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行政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

作者:高增杰(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所副所长、研究员)

一、法务省

日本实行“三权分立”,法务省是日本最高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管理政府的法律事务。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政府法律事务(担任各个政府的法律顾问)以及执行法院裁判,管理拘押、监狱、社会改造,指导监督公安调查、检察工作,组织执法人员考选(包括司法进修生的入学考试)、移民等工作。法务省拥有很大的权力。权力涉及从公诉到执行的全过程、从刑事到民事几乎全部司法活动。法务省管理检察机关,虽然法律对法务大臣干预具体案件的侦察有严格的限制,但检察机关与法务省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可能排除这种干扰。

二、律师制度

日本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相当严格,主要是通过考试取得,但从事法律专业的人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可以免考。律师不得兼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会,并在全国律师组织中注册登记。律师会下设资格审查会、纪律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律师会是对律师进行指导、联系和监督的法人团体。律师事务所的形式有:个人律师事务所、责任律师事务所、经费型联合律师事务所、收益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承接的案件分为民事案件(个人委托案件、企业委托案件)、刑事案件(由法院指派)。律师的权利有:代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国选辩护人代理。义务主要有:为当事人保密、执行委托事务、不得与非律师合作、不得接受原被告之间所争执的权利转让等。日本律师制度的缺点是数量明显不足,律师又各自为战,不利于逐渐提高法律业务水平。

三、公证制度

日本制定了《公证人法》、《公证人法实施规则》和《公证人手续费规则》等项法令,规范公证活动。公证人实质上是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归属法务大臣任命,业务属于法务省管辖。

四、法律援助

五、教养制度

日本的教养制度具有广义的性质,教养对象主要是:妇女卖淫和部分需要实施保护观察的缓期执行有罪人员;教养制度的主要对象是青少年犯罪人员。在层次上包括:第一是教养院制度,犯有罪行并被判决接受刑罚的受刑人员集中到教养院接受教育;第二个层次是保护更生制度,按照各种不同的情况,允许受刑人员离开教养场所,假释返回社会,但是在规定期限之内,必须接受保护观察,实行“保护更生”,以便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教养设施主要分为:妇人辅导院(即妇女教养院)、少年院(少年教养院)。

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犯罪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保护观察。日本各地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保护观察所、保护观察官、保护观察志愿人员。

民间保护观察机构主要包括:更生保护妇人会、BBS会、更生保护设施、合作雇佣者组织。日本教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官民并举。司法体制内部对于青少年犯罪采取了种种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日本民间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保护观察网络。

六、监狱制度

日本专门制定《监狱法》,规范有关刑罚执行的各类问题。日本的监狱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拘留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的设施(称为“拘置所”),主要用于拘留正在审讯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拘留那些有必要关押,以便防止销毁证据人员。第二类是正式的监狱(称为“刑务所”),是关押犯人的设施。经过审判,判决有罪的犯人要在这一设施中接受刑罚,进行反省。根据监狱的具体职能,监狱分为一般监狱、少年监狱和医疗监狱。其中,少年监狱关押青少年罪犯,医疗监狱供在服刑期间医疗使用,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监狱。

七、调解制度

八、仲裁制度

日本没有正式的仲裁法。仲裁活动的主要依据是日本18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8编的20个条文,因为这些规定比较粗略,仲裁活动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仲裁机构本身的权威,以保证仲裁得以顺利进行。主要仲裁机构有:1、工程纠纷审查会。纠纷审查会采用斡旋、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2、公害等调整委员会。以上两个仲裁机构均为国家行政组织,具有公共机构性质。此外,日本还存在一些民间性质的仲裁机构:社团法人日本海运集会所、社团法人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日本还设有一些具有仲裁性质但是并不完全符合仲裁规则的机构,发挥调解或仲裁纠纷的功能。

九、审判制度

日本宪法规定,一切司法属于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法院是独立行使司法审判的法律机构。审判活动不受法律以外的各种势力和权利的制约和干预,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的法官拥有身份保障,法院的人事和预算由自身自主决定,法官的任职,调动和晋升均属于最高法院的职权,由法官会议做出决定。法院还享有违宪审查权,有权审查案件适用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日本设立最高法院,作为终审和最上级法院,同时设立4种类型的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其中,最高法院是最上级审判机构,上级和下级法院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是当事者可以在不服下级法院判决时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民事案件主要有民事诉讼、民事调解、民事执行和破产案件;行政诉讼主要是要求取消课税处分一类上告案件,还包括要求确认选举无效等民众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家事案件;青少年案件。

十、检察制度

检察厅隶属于法务省,检察总长接受法务大臣的指挥。法务大臣对于检察机关的具体案件无权干预,只能指挥检察总长。检察机关安全独立地负责各种案件的侦察和处理。最高检察厅是日本检察机关的最高机构,检察厅管辖检察官,设有检察事务官,辅助检察官行使司法职责,检察机构的工作效率较高。

要从事检察官职业除参加严格的司法考试以及司法研修所集训以外,青年法律工作者一旦被任命为检察官,首先必须到浦安综合中心或者东京地方检察厅接受半年新任检察官实务训练。日本检察官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警察机构移送的案件;认真研究案件,尤其是注重考察证据;发现警察机构移送的案件举证存在疑问或者判决证据不足;检察官可以从完全不同的角度自行进行侦察;经过审查,检察官认真考察案件,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或者提起公诉;参加法庭审判,以公诉人的身份陈述、举证、辩论和求刑;完成公诉过程,案件移送司法执行机构。此外,东京和大阪两处高等检察厅专门设立“特别搜查本部”,侦查活动主要是涉及国会议员,地方政府长官,高级官僚以及重要企业家的案件,往往都是一般警察难以着手的领域。

日本检察官的工作不是简单地将警察部门移送来的案件送上法庭,而是独立进行研究,确信证据无懈可击之后,才提起公诉。日本检察机构经过长期的摸索,形成了自身的特点,保证公诉绝大部分案件被判有罪。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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