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制定《重详定刑统》,下诏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印颁行的成文法典。
《宋刑统》内容沿袭《唐律疏议》,体例效法唐《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大周刑统》,分为12篇、213门、502条,律疏后附有唐朝中期至宋初的敕、令、格、式等形式。并且新增“臣等起请”32条和“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44条。前者是立法者对前朝敕令格式进行审核后,向朝廷提出的修订建议,相当于新增条款;后者是将唐律各篇中适用法律类推原则的“余条准此”,集中为一门,统一规定于《名例律》中。
(二)编敕
编敕是将皇帝制敕整理汇编,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宋朝编敕非常频繁,中央及地方官府都不断编敕。
北宋前期,以敕补律。神宗以后,以敕代律,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适用。
(三)编例
编例是将各种例整理编辑,成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宋朝的例分为三种:一是条例,即朝廷颁布的特旨处分;二是“指挥”,即中央对下级机关发布指示或命令;三是“断例”,即司法机关审判的典型案例。
编例始于北宋中期,盛行于南宋,是编敕之外的又一重要立法活动。起初是法无明文规定时,以例补律。南宋时期,引例破法,造成法律适用和司法活动的混乱。
(四)条法事类
南宋孝宗时,改变编敕的单一方式,将敕、令、格、式等各种法律形式分门别类综合编纂,首创“条法事类”的法典形式,完成《淳熙条法事类》。
宁宗、理宗时,又先后编纂《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80卷,现存48卷,是行政、财税、经济、刑狱方面的法律汇编。
二、刑事立法
(一)刑罚制度
1.折杖法。首次规定于《宋刑统·名例律》的“五刑”之下,将笞杖刑折为臀杖,减少杖数;徒流刑折为脊杖,不再服劳役或流放。
2.刺配与凌迟的法定化
(二)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1.仁宗时期。嘉祐六年(1061年),“始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划定最初的重法地。七年,颁布《窝藏重法》,将重法地扩大到开封府相邻四州。
2.英宗时期。治平四年(1067年),重申《重法》:凡在重法地捉获强劫盗贼,或在本法之前,一律适用重法。
3.神宗时期。熙宁四年(1071年),颁行《盗贼重法》,将重法地扩大到全国三分之二地区;对于非重法地的“重法之罪”,也适用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一)不动产买卖契约
田宅交易的处分权属于家长,其买卖契约的基本要件:先问房亲、四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二)典卖契约
典卖契约基本要件:家长行使典卖权;先问房亲、四邻;输钱印契;严禁一物两典;规定回赎时效(最长30年)。
(三)财产继承
1.一般财产继承。扩大诸子均分制适用范围,遗腹子及与生父登记于同一户籍的非婚生子也享有同等继承权,与生父未登记于同一户籍的别居子女或妻妾无继承权;南宋法律允许在室女享有诸子均分制的一半继承权。
2.户绝财产继承。户绝财产,在室女或归宗女可以全额继承,出嫁女继承三分之一。户绝立嗣有两种形式:夫亡妻在,立嗣从妻,称为立继,与亲子有同等继承权;夫妻双亡,近亲尊长指定继承人,称为命继,继承财产三分之一。
3.死亡客商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由随行近亲继承或收管;无随行近亲,由官府代为保管,其法定继承人须持官府公文前往领取。
四、行政立法
(一)国家机构的调整
1.中央机构的变化
北宋初年,在宫廷内设立二府三司,中书门下掌行政,枢密院掌军事,三司掌财政、民政,由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构成。
神宗元丰改制,裁撤中书门下和三司,事归三省和户部。
2.地方机构的变化。地方设路、州(府)、县三级制。路为中央派出机构,称为“监司”,设置经略安抚使(帅司)、转运使(漕司)、提点刑狱使(宪司)、提举常平使(仓司)等四名长官,管理各项事务。
(二)科举制度
增加殿试,分为三级。发明防范科考舞弊的糊名(弥封)法、誊录法等。
(三)考课制度
1.考课机构。审官院考课京朝官,考课院考课州县地方官。
2.考课标准。改为“四善三最”,“四善”与唐朝相同;“三最”为治事之最、劝课之最和抚养之最,是对地方官员的考课标准。
3.考课方式。磨勘制与历纸制相结合,前者按资历,后者按考勤及政绩。
五、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
北宋初年,在宫廷内设审刑院,对上奏案件进行审查复核。神宗元丰年间废除,改设临时的制勘院与推勘院。
(二)鞫谳分司制
鞫指审理,谳指判决,审与判分离,由不同的司法官分别负责。
(三)翻异别推制
翻供或申诉等案情重大者,更换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
(四)务限法
为了不影响农务生产,二至九月为务限期,禁止民事诉讼及审理,只能在十月初一至正月三十日的冬闲季节起诉,最迟在三月三十日前审结。
(五)《洗冤集录》
世界上第一部法医检验学著作。南宋理宗时期,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并被朝廷批准颁行,总结历代法医检验技术。
(六)辽夏金主要立法
1.辽(契丹)
(1)《重熙条例》。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兴宗重熙五年(1036年)编成,547条,名为《新定条例》。
(2)《咸雍条例》。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修订《重熙条例》,完成《重定条例》,对契丹和汉人适用统一的法律。
2.西夏(党项)
(1)《贞观玉镜统》。西夏第一部军事法,崇宗贞观年间(1101-1113年)制定。
(2)《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西夏最系统全面的成文法典,仁宗天盛年间(1149-1169年)制定,内容包括刑事、民事、军事、行政、经济、诉讼等各方面法律。
3.金(女真)
(1)《皇统制》。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熙宗皇统年间(1141-1149年),“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
(2)《泰和律义》。章宗泰和二年(1202年)颁行,其12篇的篇目与唐宋律基本相同,是一部全面汉化的基本法典,代表金朝最高立法水平。
(3)《泰和律令敕条格式》。章宗泰和二年颁行,包括《律令》《新定敕条》《六部格式》三部分,仿效唐宋时期建立律、令、格、式、编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