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市场、引导科学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食品产品种类繁多,标签形式多种多样,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标准使用者对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满足消费者通过食品标签获取食品信息的需求,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便利,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立项启动了GB7718的修订工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共同承担了标准修订工作。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GB7718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分别于2020年和2022年两次提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签,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意见作了较大修改。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稿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反食物浪费、绿色发展等要求,充分考虑市场监管需要,兼顾行业创新需求,对日期标示、数字标签等要求进行增补或完善。标准修订内容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再次审查通过,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与GB7718-2011版相比,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做了如下调整。
(一)术语和定义
1.修改了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了适应实际监管需求,统一食品标准体系中对预包装食品的界定范围,将预先包装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纳入预包装食品的范围,并修改了规格的定义,与预包装食品定义衔接。
2.增加了属性名称、数字标签和食品声称的术语定义。
3.修改配料定义。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及食品添加剂分类,食品营养强化剂涵盖在食品添加剂范围内,配料定义中明确本标准所指食品添加剂含食品营养强化剂。
4.根据修订后的日期标示要求,增加保质日期术语和保存期的术语定义。
(二)基本要求
3.与数字标签要求衔接,将音视频纳入基本要求管理范围。
4.考虑到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识读食品标签的便利性及监管需要,删除了2011版标准中“若销售单元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时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的有关规定。
(三)标示内容
1.根据修订后标准中的强制性标示内容修改了一般要求,并明确了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已豁免的内容可不强制标示。
2.修改了关于食品名称的规定。
(1)为确保属性名称真实准确地体现食品的真实属性,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要求应使用同样的字体、字号、颜色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
(2)规范了属性名称的使用要求,避免食品名称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3.修改了配料表中的若干规定。
(1)关于配料的名称,要求配料应标示属性名称,并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明确配料递减顺序的依据为食品加工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顺序,规范配料表的标示。
(2)关于复合配料的标示,修改了复合配料的定义;明确了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可不再展开示其原始配料;复合配料必须单独体现,不可展开与原始配料合并标示。
(3)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为更好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为监管提供便利,一是修改了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设置了使用INS号标示的条件;二是明确了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GB14880中或相应公告、质量规格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且名称不包括其制法;三是将标准实施问答中有关复配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等标示方式纳入标准正文;四是明了确食品添加剂符合“带入原则”可不标示的情形,与GB2760衔接。
(4)明确规定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或去除的配料可不在配料表中标示。
(5)增加了配料表中菌种的标示要求。
4.修改了配料定量标示的部分内容。
(2)关于强调不含某种配料或不添加某种配料的情况。增加了关于“无”“不含”的限制性使用要求和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汇的要求。
6.修改了生产者、经营者地址的标示要求。配合数字标签的应用,生产经营者信息的标示可不受版面的约束,增加了标准的可行性。同时采纳了市场监管部门建议,规定应当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避免“监制”等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信息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2)为保证保质期易于识别,要求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60cm2的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按照年、月、日的顺序进行标示,避免计算保质期为消费者和市场监管部门带来的不便。
(3)标准经过第一轮专业委员会审查后,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部门会商建议,在标准4.7.1.1中增加了多层包装日期标示的要求,4.7.1.2条款中增加了分装食品日期的推荐性要求,并在附录中增加了日期标示字高及标示质量的推荐性要求。
9.调整了致敏物质标示的要求。
10.修改了营养标签的标示要求。规定营养标签的标示范围及标示方式按照GB28050或GB13432执行。
11.修改了经辐照处理食品的标示要求。按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2022年报批版本的会签意见,为避免“辐照食品”的术语使消费者误解为食品受到辐射,因此将“辐照食品”的术语调整为“经辐照加工食品”。
12.增加关于特殊食品的要求。
14.按照海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内容的规定,便于进口食品执行本标准的各项要求。
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强制性标识内容的中外文应有一一对应关系。标签上可见的其他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且应符合GB7718第4、5章的要求。
考虑到进口食品的经营主体存在差异,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商/代理商的标示按照实际责任主体标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保持一致,按照海关部门要求增加了进口食品标示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的要求并细化了原产国(地区)的标示要求。
对于没有标示生产日期的进口食品,可根据最佳使用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推算后标示。进口食品同样规定保质期不少于1年的,可不标示生产日期。
16.关于推荐标示内容的修订。
17.关于数字标签。
(四)修改的附录
1.增加了新的附录A“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净含量的标示要求及部分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为标准使用时更直观的执行关于净含量字体字号的要求,精简标准正文内容,将净含量的字体、字号等与食品安全无直接关系的格式性要求以附录的形式进行统一规定,或者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部分标签项目的应选择标示形式。为保证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的规范性,便于市场监管工作,要求标示相应项目时应选用示例列举的形式之一进行标示。
2.为确保消费者清晰醒目的识别食品标签信息,结合数字标签的应用,标准修订中扩大了预包装食品强制性标示内容的最小字高要求,在原有1.8mm的基础上,增加了2档字高要求,即当包装物最大表面积达到150cm2和400cm2时,最小字高应分别大于等于2mm和2.5mm。
3.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表1移至附录A,同时考虑到食品生产企业的需求,节省标示版面,因此在保证对消费者不产生误导的前提下,对于配料推荐性归类标示方式进行了调整。
4.增加附录D“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5.增加附录E“一般性声称的标示原则”。
(五)其他修改
调整了标准章节的编号顺序。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容。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目前共有四项食品标签的标准,分别是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GB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此外,部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也规定了特定食品产品对于标签标示的要求。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颁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典通用标准》(CodexStan1-1985)及其最新修订的进展文本,并参考了《欧盟食品标签法规》(Regulation(EU)No1169/2011)、《澳新食品标准法典》(AustraliaNewZealandFoodStandardsCode)、美国颁布的《美国联邦法规》(CodeofFederalRegulations)、《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Food,Drug,andCosmeticAct(FD&CAct))、《公平包装和标签法》(FairPackagingandLabelingAct)、加拿大《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ConsumerPackagingandLabellingAct)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标签规定的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是规范所有食品类别标签标示要求的通用标准。当其他推荐性食品标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食品标签的一般性要求与本标准内容要求不一致时,应以本标准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