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项目名称。本项目的名称定义为:黎平县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2.3项目名词释义。根据《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对于餐厨垃圾的定义,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餐饮垃圾指的是产生自饭店、食堂等餐饮业的残羹剩饭,具有产生量大、数量相对集中、分布广的特点而且便于实现单独收集;厨余垃圾来自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特点是总量较大,但每个家庭产生量不大,而且非常分散,当前大部分都是随生活垃圾一起混合处置。
4.5投标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7.2.1粗油脂出售收入和有机肥原料收入
7.2.2产品量假设
7.2.3价格假设
7.2.4测算结果
第八章项目可行性分析
8.1项目风险低。本项目能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将政府从不擅长的具体运营等微观事务中脱离,仅承担监管者角色,运营环节主要风险由更专业的特许经营者承担,大大降低了政府方风险,同时增强了整个项目抵抗风险的能力。
第九章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
10.1项目土地获得方式。本项目用地位于黎平县境内,占地面积10-15亩。黎平县人民政府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特许经营企业,该地块未设置抵押或任何债务担保,土地上的构筑物和附属物征收成本由特许经营企业自行承担。
10.2水、电、路等附属设施及场平工程建设。由特许经营企业自行投资建设。
10.3项目土地的使用。未经黎平县人民政府批准,特许经营许可企业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三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收取和减免
第十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章履约保障
本项目履约保函体系
条款
投标保证金
运营维护保函
移交保函
提交主体
特许经营者
递交投标文件之前
特许经营期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
最后一个经营年开始前
递交运营维护履约保函后
递交移交保函后
移交完毕且质量保证期满后
保函金额
10万元
100万元
500万元
担保事项
投标文件承诺的履行、合同签署、运营维护履约保函提交等
项目运营绩效、服务质量标准达标情况、安全保障、移交保函提交等
项目设施恢复性大修、项目设施存在隐蔽性缺陷等
17.3协议终止补偿。因中标方原因造成特许经营终止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承担,政府方不予补偿。
20.4投诉监督机制。黎平县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有权受理公众就特许经营企业的服务内容、收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的投诉并进行处置。
20.5现场检查。在不干预特许经营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黎平县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有权单独或会同其他政府部门对特许经营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
项目运营绩效考核
得分
提取运营保函金额(万元)
得分≥80
不提取运营保函
60≤得分<80
100万元×(80-考核得分)/80
得分<60
100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扣分细则
1
收运监管(35分)
6分
实行抽查方式,每一处不合格扣1分
2
3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需每月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报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每一处不合格扣1分
4
项目公司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得洒泼滴漏,禁止在运输途中为增加运输重量外加清水或其他物质。禁止在运输途中清掏车内油脂外卖。项目公司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均不得将收运工作交由无资质单位或个人进行。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意倾倒,不得将废油脂擅自处置。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项目公司应制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运,并报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未提交扣5分,提交不完善的应急预案扣3分
6
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权对项目公司的收运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月度不少于一次,项目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并认真履行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的整改意见。
5分
整改不合格的每一处扣1分
7
处理
监管
(40
分)
收运来的餐厨废弃物(包括食物残余、地沟油和莱场垃圾等)需通过现场计量设备分别自动称重,数据记录时需注明入场车辆所收运的区域、净重、时间、车号、收运人员等信息。
8
3分
9
10
项目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运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给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中应包括: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及处理量情况、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情况、资源化产品产生及销售情况、二次污染物排放和处理情况、运行监测和安全生产情况、运营人员的变动情况(如有)等。
2分
未提交书面材料扣2分,提交书面材料不完善扣1分
11
12
项目公司需将餐厨废弃物预处理情况、粗油脂提取及资源化产品的销售情况、废渣产生及处理情况、除臭系统运行情况等以《月度运行报告》的形式上报给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13
每一处不合格扣3分
14
项目公司应严格控制生产废水的产生,保证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每一处不合格扣2分
15
16
运行过程中的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维护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公司需定期地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工况正常、计量准确。项目公司需每年对计量器具校准一次,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应做好计量设备不能正常运作的处理预案,若发现任何计量器具不准确,应尽快修理或更换。当称重系统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时项目公司应立即上报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场餐厨废弃物称重工作转移至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的称重设备进行临时称重计量。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计量器具进行抽检。
17
项目公司应在每年的计划维修期到来的前7天通知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应急处理工作。
18
19
项目公司严禁将废油脂未处理达标或通过非法途径转卖,发现一次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向项目公司收取违约金20万元。
4分
每一处不合格扣4分
20
对生产废水的处置有一项不合格的,项目公司每次需向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支付违约金1万元。
21
收费
(6
项目公司应本着平等、自愿原则与餐饮单位等签署《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协议》。项目公司有权向已签署《协议》的餐饮单位等收取餐厨垃圾处理费,严禁暴力催收、多收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对拒绝签署《协议》的餐饮单位有权拒绝收运,且应及时向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
22
项目公司应向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提交季度和年度餐厨垃圾处理费征收金额、征收率、使用情况等数据以及《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协议》签约数量等分析报告。
23
项目公司收取的餐厨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项目外任何其他方面。
24
人员监管
(4分)
项目公司在正式运行前必须向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运行及管理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及担当的主要岗位。
25
项目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机构设置调整和主要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撤换应及时向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
1分
26
27
财务
(5
未经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方。
28
项目公司必须按照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缴纳税费,《特许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9
30
其他
(10
项目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发现项目公司有违规行为时,可当场阻止并采取相应措施,通知项目公司现场负责人到场,双方对事件达成统一认识后,运营方需及时组织整改。
31
项目公司应有专人负责厂内环境卫生和绿化管养工作,保持环境整洁、优美、有序。
32
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时,项目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同时必须事发半小时内向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口头汇报,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同时采取应急抢修措施尽快恢复运行。
33
未向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备案或未经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接收处理第三方餐厨废弃物。
34
每一运营年结束后15日内项目公司需向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年度运营报告》,需包括全年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情况的总结、实际处理量汇总、资源化产品的销售、运行单价的调整、运行履约保函的执行、年度检修计划的落实、年度财务状况及审计情况运行监管的扣分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等内容。
35
经政府方核实,公众向政府方举报项目公司对餐厨垃圾处理不及时或存在其他违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