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识论文范文10篇

内容提要: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需同时具备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四个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题只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民事责任方式宜采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离婚赔偿金韵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隋况的需要,反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为正确贯彻实施这一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不少同志撰文,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家对很多具体问题存在不少分歧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往往会造成实践中执法的混乱,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亟待我国有关部门做出法律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工作。本文拟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为我国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解释提供一点参考。

一、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一,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需要。保护婚姻家庭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方针。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中权利义务关系都明确给予了法律保护的。但由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离婚制度中缺少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过错配偶实施违法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配偶等导致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不能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这使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有损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随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夫妻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的数6096以上。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过错配偶上述侵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助,发出了强烈要求填补“法律漏洞”的呼吁,以期有效地保障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据报道,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5月短短7个月内受理的200余例来访和咨询中,婚姻家庭类咨询占总数的8496,其中,“在796件离婚咨询中,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问题相对集中,咨询者希望通过新设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摘要】当前群体性冲突事件暴露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秩序控制模式下,基层官民博弈力量的严重失衡,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偏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导致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受损。走出当前群体性冲突事件困境的最终途径在于厉行法治。

【关键词】群体性冲突事件;法社会学;危机;法治

近期以来,媒体公开报道了国内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冲突事件,例如贵州翁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江西铜鼓事件、安徽砀山事件等等。从表面上看,这些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是孤立的、偶然的,但仔细审视会发现它们具有一些共性:即事件发生的原因多数基于基层官民的对立与冲突,且事件的处理过程一般都具有程式化的特点。笔者认为,如何处理这类群体性冲突事件,是新时期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道德的一个严峻考验。由于此类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应对与法、法律实施、法的实效等有关,因此,从法理角度对其进行剖析,找出根源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以期为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是十分必要的。

一、群体性冲突事件暴露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危机

(一)群体性冲突事件折射出政府危机

1、基层地方政府权力运行脱法失控的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之所以发生,多数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公务人员在经济利益趋使下,官商勾结,在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事务中突破法律规定,滥用公权力,出于权力的自负,不断挑衅民间,甚至突破当地民众容忍的底线。由于群众受侵犯的权利在体制内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受伤害的感情不断积累,遇到偶发事件作为群众长期被压抑的情绪的渲泻口,遂导致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例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翁安事件教训时指出,翁安事件“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1]

摘要:环境权理论自诞生以来就被寄予厚望,在我国,环境权被认为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但是多年采这一问题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本文旨在理清思路,分析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研究现状,并对这一现状作出反思与回应。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权利论;应然权理论;公民环境权论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

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一、证据法学教材的重要性及编著现状

证据法学教材的编著,不论是对该学科的发展,还是对社会普遍认识的提高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证据法学教材的主要消费者是法学本科生、专科生和法律硕士等。这个时期的学子们都处于知识储备阶段,只是白纸一张,任人书写,任何的误导或者错误都会留下难以磨灭的污点。将来某些选择了其他行业的人,对证据法学的认识就只停留在教材内容上,那教材编写的水平就直接影响了社会大众对其的普遍认识。至于继续在法学界发展的学子,对此可能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可能因当初的误导而走了不少远路。因此证据法学教材对整个学科的发展也同样重要,在编写时必须慎重。

另一方面,证据法学教材是证据理论发展的客观反映,但又与专著式有所区别,后者主要在于论述学者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重在创新,而教材不论是在措辞上还是在观点、专用词的表述上都应当内敛,采用通说观点。有的学者试图在教材中罗列各方观点,欲更详尽地说明问题,但对于初学者而言,却显得杂而乱。当然对于深入研究者来说,这样的编排却是非常合适的。所以证据法学教材的编著还应当区分特定人群,如研究生与本科生等,将初学者和深入研究者区分开来,不能一概而论。

由于受职称或者其他利益的驱使和影响,教材的编著正如火如茶地进行着,各种写作水平参差不齐的教材充斥着整个法学界。本科生和专科生是主要的消费群体,教材的选用一般取决于老师的决定,而作为职称利益和商业利益的追随者,有不少老师直接选用自己编写的教材,这对初学者的知识结构和学科兴趣将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了法学界的将来,是时候对教材的编著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了。

二、证据法学教材的分类及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证据法学类教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传统式的《证据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巫宇飕教授主编的《证据学》(1983)和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1991);二是发展的《证据法学》,以裴苍龄教授编写的《证据法学新论》(1989)和刘金友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2001)为代表;三是修正的《证据法学》,何家弘、刘品新合著的《证据法学》(2008)比较具有代表性。

内容摘要:新制度经济学自科斯以来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设的研究方法,即以案例研究为主的经验实证分析,这是因为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导致的。但是,国内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建立在对理性选择模型的简单理解的基础上,再加上对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简单两分法,不仅没有提炼出自己的想法,而且无法有效的把握案例研究方法。国内新制度经济学家所致力的主流化实际上阻碍了研究本身。

关键词:新制度分析、经验实证、理性选择模型。

新制度经济学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学家在研究中国经济问题时所运用的最早和最持久的理论依据和工具之一,经过近20年的模仿和局部创新之后,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似乎陷入了低谷,这一方面是因为其他经济学分支越来越强有力的挑战和转轨过程中经济现象的日趋复杂;另一方面则是和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狭隘视野有关。本文将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这个似乎人所共知的问题着手,分别讨论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某个特定对象时内部出现的分野及相对的局限条件,着重指出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落后并不是在所掌握的工具上,而是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脉络和局限条件本身缺乏深刻的理解。本文指出,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要走出低谷,和国际接轨,必须和国外的新制度经济学家站到同一个起点上,中国丰富的制度实验资料正是这一目标的保证。

一.边际成本的引入与作为经验科学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

按照科斯的说法,新制度经济学这个名称是由威廉姆森提出的,目的是与早期康芒斯等人的老制度经济学相区别。2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中,政治、法律、货币、习俗等制度形式对经济体系的作用或多或少都得到认可,但是,这些传统的研究要么假定制度是外生给定的,或者假定制度不影响经济绩效,如新古典经济学;要么假定制度可以无成本地运行,或者没有专门的分析制度运行成本,如斯密、马克思的古典制度分析和凡勃伦、米切尔、康芒斯等的老制度经济学分析。由于制度是不重要的,或者制度可以被无成本地生产与选择,所以,不需要专门的制度理论。

【关键词】刑法学刑法哲学刑法理论

【内容提要】与司法刑法学相对应的是立法刑法学,不应否认立法刑法学的必要性。基础刑法学是立法刑法学与司法刑法学的基础科学,但基础刑法学并非刑法哲学,也不是学科大杂烩。在核心刑法学之外,还有边缘刑法学。刑法哲学是关于刑法的哲学,也是关于刑法学的哲学,将刑法哲学与刑法学相分离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刑法学的理论与方法

刑法是司法法,而不是行政法。[1]这并不是一个价值判断,而是一个事实判断。因为,自有人类社会以来,无论是习惯刑法,还是成文刑法,其唯一的实践模式就是司法模式,只不过这种司法模式的具体内容及其与行政之间的关系都经历着历史的演变。

应该说,在这方面,我国刑法学者具有高度共识,即致力于为正确解释和适用刑法而从事理论研究,是刑法学者的基本使命。但是,万万不要以为,在这个领域,刑法理论观已然成熟和没有问题了。笔者认为,在高度共识之下掩盖着一个严重通病,即没有真正从刑法是司法法的事实判断出发建构面向司法的刑法理论。⑶

论文关键词:教师教学决策教学认识论角色意识教学决策者

论文摘要:教师个体的教学认识论是教师有关教学的个人看法与实践理念。教学认识论支配着教学决策,教学决策过程的各种反馈性信息又催生着教学认识论的不断解构和建构,二者是互动的关系。教师教学决策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教学决策的固化、异化和决策依赖。优化课堂教学行为需要教师反思目前的执行者角色意识,成为自主、自觉的教学决策者。

教学决策本质上是一种选择性认识活动,是教师对教学活动诸要素的判断与选择。教师教学决策时具体选择什么、怎么选择和为什么作出这样的选择,不仅仅是一个技术过程,更是教学认识论持续起作用的过程。也就是说,指导教师教学行为的是其行为前的决策认识活动,而支配教师教学决策的主观根源是教师的个体认识论。本文试图从教师教学决策背后的观念层面,探讨教师个体认识论是否支配以及如何支配着教师现实的教学决策,为教师教学决策的有效改进提供深层次的探讨。

一、教师个体认识论与教师教学决策的关系

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对教学过程的深人研究,人们发现要清楚地认识和解释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学决策问题,就必须弄清教师的心理背景,即教师的教学认识论(teachingepistemology)。

THE END
1.法律基础知识概述法律常识法规解读司法体系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规则。它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形式,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法律基本知识有哪些内容,首先要了解其概念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立法与司法体系 法律的制定过程称为立法,而执行法律的部门叫做司法机关。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机关根据社会需求出台https://www.gntpr.com/ke-pu-wen-zhang/78999.html
2.法律基本知识有哪些内容我该知道的那些简单法律事儿在我们平凡的日子里,法律就像一盏明灯,照亮着我们每一步的选择和行动。然而,有的人可能会问:法律基本知识有哪些内容?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一种好奇,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和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法律。简单来说,法律就是规则,是国家为了维护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稳定而制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https://www.1lhyh3ij.cn/tu-pian-zi-xun/412369.html
3.法则解析揭秘法律知识的精髓简介一、法则之源:法律基本知识的定义与重要性 法律是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的总体,涉及到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基本知识不仅关乎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了解法律基础,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二、文明之根:宪法与基本人权 宪法是国家最高の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https://www.8rxpphi2.cn/sheng-zhu-yang-zhi-ji-shu/457368.html
4.法律基础知识概述法律教育与实践融合 理论与实践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情感联系,而这也是我们学习任何一种语言或技能时最常见的心理状态。在学习新鲜出炉的人工智能伦理方面,或是在研究如何处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时,都不乏这种情境发生。因此,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是提高个人专业素养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能让学生从第一天开始就认识到https://www.fikyjuyw.cn/tu-pian-zi-xun/51049.html
5.法制观念还是法治观念的区别?法制观念更多地关注于法律制度本身,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以及人们对其的遵守情况。法治观念:则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的理念,它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信仰和遵循。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依靠法律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的观念。它强调的是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1145161093306397&wfr=spider&for=pc
6.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有多少?大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你对法律有什么看法? 一部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人人尊法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就是以国家名义告诉你什么事是应该做的,什么事是不应该做的。 你主张的权力也不能随心所欲。 你不遵守那就逼着你遵守,这没有什么好商量的。 不信你就试试。 国家会告诉你什么叫规矩。 什么叫尺寸https://m.edu.iask.sina.com.cn/jy/1XQgrjfOIP.html
7.夜半钟声(145)——对法和法律的一点认识法律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把价值剔除以后只剩下僵硬的评述。还好我在大二以后开始接触了一些浪漫派的东西,喜欢上了诗学和艺术,虽然毫无建树,但确实能够让自己免于在实证法学中沉沦下去。思前想后,倒是觉得可以就自己对法的一些印象和浅薄的认识写一些文字,说一些想法。也算是给自己的一个总结,并用这个总结当做https://zhuanlan.zhihu.com/p/504501449
8.从法律角度谈谈对这件事的看法(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当,请批评但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能够弥补吗?我们可以不懂法律,但请不要头脑发热被有心之士带动,以为自己是个正义的热心网友。 被无端网络暴力的人太惨了,你可以设想在现实生活中被一个人无端诋毁都会难过的要死吧?那漫天的恶意叫正常人如何去承受?有实锤吗?有证据吗?是jc吗?你认识他们吗?所以,真的,追星前,请当个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24483090/
9.提高道德与法治教学质量的举措5篇三、法治教学,提高学生对法律意识的认识 在现实社会中所有的人们都要遵纪守法,正因为法律的存在才能 够让社会保持安宁的状态,所谓规矩,就是人们说话、做事的基本原 那么,也是人们应该遵守的行为准那么。因此,作为思想道德教学老师, 应该注重提高学生法律意识,让学生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形成 良好的社会道德品质。例如http://www.360doc.com/document/24/0716/09/79930059_1128885328.shtml
10.事案评论量刑法学网进而,人们进一步地认识到,“既然刑事立法本身就是模糊的,且这种模糊性只有借助法官的解释才能确定;普通公民的不知法就可能与个人的努力是否足够无关。相应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也就不一定应受谴责。因为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行为人已经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然不知法或者对法做不同于法官解释的错误理解。”[5]https://liangxing.swupl.edu.cn/xfsy/sapl/241615.htm
11.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什么是有意义的?马恩原典经济决定法律的基本原理,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建立,奠定了最扎实的基础。但是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结构的复杂现象,在理解经济对法律的根本决定作用之外,还必须了解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把对法律的认识建立在真正科学的基础之上。 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713
12.关于法律的认识论文12篇(全文)关于法律的认识论文 第3篇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现行法律在物质条件、社会秩序结构、法律文化本位、法的人性基础以及对法本身的认识等方面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而在刑罚的罪刑法定、对权力的限制以及人权保障等方面又有相契合之处。如何更好地规避其劣势,吸收其优势,最妥善地途径便是应当在现代法治理念指引下,积极探https://www.99xueshu.com/w/ikey9en64a62.html
13.法律认识错误问法百科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 一、法律认识错误的内容 (一)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实质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https://www.51wf.cn/view-term-changelist/5807
14.关于法律的论文(精选5篇)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法律的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的论文 篇1 【摘要】 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战略背景下,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者要充分认识法治化对http://mip.biyelunwen.yjbys.com/fanwen/falv/6634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