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款及《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监视居住的或者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会见权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执业权利和诉讼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会见往往贯穿案件始终,大体可以分为从「首次会见」、「拘留后批捕前会见」、「批捕后会见」、「审查起诉后会见」、「庭前会议前会见」、「庭审前后会见」六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会见各有侧重点,下面逐一分析如下:
「首次会见」:第一次会见,是律师向当事人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双方建立初步信任的过程。第一次会见对是否能够确立委托关系,建立双方的初步印象具有关键作用。
「庭审前后会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作为辩护律师,对于审判中心和庭审实质的期待,可能比任何一方都要强烈。在庭审前的会见,核心是围绕庭审展开。对于被告人而言,庭审程序是陌生的,因此需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向被告人充分释明庭审的程序以及各个程序的重点。特别是对于庭审发问环节以及被告人的自行辩护环节,进行充分沟通。而后就是通过会见确定辩护观点,辩护策略,同时充分对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调整心理状态。
总之,刑事会见,是刑事辩护的必经之路,走好这条必经之路,将会为当事人带去更多重获自由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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