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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所在单位及职务:
(二)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
(三)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及具体情况?
(四)以前是否受过治安处罚/刑事处罚?具体情况?
(一)涉嫌罪名?
(三)您是否收到拘留或逮捕通知书?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我们有义务告诉您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和您的权利: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原则,事实由证据还原,刑事诉讼存在八类证据,其中包括您的供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1、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2、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侦查人员对你的提问,你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案件事实你可以陈述有罪的情节,也可以作出无罪的辩解;
4、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讯问笔录你有权进行核对,若你没有阅读能力的,应要求侦查人员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向您告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自行的辩护权和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
7、申诉权和控告权。
(一)现在向你详细介绍你所涉及罪名的规定,是否听清楚?
(二)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详细说明自首的规定)以上听清楚了吗?
(三)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详细说明立功的规定)以上听清楚了吗?
(一)最近在看守所生活情况怎么样?
(二)你对家人有什么需要问候或交代的?
(三)你的钱和衣物够用吗?是否需要通知你家人为你存钱或寄送些生活用品?
(四)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
(五)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你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之处,请予以补充或者更正,确认无误后请在每页签名并捺手印,并在最后一页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