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其后编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除《宋刑统》外还有编、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1、宋代立法的指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格局。(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重文抑武,儒道兼用。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4)重惩贪墨。

1)《宋刑统》是对《唐律疏议》的照抄、照搬,但增加了“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44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曾经考查过)。“终宋之世,用之不改”:整个宋代均是用《宋刑统》。

2)编敕,与格和永格一样,格为单个的敕令,经过整理上升为永格才具有普遍的效力。(1)敕: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区域颁发的诏令。不具有普遍长久的效力。(2)编敕:把众多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为编敕。

刑罚制度:

1)折杖法是宋太祖为了改变之前的刑罚的严苛,采用折杖法。

(2)排除:死刑、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折杖法,反逆强盗重罪会危害统治阶级利益,不能从轻宽宥处理,不适用折杖法。

2)刺配刺配刑为宋太祖创,为了宽宥死刑刺配在真题考查过,要标注。唐朝宽宥死刑为加役流,宋朝加役流变为折杖法之一,故宋朝太祖赵匡胤为了宽宥死刑,则出了刺配。

(1)将杖刑、配役(发配)、刺面三刑同时施于一人的复合刑罚,“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刺配起初是为了宽待死刑,但实际效果和初衷可能不大一致,恢复了肉刑(刺面)。且学习刑法,老师讲过一个行为不能重复评价,如一个行为评价为杀人行为,不能再评价为抢劫行为,而刺配则进行了多次、重复评价,故为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刺配是为了宽待死刑,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被滥用,反而加重了刑罚并且恢复了肉刑。

(2)设立之初为宽贷死刑,后被滥用。

3)凌迟,也作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残损肢体,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缓慢死去的酷刑,是古代死刑中最为残酷的行刑方式,首用于五代,至宋(一说辽)成为法定刑,清末法制改革时被废除。凌迟从宋代产生后一直沿用,在《大清现行刑律》中才予以废除。

主要社会犯罪:

1)贪墨之罪,宋初为稳固新建王朝,加重了对官吏贪赃枉法行为的处罚,即所谓的凡罪罚悉从减轻,独于治赃吏最严。

2)强劫贼盗罪,北宋统治者以重法惩治“贼盗”,不只表现在制定和推行重法统治上,还突出表现在对“群盗”、“妖贼”、“军贼”等集团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刑罚手段上。

3)妖书妖言罪,宋代“妖言”罪名内涵扩大,北宋早期禁“夜聚晓散”,后期禁“吃菜事魔”。

4、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1)所有权——所有权的发生,添附、相邻关系,质权。

(1)动产所有权——宋时称物主权——的取得分述如下:

(2)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权——的转移略

(3)添附和相邻关系

2)债法与契约关系的发展,宋代对债的发生、履行或不履行、债的消灭、债的担保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1)债的发生,两宋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大多数,当然还有其它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契约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寘典宪”。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即“应典卖物业,或指名质举,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贴。或妇女难于面对者,须隔帘亲闻商量,方可成产交易。”

(2)买卖契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宋代“活卖”又称典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因典卖田宅者多为贫困之人,他们过期无力回赎时,就使得有钱人以低廉的代价获得田宅的所有权,而使自己蒙受损失。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值。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与租佃契约。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僦”。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以房屋租赁为例,宋朝法律规定很详细。即所谓“假每人户赁房,免五日为修移之限,以第六日起掠(收房租),并分舍屋间椽、地段、钱数,分月掠、日掠数,立限送纳。”

(4)借贷契约。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还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以防激化社会矛盾。

3)婚姻法规,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在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如果夫亡,妻“不守志”者,宋《户令》规定:“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4)继承法规,两宋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另外的三分之一收为官府所有。

5)禁榷律法。宋代财政匮乏,禁榷是其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专卖)范围有所扩大,除传统的盐、酒、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律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备。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在中央有三司中的盐铁使,在地方有各产盐地和商埠所设场务专理盐的专卖。其时分为盐的官运、官销和商运、商销两种方式。盐法规定:犯私盐一两,笞四十。但因官盐价高,私贩是禁而不绝。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卖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卖为“榷酤”。酿酒的酒曲由官府垄断,禁民间私造,违犯者重至处死。官府严格控制酒的制售且税课繁重。后人评价“历代榷酤,未有如宋之甚者”。

5、诉讼审判制度

1)宋代皇帝多亲自断案。徽宗时更常以御笔手诏断罪,“变乱旧章”。凡对“御笔断罪”执行不力者,多以“大不恭”论处。此类判决多不依法,更不许诉冤。

2)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为重口供定有“翻异别勘”制度。因犯人翻供,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若换司法机关审理,则叫“别移”。官府设有专门的勘验官并制有详细的勘验格式,南宋时还颁布了《检验格目》,重视对犯罪现场的勘验和取证。客观上推动了其时法医学的发展。著名的《洗冤集录》等法医学著作的出现,与此有直接关系。

3)宋代对民事诉讼定有明确的时效规定,称“务限法”。对刑事案件,也依案件性质情节的轻重大小,定有不同的审结期限。对防止积案,发挥司法职能有积极作用。

6、审判监督制度

宋代除了审判机构间上下、左右监督外,还设立了较完备的审判监督制度。在中央扩大御史台司法职能,太宗时曾设御史台推勘官,分赴地方审理大案。在地方,提刑司监督州县司法,这成为后世巡按制度的渊源。此外,还专门规定有平反冤案及错判案件的“理雪制度”与“推勘院”

THE END
1.宋朝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实践在中国历史上,宋朝是南北分裂之后的第三个中央集权王朝。它由赵匡胤于960年建立,至1279年被元军所灭。全盛时期,北宋统治了大约四百年的时间,其间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显著发展。 二、法律体系的构建与特点 法律基础:《唐律疏议》为其主要依据。 https://www.mingseos.com/zheng-zhi-zhi-du-yu-bian-ge/420768.html
2.从宋代来了解古代法律的发展,首先要从直接诉讼制度说起它在内容上的充实与完善,涵盖了刑事直诉、民事直诉、以及录囚等方面,可谓涵盖了各个层面。同时,对案件的处理也更为规范、严谨。这件事一定要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来办。在接受机构方面,有一个特殊的组织,即我们所谓的“专职人员”,而不是“兼职”。由此也可以看出,朝廷对于直接诉讼的重视程度。三、直诉的存在意义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7869747473512424&wfr=spider&for=pc
3.明代法律制度从常规到正规,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大明王朝的维护而明代确定律例法律体系中,例的形式简约,立法技术高超,方便司法机关就援引,在内容和程序上弥补律不足。 在之后的文章中关于律与事例的关系予以探讨。 5.例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例有多层含义:例可为法律代称,即“法者,盖绳墨之断例”;可为名例代称,例如《唐律疏议》以《名例》为卷首;具有https://www.163.com/dy/article/I11CNULT05536949.html
4.中国法制史1(通用6篇)法制史是将历朝历代中国社会的法制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而非各个时期的法律内容,因而学习《中国法制史》更像是在学习中国历史,中国法制史不仅涉及文史哲方面的内容也要求我们有一定的法学功底,否则学习过程中会很吃力。此外,学习过程中要善于总结归纳,《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复杂的学科,简明扼要地为每个时期朝代法律制度总结https://www.360wenmi.com/f/filen0qq1216.html
5.宋朝的法律形式,除律——《宋刑统》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宋朝的法律形式,除律——《宋刑统》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 A. 正确 B. 错误 题目标签:法律形式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相关题库: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制史)题库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参考答案: A 复制 纠错https://www.shuashuati.com/ti/19733553cb48427f800f0d3f29b310dc.html?fm=bdbds65e62590b5ba69e658ba359e79c6203a
6.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一、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 (一)共同的法的理念,略不相同到逐步会通的法律思想 所谓理念,是人们对事物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对其应然状态作出的概括。法的理念就是人们对法应该是什么作出的概括。我国古代关于法的理念集中体现在"法"字的形成与理解。中国字是象形文字,以其形表其义。法字古文为"E"。此字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228.html
7.第十章宋朝的法律制度(48页)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2、宋代的专卖法 宋代的专卖法十分严格,法律规定私自煎盐三斤,酿酒三斗,造酒曲十五斤,处以极刑。 盐法:宋代的盐法主要有两种:一为官鬻,二为工商。官鬻的办法是“官般法”,工商的办法是采用“折中法”。 酒法:宋代酒的专卖制度主要是采取官卖法、买扑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0522/7014064011002135.shtm
8.宋代的法律体系研究7篇(全文)宋代的法律体系研究 第1篇 一、宋代的行政管辖设置即职官制度 宋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加强皇帝对百官、中央对地方的权力运行的监管, 它建立于行政职能划分和职官设置的基础之上, 通过监察体系深入到各级、各部门, 牢牢监控整个国家的权力行使[2]80。宋代的行政设置较为特别也较为复杂, 建立在行政架构基础上的职https://www.99xueshu.com/w/ikeydr9dabzs.html
9.法律与人文光明日报前一种思路强调法律知识的可靠性,后一种思路关切人、特别是普通人群的命运,两者都对法律与人文的关系表现出极大关注。但前者不同意按照一般原则推导问题的解决方案,认为其中的知识是不可靠的,缺乏依据的;后者则反对将问题细节化、过于学术化,更关注操作层面的内容。 https://www.gmw.cn/01gmrb/2006-06/05/content_427810.htm
10.宋代的法律与秩序(豆瓣)内容简介· ··· 《宋代的法律与秩序》的主要内容是考察在传统中国社会功能中,法律执行与对罪犯的处理所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作为一本法律史学著作,《宋代的法律与秩序》所主要探讨的并非为单纯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发掘宋代统治精英在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所作出的各种选择的深层原因。作者通过研究认为,从统治阶层来看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5324480/
11.全国法硕联考历年真题解析(8)诚然国家的历史结构、国家的阶级结构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有这样或那样的作用和影响,然而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最终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法是一种意志,意志是什么?又从何而来呢?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是主体的思维活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http://www.yuloo.com/news/2191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