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法律制度和案例讲解

4、的权力。中书门下直接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命令,下级机关也直接向中书报告工作。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B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长官为枢密使,与平章事品级相等。枢密院仅有发兵权,但掌兵之权却分属殿前司、马军司和步军司三衙门,以便皇帝驾驭。(2)三司:指盐铁司、度支司与户部司,长官为“三司使”,为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其中盐铁司掌管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管财政收支、粮食漕运;户部司掌管户口、赋税等。(3)评价:A对宰相和三省六部进行分权。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B但弊端在于:各机构的职权、编制、隶属关系缺少明确的划分和限定,造成了有名无权和有权无名的机构并存,权力分散,政出多门,效

5、率低下的后果。2、以集权于中央为目的,加强对地方的监管(1)中央派出机构:路(2)地方机构:州和县,以及府、军、监(3)府军监:府即为京师,军为边防要塞地区,监为矿区、盐区,这些长官均由文官担任。d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4)评价宋人范祖禹在评价时说,将人事、行政、司法、财政和军事权力全部集中于中央,前所未见,虽使地方割据势力完全灭绝,但是地方的独立和应变能力也随之削弱。最终导致外族入侵,州郡困弱而无力抵抗,是中央地方关系上的一个严重教训。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3、建立官、职分授的用人制度官职分授是指官员实际从事的工作与其官名、待遇不符,如六部尚书、侍郎等官名在宋代只是表示官阶,只是做为确

6、定俸禄、章服的根据。而官员只有经过皇帝差遣,才能获得实职,称为“职事官”。结果:官名之授予是为了笼络、安抚人心,差遣制度则使皇帝信任的人可以从事实际工作。同时差遣常调制度则避免官员盘踞一方。但同时导致官制紊乱、还使得官吏数量激增,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官僚队伍,不仅加重国家财政负担,也助长了因循苟且、碌碌无为的官场之风。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二)官吏的管理制度:选任和考课1、选任(1)科举宋朝的科举制度与唐朝相比,具有明显的变化:A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B皇帝每三年亲自进行殿试,且被制度化。考生因此一律成为天子门生,避免考生于主考官之间以师生为名结成同党。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C严防考试作

7、弊,做到公平竞争。创造了“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D在考试内容上,改变了唐代只考诗赋的做法,进士科增加了经义等内容;还设有“明法”科,“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选拔司法官员(2)恩荫3、官员考课(1)审官院和考课院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2、考课制度的法律化(3)考课的方法有两个:一是磨勘制,二是历纸制。磨勘指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升迁。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工作记录。(三)监察制度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1、中央:御史台(考试内容)御史台是中央的监察机关,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下设台院、察院和殿院,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分掌三院监察事宜。2、地方路一级:

8、监司;州:通判;沿边和战事地区:以走马承受,形成了以监司为主、辅以通判、走马承受等地方监察体系。3、宋朝监察制度与唐朝的区别:目的在于加强皇帝权力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二、民事经济立法(一)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所导致的功利思想(了解内容)1、土地的商品化,租佃制使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高涨。2、城市中,原有的坊式制度被打破,形成了比较近代化的市场、自由贸易不受限制。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3、导致纸币的盛行4、形成一大批与官府争夺商业利益的富商巨贾,官府则运用法律手段,限制其经济实力。5、这种经济背景导致官府各级争相言利,并对当时的政治思想学说产生了影响。(1)功利思想北宋有欧阳修、李覯、王安石,南

9、宋有陈亮、叶适等。(2)李觏s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A中央集权导致的地方衰弱,以及外族入侵的难度减小B禁军和冗官导致开支增加C文官制度导致兵力衰弱。D李觏偏重于荀子,而疏远于孟子,重视外部制度建设(礼刑,仁者不能去刑),重视富国强兵(王道与霸道没有本质区别)。(二)宋刑统中的民事立法内容(考试内容):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1、确认和保护所有权(1)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即田宅,称为“产”或“业”,所有权人称为“业主”。动产包括六畜、奴婢,有时也包括附着于土地上的矿物和植物。这些被称为“物”或“财物”,其所有权又称物主权。(2)不动产的取得方式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A新垦荒地为

10、开垦人所有,明确弃田的归属权。规定“垦(荒)田即为永业”。对于战乱、灾荒的弃田,规定耕种者可以享有事实上的占有,并规定在几年内可以减免赋税,如果十年内原主不来复业,则官府承认占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这实际上等于对弃田的取得实效制度的规定。B可以通过买卖方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并以“红契”作为合法的产权证书,同时也是纳税的标志。不动产买卖同时还要经过官府承认,缴纳契税,然后由官府在买卖契约上加盖公章。白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对于当事人为逃避缴税而私定的买卖契约,称为“白契”。对此,如果发现,应加倍征收契税。但自首的,不仅免除处罚,还可免交一半的契税。C继承D受赐(3)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A卑

11、幼未经尊长允许,私自出卖田产,或者欺骗尊长,擅自典卖的,钱没收,田归还原主,买卖无效。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B尊长盗卖卑幼产业,法律也允许卑幼告官,以表示对所有权的尊重和维护C盗卖者同时杖100,赃重者准盗论,牙保知情与同罪。2、契约(1)不动产转让:A买卖,又分为“绝卖”和“活卖”两种。前者是所有权转移后永不回赎。后者即为“典卖”,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收赎,如不回赎,则成绝卖。因此,典卖的价格也比绝卖的价格低。典卖往往是土地兼并的一种手段。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B绝卖规则:a亲邻的先买权:先问房亲,再问四邻。四邻中还有上邻和下邻之分:东南为上邻,西北为下邻。如果不问亲邻而出典出卖者,在

12、三年内可有赎回的权利。b输钱印契,即缴纳契税。c过割赋役,即必须将田宅上的赋税义务移转给新业主。契约上必须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帐内改换登记后,才能加盖官印。违反的,田产还原主,价钱一半没入官府。但在执行中却出现大量逃税漏税的现象。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d离业:宋仁宗时规定原主离业,必须移转标的的实际占有。换句话说,卖主不能反过来租佃该土地,以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其目的在于便利官府赋税的征收。C典卖规则:a一物不得两典,禁止重典。违反的包括本主、牙人、邻人及契约上署名的人,各按已入钱数,根据盗论罪,典物归先典者。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b契约中明定回赎的

13、期限,期限内典主有权回赎,钱主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无权处分。典主有先买权。没有规定回赎期的,法律规定了30年的回赎期。c价金交付的期限为120。3、继承法与唐朝相比,宋代的继承法有新内容。(1)在唐律诸子均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序。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第一顺序是儿子和未嫁女。诸子均分,但未娶妻者多分聘财;未嫁女分男子聘财一半。第二顺序是孙、守寡妻妾。如果儿子死亡,孙子可以“子承父分”(类于今天的“代位继承”)。(2)户绝资产的继承。“户绝”指没有男性子嗣。对此:A户绝资产范围是所有的部曲、奴婢、店宅和资财。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B户绝资产继承有法定继

14、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人的顺序依次是女、近亲和官府。C法定继承时,户绝资产的处分原则是除用于丧葬费之外,全部由未嫁女继承;出嫁女只给三分之一,其余入官;无女则归近亲,无亲戚则入官。(3)遗嘱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的,“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但前提是户绝。A财产无“承分人”的,即财产无儿无女继承的,可以用遗嘱继承。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B遗嘱继承人应该是缌麻以上的亲属,得到的只是遗产的三分之一。C形式上,遗嘱应该“自陈,官经公凭”,或“经官投印”,由官府进行公证,或由族众进行公证。D遗嘱的诉讼时效为10年(三)经济法律规范1、商业立法(了解内容)(1)禁止各级官吏借采购官需物品,勒

15、索商人。“书市买牌”制度(见王安石变法)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2)规定交易活动中介人(即“牙人”)必须具备的条件。(3)禁止把守道路、口岸、关卡的官吏以履行公务为名,阻滞商旅,盘剥商人。(4)还规定了征收商税的范围和方法。2、专卖立法(1)专卖(记忆内容):又称禁榷,是官府对某些商品从生产、流通到出售,全部一手垄断的制度。(2)其垄断的商品一般是生活必需品,销售数量大,利润可观。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3、对外贸易法规(1)宋时对外贸易发达,朝廷颁布了大量的管理海外贸易、鼓励外商来华、奖励有功官员的法规,史称“市舶条法”(记忆内容)。(2)内容(了解内容)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4、财政管

16、理制度(1)宋初中央设立三司总管财计。三司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等为审计机关。南宋时将专勾司改为审计司,地方上也有审计司,此后又设审计院。这是古代第一次正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2)严格中央与地方财政的预决算会计制度。各级政府定期编订决算的账簿。三、刑事法律(考试内容)(一)在五刑之外创立新刑法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1、折杖法:即以折杖作为笞、杖、流、徒刑的代用刑的方法,以减轻刑罚处罚的措施。它不适用于死刑、反逆和强盗等犯罪。杖刑有数量、杖脊、杖臀的区别。2、刺配刺配主要用于逃亡军士、官吏犯赃即窃盗被赦免之人,处以“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合用刑罚。刺刑有刺背、额、面之分,配刑有军役和劳役的

17、不同。前者是编入军籍,劳役是从事煮盐、酿酒、烧窑、炼铁等苦役。3、凌迟a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二)重典治贼盗1、宋代贼盗罪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包括谋反、叛逆、谋杀、劫囚、造畜蛊毒、造妖书妖言、强盗、窃盗、恐吓取财等多方面的犯罪。2、与唐律相比,惩罚加重(1)只要擒获强盗,无论有赃无赃,集众决杀,其同行和知情者都同罪。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集众决杀。(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2)宋仁宗制定窝藏重法,针对京畿一代(开封府及其所属诸县、相邻四州)的贼盗罪窝藏案件,予以特别刑罚惩处。(3)宋英宗制定重法地法,凡在重法地内犯贼盗罪或在重法地内被捕获,不仅加重刑罚,而且还具有刑法的溯及力。(4)宋

18、神宗制定的盗贼重法,不仅突破原定重法地的范围,而且确定了“重法之人”,即犯罪情节严重的贼盗犯,而隐匿窝藏重法之人的人,也以重法论处。9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5)评价:划定重法地、重法人,史无前例,它虽然加重了对特定罪犯的处罚,却也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最终刑罚威吓主义不仅没有彻底铲除盗贼,反而越治社会越乱,越治贼盗越多。四、司法制度(考试内容)(一)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关(1)大理寺:是最高的审判机关,下分左断刑和右治狱两个系统,前者负责地方各州报请复审(“奏讞”)的案件和地方官犯罪案件;后者負責京師百官案件。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2)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掌管全國刑獄政令,负责复核

19、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案件及官员犯罪案件。(3)刑审院:设立于宋太宗淳化年间,有皇帝指派亲信大臣或高级官员出任长官知院事,职责是符合大理寺裁断的案件,目的是为防止大理寺及刑部官吏舞弊而设,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后在宋神宗元丰改制时,被裁减。2、地方司法机关(了解内容)(1)地方政权分为路、州(府、军、监)和县三级,司法行政合一。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2)三级:A县级作为诉讼的第一审级,有权判决杖刑以下案件,对徒刑以上案件,则必须将案情审理清楚,写出初步意见,报送州府作出正式判决。,B州是第二审级,有权判决徒刑以上案件,但对死刑案件做出的判决,必须上报提刑司复核,重大疑难案件报刑部,由大

20、理寺审议,方可执行。并设专职司法官(司法参军与司理参军,分掌议罪和侦讯)。(二)诉讼审判制度第二节宋朝的法律制度1、翻异别勘制度:指被告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审的制度。重审分两种:原审机构改派同级他司重审的“移司别推”,或上级机构差官重审的“差官别推”,翻异不过三。2、鞫(ju)谳分司制,即审理和判决分别由不同官员担当的制度,前者称“鞫司”,后者称“法司”。第三节王安石变法(了解内容)神宗与王安石意见相同,便产生变法之事。如果说李覯是革新派的理论家,则王安石便是革新派的实践家。一、民政及财政(一)制置三司条例司:财政机关1、背景:(1)王安石和司马光的争论:能否不通过征收民财的税收

21、手段使国家富强?国富、民富与官富。(2)兼并集中的恶果第三节王安石变法2、目的:使天下富足,使民财增加,同时使通晓财政之人管理此事。王安石想通过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立,把所有的财权都集中在国家手中,然后由国家调度有余,补剂不足,以便均衡全国百姓的收入,使他们都有从事生产的资本3、评价:(1)是富民,还是国家资本主义?是抑制富豪,富足平民,还是敛财?(2)问题:这种国家全权调控的实施问题也很明显。9第三节王安石变法(3)节约了财政开支。(二)青苗法1、源于陕西转运司李参的措施:2、背景与目的(1)国有粮仓调节功能不大。百姓耕种时没有本钱,并受到富豪盘剥。(2)国家利用粮仓储备,向百姓贷款,解

22、决其资金问题。3第三节王安石变法3、具体内容对于上述各路常平仓和广惠仓所储存的粮食,或直接或折抵成钱币,在每年播种季节前凭借民众意愿借贷给他们,后者则随税缴纳偿还粮食,一半在缴纳夏税时偿还,一半在缴纳秋税时偿还,至于是偿还粮食还是钱,听从民众的意愿。如果遇到灾害歉收,允许推迟到下次丰收时缴纳。官府所收利息为2分。4、评价(1)农业社会中针对农业生产的国家银行。(第三节王安石变法(2)抑制富豪向贫民的盘剥,但同时以金融手段(贷款付息)而非无偿手段帮助贫民。(3)反对A毁坏祖宗之法:司马光说,“常平仓是三代的好规矩,放弃青苗钱的害处小,废除常平仓的害处大。”B因为官府收取二分利息,有人

23、指责“青苗法”为敛财之举。以及王安石的辩驳:为什么要收取利息?恩惠和交易的区别,以及支付运营成本的需要。C反对者的利益被触动第三节王安石变法(4)实行情况不尽如人意A由一县而至全国,国家资本主义的弊端便显现出来。B自愿原则变成强制执行,官府为了积累功劳。同时又强行让贫富相保,最后贫者散亡,富者也破产。C法令中规定遇到灾年在第二年再偿还,但在灾年无常时,该条就成为官府玩弄手法的借口。只有韩琦和欧阳修在奏议中指明了这里的弊端。D所谓的二分利到后来可能被地方官府提到了三四分利,再加上强行借贷,地方官府从中渔利。第三节王安石变法最终,青苗不是为了救济贫民,而是以放债取息为目的,这里出现问

24、题,不仅仅有法的问题,也有人的问题。之于前者,法自身的后果可能导致一些弊端,但是更重要的是人的问题。(5)青苗法真得一无是处?A民众不见得不欢迎,也不见得就没有好处。B青苗法的本质只是通过国家贷款的功能让百姓获得生产成本。要想通过这个措施抑制豪强兼并,可能不是很有力。第三节王安石变法(三)均输法是用来规定物资买进和卖出、互通有无的方法,其目的在于使物资流通更加合理。1、背景天下的财务用度已经到了非常窘迫的地步。A朝廷和地方互不通气,赋税收入有盈有亏,但不能互相弥补。B每一路上的贡品,每年有定额,却不能根据实际情形进行收取,导致浪费。丰收年和灾荒年,远地和近地。第三节王安石变法

25、C同时导致民众负担不合理。2、内容(1)发运使获得更多的权力,合理购买国家用度。(2)将聚散物资的职权收回官家,这样不仅省去运输劳务等费用,而且去除沉重赋税,减轻民负3、评价(1)是政府购买法(2)遏制不合理的财政开支,并增加市场交易机会。第三节王安石变法(四)市易法市易法源于汉代的平准法,用来平抑物价而使货物流通的。1、背景富豪垄断市场,联合抬高或压低物价。2、内容在京城设立了市易务官,凡是货物不能交易,以及积压于民而不能售出的,以平价收购,愿意换官方货物的准许。如果向官方购买,则根据他抵押财产数量贷给他钱,限期让他偿还,半年利息1分,1年加倍。政府各部门购买的物品,全靠市易务供给。

THE END
1.宋朝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实践在中国历史上,宋朝是南北分裂之后的第三个中央集权王朝。它由赵匡胤于960年建立,至1279年被元军所灭。全盛时期,北宋统治了大约四百年的时间,其间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显著发展。 二、法律体系的构建与特点 法律基础:《唐律疏议》为其主要依据。 https://www.mingseos.com/zheng-zhi-zhi-du-yu-bian-ge/420768.html
2.从宋代来了解古代法律的发展,首先要从直接诉讼制度说起它在内容上的充实与完善,涵盖了刑事直诉、民事直诉、以及录囚等方面,可谓涵盖了各个层面。同时,对案件的处理也更为规范、严谨。这件事一定要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来办。在接受机构方面,有一个特殊的组织,即我们所谓的“专职人员”,而不是“兼职”。由此也可以看出,朝廷对于直接诉讼的重视程度。三、直诉的存在意义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7869747473512424&wfr=spider&for=pc
3.明代法律制度从常规到正规,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大明王朝的维护而明代确定律例法律体系中,例的形式简约,立法技术高超,方便司法机关就援引,在内容和程序上弥补律不足。 在之后的文章中关于律与事例的关系予以探讨。 5.例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例有多层含义:例可为法律代称,即“法者,盖绳墨之断例”;可为名例代称,例如《唐律疏议》以《名例》为卷首;具有https://www.163.com/dy/article/I11CNULT05536949.html
4.中国法制史1(通用6篇)法制史是将历朝历代中国社会的法制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而非各个时期的法律内容,因而学习《中国法制史》更像是在学习中国历史,中国法制史不仅涉及文史哲方面的内容也要求我们有一定的法学功底,否则学习过程中会很吃力。此外,学习过程中要善于总结归纳,《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复杂的学科,简明扼要地为每个时期朝代法律制度总结https://www.360wenmi.com/f/filen0qq1216.html
5.宋朝的法律形式,除律——《宋刑统》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宋朝的法律形式,除律——《宋刑统》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 A. 正确 B. 错误 题目标签:法律形式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相关题库: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制史)题库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参考答案: A 复制 纠错https://www.shuashuati.com/ti/19733553cb48427f800f0d3f29b310dc.html?fm=bdbds65e62590b5ba69e658ba359e79c6203a
6.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一、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 (一)共同的法的理念,略不相同到逐步会通的法律思想 所谓理念,是人们对事物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对其应然状态作出的概括。法的理念就是人们对法应该是什么作出的概括。我国古代关于法的理念集中体现在"法"字的形成与理解。中国字是象形文字,以其形表其义。法字古文为"E"。此字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228.html
7.第十章宋朝的法律制度(48页)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2、宋代的专卖法 宋代的专卖法十分严格,法律规定私自煎盐三斤,酿酒三斗,造酒曲十五斤,处以极刑。 盐法:宋代的盐法主要有两种:一为官鬻,二为工商。官鬻的办法是“官般法”,工商的办法是采用“折中法”。 酒法:宋代酒的专卖制度主要是采取官卖法、买扑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0522/7014064011002135.shtm
8.宋代的法律体系研究7篇(全文)宋代的法律体系研究 第1篇 一、宋代的行政管辖设置即职官制度 宋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加强皇帝对百官、中央对地方的权力运行的监管, 它建立于行政职能划分和职官设置的基础之上, 通过监察体系深入到各级、各部门, 牢牢监控整个国家的权力行使[2]80。宋代的行政设置较为特别也较为复杂, 建立在行政架构基础上的职https://www.99xueshu.com/w/ikeydr9dabzs.html
9.法律与人文光明日报前一种思路强调法律知识的可靠性,后一种思路关切人、特别是普通人群的命运,两者都对法律与人文的关系表现出极大关注。但前者不同意按照一般原则推导问题的解决方案,认为其中的知识是不可靠的,缺乏依据的;后者则反对将问题细节化、过于学术化,更关注操作层面的内容。 https://www.gmw.cn/01gmrb/2006-06/05/content_427810.htm
10.宋代的法律与秩序(豆瓣)内容简介· ··· 《宋代的法律与秩序》的主要内容是考察在传统中国社会功能中,法律执行与对罪犯的处理所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作为一本法律史学著作,《宋代的法律与秩序》所主要探讨的并非为单纯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发掘宋代统治精英在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所作出的各种选择的深层原因。作者通过研究认为,从统治阶层来看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5324480/
11.全国法硕联考历年真题解析(8)诚然国家的历史结构、国家的阶级结构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有这样或那样的作用和影响,然而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最终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法是一种意志,意志是什么?又从何而来呢?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是主体的思维活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http://www.yuloo.com/news/2191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