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词】被告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终止审理
【全文】
从调研情况看,审理期间被告人死亡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2)被告人在宣判过程中死亡;(3)被告人在上诉、抗诉期间死亡;(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死亡。以下逐一展开分析。
一、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处理
此类情形在一、二审期间均可能存在,具体又包括未形成判决定论和已形成判决定论两种情形。
(一)被告人在未形成判决定论情形下死亡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9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上述规定明确了一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死亡的处理方式包括宣告无罪或者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死亡时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者案件虽然已经开庭,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尚未结束,或者合议庭尚未形成判决定论的案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情形,故依法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二)被告人在已形成判决定论但尚未宣判情形下死亡的处理
此种情形根据判决结果不同,具体又可分为以下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拟宣告被告人有罪的。该类案件,尽管人民法院已有处理意见,甚至已经制作裁判文书,但在判决宣告前,审判活动仍未终结,合议庭形成的拟判决结果尚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被告人死亡的,仍属于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死亡,应当依照《刑诉法解释》第241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应当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另行提起违法所得没收申请。
2.案件事实清楚,指控罪名不成立,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此种情形,如果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依照《刑诉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既然宣告被告人无罪,意味着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未实施犯罪,申请没收的财产与被告人实施犯罪没有关联,故不存在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追缴的问题,人民检察院不得再依据同一事实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
综上,适用普通刑事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通过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完全可能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且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认定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据标准,甚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此种情形下,基于相同事实及证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既必要,又可行。
二、被告人在宣判过程中死亡的处理
此类情形又可分为被告人在一、二审公开宣判过程中死亡和二审委托宣判情形下死亡两种情形。
(一)被告人在公开宣判过程中死亡情形的处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委托宣判期间死亡情形的处理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35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关于二审人民法院委托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宣判死亡情况下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如在委托宣判期间死亡,不影响二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三、被告人在上诉、抗诉期间死亡的处理
此类情形又可分为未提出上诉或抗诉、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三类情形。
(一)被告人死亡前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情形的处理
对于被告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前死亡的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除依法应当宣告无罪外,应当由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原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在裁定终止审理后,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另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二)被告人死亡前提出上诉情形的处理
《刑诉法解释》第302条规定,上诉人通过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刑诉法解释》第304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据此,对于被告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提出上诉,后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前死亡的案件,如被告人死亡前要求撤回上诉,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被告人死亡后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如被告人死亡前未要求撤回上诉,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将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死亡前提出上诉的案件,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在二审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后,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并据此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再就同一事实再行提起违法所得没收申请。
(三)被告人死亡前检察机关已提出抗诉情形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由于被告人既是刑事案件的主体又是刑事诉讼活动中被追诉的对象,刑事责任最终要落实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那刑事责任失去了承受的对象,追究刑事责任就无实际意义。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在抗诉期内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抗诉,由一审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应当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另行提起违法所得没收申请。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死亡的处理
根据被告人死亡所处审判阶段不同,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死亡情形,大致可分为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被告人在同案犯宣判后死亡以及被告人在上诉、抗诉期限内死亡三种情形。
(一)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情形的处理
对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除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外,对死亡被告人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对其他被告人应当继续审理。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已死亡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不应在继续审判共同犯罪案件过程中一并裁判处理,而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
(二)被告人死亡前同案犯已被宣判情形的处理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上诉、抗诉期内死亡情形的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在上诉、抗诉期限内死亡的,可根据各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分别进行处理:
1.已死亡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情形的处理。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死亡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抗诉期限届满前死亡,同案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对于已死亡被告人仍属于在一审审理终结前死亡,应当由一审人民法院对死亡被告人裁定终止审理。同案被告人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人民法院对已死亡被告人涉嫌与共同犯罪无关的事实,因已在一审期间裁定终止审理,二审期间不必再行审查。(2)死亡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情况。此种情况下,案件不进入二审程序,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死亡被告人裁定终止审理,原判决书关于死亡被告人定罪、量刑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当追缴已死亡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另行提起违法所得没收申请。
2.已死亡被告人提出上诉情形的处理。《刑诉法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据此,对于已死亡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无论其他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均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郑未媚)
【注释】*刘晓虎,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代理审判长;张宇,法学硕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1]参见裴显鼎、王晓东、刘晓虎:“《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7年第16期。
[2]参见刘晓虎、张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溯及力、时效问题的认定”,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13日第6版。
[4]参见裴显鼎、王晓东、刘晓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重点疑难问题解读”,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3期。
[6]同上注。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期刊年份】2018年【期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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