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一: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六十七条规定,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规范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类案例中:
I、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案例1:某公司将销售的北极甜虾的生产日期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2月13日更改为2019年11月19日,将原保质期365天更改标注为24个月((2020)湘04民终1723号)。法律明确禁止标记虚假生产日期,生产商私自更改生产日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其所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对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签、标注均制定了强制性规定和法律后果的规定,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识是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错误的标注直接影响到食品的安全使用,错误的标注也足以误导消费者依虚假的标签使用过期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由生产商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II、生产日期未按照规定格式标注
案例2:某进口品牌葡萄酒包装标注“生产日期见瓶身”,但瓶身标注的日期为“L6122960423:39”((2020)鄂01民终7925号)。该日期格式消费者是无法准确识别生产日期,更无法确认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7条规定了日期标注方式,生产者需要选择一种方式进行标注,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进口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因此,该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常见问题二:配料标识规范
I、配料名称标示不规范
案例1:某品牌冰糖人参燕窝,配料表中标示的配料中含有“人参”,却未标明“人工种植”((2020)豫01民终5220号)。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可得知“人参(人工种植)”可用于普通食品生产,非人工种植人参仍受《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的限制,不得用以普通食品生产。因此,涉案产品应当使用人参(人工种植)为原料,且应当使用正确的原料名称,但涉案产品在外包装的配料中对其使用的人参仅标明为“人参”,无法让消费者明确知晓其产品使用的人参是人工种植还是非人工种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4.1.3条规定配料名称应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该配料名称标示不规范。
案例2:某品牌碧根果、夏威夷果产品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但未标识含“苯丙氨酸”((2020)川1011民初106号)。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对慎用或禁用含有苯丙氨酸食品的人群起到提示作用。该产品含有阿斯巴甜,但在食品标签中未标明含苯丙氨酸,产品标签违反了国家对于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II、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
案例3:某品牌代用茶绞股蓝茶,配料绞股蓝仅列在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名单,因此不能作为食品原料((2019)鄂0192民初6831号)。原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绞股蓝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同时,原卫生部也发布了《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目前可用的食品原料包括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通用标准中(如GB2760,GB14880等)涵盖的食品、药食同源名单、国家卫健委终止审查目录以及传统食用习惯的物品。
III、强调配料但未标识含量
常见问题三:营养标签不规范
I、未标注钠含量及其NRV%值
案例1:某品牌蜂蜜在外包装的营养成分表上未标注钠含量及其NRV%值((2020)京0101民初579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2.4条及4.1条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