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草行业卷烟宣传促销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532”、“461”知名品牌建功立业活动,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营造环境、尊重市场、引导消费、增强能力”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营销对培育知名品牌的基础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宣传促销管理的意见(国烟办2008568号)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加强烟草企业宣传促销管理的意见(中烟办20102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协同营销、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协调统一、共同提高的工作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区从事卷烟促销活动的区内外卷烟工业企业和区内烟草商业企业。第四条卷烟宣
2、传促销活动是指烟草工商企业为扩大卷烟品牌的市场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所采取的一系列宣传、促销行为。第二章宣传促销活动职责第五条开展卷烟宣传促销活动,商业企业为品牌培育主体和市场营销管理主体;卷烟宣传促销活动应以商业为主导,通过与工业企业、零售终端深度协同,把各工业企业的营销资源配置到零售终端,把零售终端的营销资源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具体品牌,实现营销资源的合理配置。第六条烟草商业企业每季度向工业企业提供品牌分析报告,通过品牌市场信息的充分共享,有效协调工商企业对品牌的促销需求、促销看法,尽可能避免工商企业盲目宣传促销或过度宣传促销。第七条各地州市烟草公司面对零售终端开展宣传促销活动要遵循“
3、自主自愿、因地制宜、持续提升”为原则,指导零售终端持续改善店面形象和软硬件服务水平,构建零售终端开展宣传促销的平台。第八条工商协同开展卷烟宣传促销活动是协同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企业要发挥品牌主导作用,针对促销品牌的内涵、市场卖点、活动意义等方面,着力做好人员培训;各地州市烟草公司在准备促销资源时,要注重与零售终端的沟通接洽,确保零售终端自愿和明确知晓促销过程、必要知识。第三章宣传促销活动的流程第九条宣传促销活动具体流程包括宣传促销立项、审批、实施、评估四个阶段。第十条工业企业针对在市场销售的卷烟品牌,在与地市公司共享品牌市场信息基础上,根据品牌在市场上的销售、表现等状况,分析终端促
5、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反馈。第十三条各地州市烟草公司负责宣传促销方案的组织实施,本着对品牌负责、对工业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促销方案的要求实施促销活动,确保实施过程按照促销方案进行,保证和提高促销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努力完成预定目标。第十四条各地州市烟草公司在卷烟宣传促销活动完成后与开展活动的工业企业共同评估促销活动的效果,对比活动前后的销售表现,撰写宣传促销活动评估报告上报区公司销售管理处,汇总后报送分管领导及工业企业。宣传促销活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所宣传的品牌卷烟市场状况,方案实施前后的效果对比;(二)统计方案实施前后一定时期内所宣传的品牌卷烟的销量及市场份额变化,作出对比
7、关的报批、报审、报备工作,规避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第十八条地市公司在零售终端开展卷烟宣传促销活动,必须张挂明显“吸烟有害健康”等警语标识,不得以未成年人为促销对象。第十九条为保证卷烟零售价格稳定,不得使用卷烟实物或现金作为宣传促销品,原则上不使用变现能力强的商品作为宣传促销的赠品,杜绝降价促销或变相降价促销的行为;促销品的单位价值不得高于所促销卷烟的单条价格;评吸烟必须全部用于宣传促销,直接面向消费者评吸,不得向零售终端开展馈赠。第二十条对于区域市场内小规模的终端营销活动,工商双方可共同协商审定宣传促销品的相应设计和制作投放方案;对于工业企业全国性的大范围营销活动,商业企业要尽可能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