要注意三点:
1、先阅卷,侦查机关已经找过的证人不要找。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会尽可能的把证人找全,不给辩护律师找证人的空间。律师能找的只是案卷中没有的证人。
2、律师找的证人,其证明内容必须能推翻控方证人证明的内容。
3、律师找的证人必须自愿作证。
证人没有向律师陈述事实的义务。证人如果不自愿,律师什么证据都得不到。检察院找到该证人,证人还可能向检察院说:“律师威胁、引诱我做伪证,我没有做。”或者说:“这都是律师让我这么说的。”
三、辩护律师取证的技巧
辩护律师不是不能取证,而是要谨慎取证。
律师对案卷中的证据有疑问,有权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时,律师当着法官的面戳穿证人的谎言,诱导证人说出实情。
辩护律师发现新证据最好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检察院、法院应律师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于辩方证据。
辩护律师只能向案卷中没有出现过的证人取证。
律师只去取足以颠覆控方证据的证据。不应当去取那些与判决结果没有什么影响的证据。
律师找的证据必须坚定不变,不会在法庭上被控方问倒。
律师举证示例:
控方证据:1.被告人供述。2.联合收割机照片。
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厂家出售该台联合收割机的发票。证明被告人购买该联合收割机在救灾款下达之前。
二、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年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
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医院的新生儿出生记录。证明被告人未满16周岁,不属于犯罪。
控方证据:抢劫现场有两个参与抢劫的人听到有人喊被告人的名字。
辩护人出示证据:那一夜被告人一直在____家打牌,没有离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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