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定义8篇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8年1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对外公布,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决定》的顺利实施,海关总署有关人士不久前对《决定》进行了解读。

问:《决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统一规范保税加工业务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原《办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在充分考量现行外发加工监管现状和问题的情况下,结合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再造改革的进度,本着“有效监管、高效运作”的原则,海关总署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8年1月14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了《决定》。《决定》的出台是以海关管理的转型升级适应并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具体举措,受到了基层海关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广泛好评和普遍欢迎。

问:《决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问:《决定》出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问:《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答:《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在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税加工货物外发加工管理制度,包括:重新定义外发加工、实行对经营企业的单边管理、取消主要工序不得外发的限制性条件、明确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等。

问:《决定》为何要对外发加工业务管理进行重新明确?

问:《决定》修改了原《办法》的哪些内容?

答:《决定》涉及对原《办法》五条七款内容的修改,具体如下:

一是修改了原《办法》中关于外发加工的定义。原《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新《办法》修改为:“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对外发加工定义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除了生产工序限制外,现实中更多是因企业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国际市场旺季需求,或者因订单数量多和单票订单无法拆分而需要外发加工,对此海关如果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企业为维持市场和追逐利润,往往采取擅自外发加工方式。为此,新《办法》除生产工序限制外,对于企业出现紧急履约等情况的,经海关批准企业也可外发加工。

三是明确了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的原则。对于外发加工环节产生的大量毫无价值的边角料或有毒有害的边角料及副产品,如果企业仍需将这些货物运回,不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和社会环境成本,也增加了海关监管的难度,因此,为尊重企业生产实际,《决定》将原先“应当运回”的表述修改为:“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问:为确保《决定》的落实做了哪些配套工作?

答:为配合《决定》的实施,海关总署将同步制发执行通知和对外公告,明确外发加工业务管理的流程、收发货管理、税收保全以及经营企业的责任义务等内容,同时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外发加工的监管。目前,海关总署已完成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并在广东省内部分海关进行试点。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推广使用后,外发加工业务统一使用该系统进行管理。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的使用,将在简化手续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对外发加工货物从申请到收发货的全过程管理,并提供对外发加工货物延伸核查的手段。

海关总署有关人士解读复议和解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自愿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准许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继续审理。这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创设的一项新的行政复议制度,也是行政复议争议解决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结合海关实际对海关行政复议和解作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海关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准许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继续审理。

问:复议和解与传统复议程序有何区别?

答:行政复议和解与传统的行政复议程序有明显的区别。

传统的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复议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撤销、变更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和解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和解协商――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将和解协议提交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批准――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也就是说,申请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被受理后,不是只能等待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接受最后的复议决定结果,申请人可以主动向被申请人提出和解,也可以应海关的要求进行和解协商,并在和解协商中更加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要求和理由,争取一个争议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处理结果。

通过行政复议和解,可以促进行政相对人与海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缓和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彻底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同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直接根据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和履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无需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履行执法程序(如调查、告知、听证等)等一系列烦琐的过程,既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得到保护,也可以有效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问:复议和解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适用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都可以用和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可以和解的范围仅限于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则

复议和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解中,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作为被申请人的海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和解是建立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能采取强迫、威胁或者欺骗对方的方式来达到和解的目的。同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和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和解协议才能获得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准许,也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和解协商并就和解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内容形成书面的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作为双方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的书面凭证。和解协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名称和号码、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主要理由;

(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的结果;

(六)履行和解协议的具体方式和期限;

(七)协议签署日期。

和解协议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复议和解也应当在上述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如果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就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则不再有和解的余地。

【关键词】贸易企业;订货会;税务筹划

一、订货会中餐费的筹划

二、订货会中会务费的筹划

三、订货会中合同签订的筹划

通过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税务筹划是可以根据纳税人的需求事先设计与安排的,即纳税是可以设计的,通过对企业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进行合理安排,事前筹划使税负最小化。因为税法是比较固定的,但交易方式的选择是多种多样的,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它完全由交易双方或多方协商确定。既然这样,交易双方或多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选择对自己风险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时进行纳税筹划避免多缴税款和提前交税的情况。在对交易事项进行纳税筹划时,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事项法律性质的变化必须满足“形式与交易实质的统一”和“有真实的商业交易目的”的基本原则,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避税而遭到调查和否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王智勇.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与案例点评[M].企业管理出版社,2010.

女教师慌忙报警。警方破案后才知,这是一个精心策划的骗局。2009年4月,“首都机场遇险”诈骗案的5个骗子被遣送农场进行2年到13年的劳动改造。

网上征婚,陷入香港

富商的温柔陷阱

50岁的张芸是江苏省苏州市的一名大学老师,尽管学术上成绩卓然,但因为性格要强而迷失了自己的婚姻,41岁时与丈夫黯然分手后,她把全部精力放在了事业上,无暇触及感情生活。每天下班后独守空房,不免黯然神伤。

2008年1月,在好友的催促下,张芸终于下定决心寻找“老来伴”,她在国内知名的婚介网站“世纪佳缘”网站注册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条件要求对方年龄50岁以上,有正式工作单位,有自己的独立住房,经济条件也不能太差,毕竟张芸的身份是大学老师。

张芸看到廖凡宇的自我介绍,不禁心头一动。对方学历虽然不高,但是从穷小子一跃成为香港富商,说明他有能力,有魄力;他妻子去世6年一直未娶,独自抚养女儿说明有情有义,可托付终身。

张芸仿佛找到了初恋的感觉,这种感觉犹如老房子着火一样救都救不得,双方感情迅速升温。不久之后,廖凡宇开始称张芸为老婆,在短信上还不时用甜言蜜语来哄她开心,张芸也称廖凡宇为老公。廖凡宇的关心和体贴使张芸每天都处在幸福的漩涡中,对廖凡宇的思念也越来越强烈,迫切希望见到廖凡宇。廖凡宇则告诉她,自己忙完手头上的一单大生意,马上就飞到上海转道苏州去看她。

机场惊魂,定情信物

玉如意竟是文物

“凡宇,路上一定小心啊,一定拿好咱们的玉如意。”张芸叮嘱道。“放心吧,老婆,我保证人在玉在。”廖凡宇开心地说。通完话后,张芸激动得一夜未睡,想到自己明天不仅要见到爱人,更能得到一个珍贵的玉如意,这是原来想都不敢想的宝贝啊。

3月13日早上8点,张芸就迫不及待地给廖凡宇发短信:“凡宇,你现在出发了吗”对方立即回来短信:“刚从酒店出来,准备打车去首都机场,我是中午11点的飞机,放心吧,下午就能见面了。”张芸真恨不得肋生双翅,飞到上海虹桥机场接机。

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张芸收到廖凡宇的短信:“老婆,机票已经取出,放心吧,一会就可以登机了,我真想马上见到你,钱包丢了破财消灾,说明我们俩今后一定会很幸福的。”张芸打趣道:“没事的,今后一定要小心啊,你这么丢三落四的,万一将来把我丢了怎么办。”

“别提了,我给你带的玉如意被机场安检处扣掉了,说这是国家三级文物,根据规定携带文物登机是

张芸很快将这个情况告诉廖凡字,廖凡宇听后恳求道:“老婆,你想办法把钱汇给他们吧,如果玉如意放在他们手上,我怕会夜长梦多,那可是咱们的定情信物啊。”廖凡宇说的很有道理,可是33000元也不是小数目,张芸不禁左右为难,但一想到廖凡宇能够把玉如意带回来给自己一个,并且也关系到今后两人的幸福,张芸决定将钱汇给刘处长。打定主意后,张芸向刘处长索要了一个银行账户,并将钱打了过去。

危险升级,一掷30万豪赌半生幸福

“凡宇,你现在怎么样啊,他们没有打你吧”张芸关切地问。

“没有,我很好,我是港商,他们对我还是比较客气,你一定要冷静,现在他们虽然说要缴纳15万元保释金,但如果进入法律程序,就成为污点商人,老婆,你想办法帮我把这笔钱交上,见面后我会让公司的会计把钱汇过来,加倍还给你,好吗”

随后王队长也催促张芸:“你赶快想办法筹钱吧,现在我们可以帮你们捂着,如果让我们局长知道了,可就麻烦了,你也不希望自己的老公成为污点商人吧”

谜底揭开,一场耐人寻味

令人诧异的是,这个犯罪团伙共8人,只有一人年龄39岁,其他人年龄均在28岁至23岁之间,大多是初高中文化。而5名被害人均为大学本科以上文化,其中2人是政府官员,3人是教师,平均年龄50岁,都是离异的高知女性。

这是一场在智力和阅历上不成比例的较量,但较量的结果却让人

大跌眼镜。究竟是什么让这些高知女性接二连三地栽在这帮毛头小子的手里呢

据化名廖凡宇诈骗张芸的王帅供述,他们几人分工协作,其中有人专门到世纪佳缘、百合网等国内著名的婚恋网站搜寻诈骗对象,他专门寻找年龄在50岁左右的具有固定职业的离异女性作为诈骗对象,这个年龄的女性有一定积蓄,能够拿出足够的钱来。更为重要的是,50多岁的离异女性正处于更年期,在事业稳定时更渴望一份稳定的感情生活,离异女性大多是丈夫有了第三者才离婚的,对前夫痛恨促使她们想找个比前任丈夫更为强大、更为富有的老公,既能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更能一雪前耻,而香港富商身份无疑正迎合了这一需求。

王帅交待,他假冒香港富商和张芸聊了一个月后,感觉张芸急于见面,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可以“起活”了。在他们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的一栋暂住楼房里,一场精心布置的骗局开始了。

关键词:贸易结构;经济增长;面板数据;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72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6-06-15

作者简介:赵若锦(1989-),女,山西运城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服务贸易。

一、研究背景与文献回顾

对一国对外贸易结构的分析实质上是对一国对外贸易模式的分析,关于对外贸易模式,很多学派做出过研究。古典的绝对优势论认为贸易展开的前提是成本的绝对优势,但比较优势论对此做出改进,认为一国应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对于贸易结构问题,里昂剔夫做出了重大贡献,在验证美国的贸易结构是否符合比较优势理论的过程中,他提出了“里昂剔夫之谜”。自此激发了更多学者关于贸易模式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探讨。随后出现的要素禀赋论、人力资本论乃至包括需求偏好论、规模竞争论在内的新贸易理论都对贸易模式做出了进一步地阐释。但是这时期对贸易模式的研究仅仅局限于货物贸易范围内,所涉及贸易结构也指的是货物贸易的进出口结构。

自1994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签署,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一国对外贸易已经超越了货物贸易的范围,还包括自由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服务贸易。服务贸易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本文拟从贸易结构的广义角度出发展开论述。虽然对于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文献很少,但是现存文献中有很多对于服务业、服务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的研究。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是“原像”与“镜像”的关系,服务贸易正是服务业的国际化过程,服务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而服务贸易是一国服务业比较优势的体现[1]。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服务业已经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助推器,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催化剂和提升经济竞争力的牵引力[2]。经济的发展和服务业的深化发展使得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高低成为衡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通常而言,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其服务业越发达[3]。GeorgeVerikios(2001)使用19个国家的面板数据,采用一般均衡模型验证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经济增长的收益大于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收益[4]。

从理论上来说,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有利于一国经济的增长。货物贸易促进经济增长已经是国际贸易领域的定论,但是在一国对外贸易中,贸易结构或者说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比例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仍需进一步探讨。

基于以上分析,本着为经济发展寻求新“动力”的旨意,本文以贸易结构(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货物贸易进出口额)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面板数据固定效应回归和全面FGLS回归从实证的角度对经济增长和贸易结构的关系做出分析。

二、现状描述

综合近年来世界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数据及世界占比状况,选取美国、中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荷兰、印度、爱尔兰、澳大利亚、芬兰、意大利、俄罗斯、南非、新加坡、比利时、韩国、瑞士、西班牙、加拿大、卢森堡、瑞典、丹麦、巴西、奥地利、中国香港、马来西亚、阿联酋、土耳其、泰国等30个代表性国家(地区),对其1980-2014年的经济增长做出研究。

1.GDP变化趋势

1980-2014年间,主要贸易国GDP整体都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这30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大致可分为两种:稳步增长型和交替增长型,其中美国、中国、泰国、印度、澳大利亚、新加坡、加拿大、马来西亚属于稳定增长型,其他国家属于交替增长型。偶有年份出现负增长,表现在图1中就是GDP趋势线的回落,其中又以日本的发展最具代表性,趋势线呈明显的波峰波谷型。

2.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

使用1980-2014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数据作为考察对象,用服务贸易额/货物贸易额来表示对外贸易结构变化。

三、实证分析

1.变量选取

lngdp=á+β1lnssvg+β2lnopen+β3lnfdi+βdlnincome

其中贸易ssvg=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货物贸易进出口额。

对于这30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得lngdp=-1862+0301lnssvg+0593lnopen+00836lnfdi+1793lnincome,贸易结构的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贸易结构的系数为正,这也与上图中回归线斜率相符合。

固定效应回归的聚类稳健标准误系数与固定效应回归系数相差不大,随机效应回归的聚类稳健标准误与随机效应回归系数相同。无论是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lnssvg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而且系数都为正。

四、贸易结构影响经济增长的机制分析

本文选取贸易结构的宏观定义作为研究对象,贸易结构越大,说明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占比越高;贸易结构越小,说明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占比越低。通过对经济规模与贸易结构的趋势线进行分析,发现对于第一组国家来说,经济增长趋势线与贸易结构趋势线趋于相交,而且两条趋势线之间的垂直距离越来越小;而对于第二组国家,经济增长趋势线与贸易结构短暂相交后,两条趋势线间的垂直距离越来越大。

至于贸易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主要是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收益问题的进一步阐释。由于对于服务贸易的限制不仅是针对外国厂商,还包括本国新厂商的进入,这使得服务贸易自由化收益远远大于货物贸易收益[8],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不仅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市场活力,同时促进货物贸易的发展,还能解决就业,扩大内需,促进知识和科学技术在国家间的传播,这种传播提高了资本生产率,同时也提高了人力资本的效率。而这种内生经济增长因素生产率的提高可以进一步刺激R&D投入和扩张,以及“干中学”效应的发生,促进资本积累和技术的进步。

从另一方面来说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关系也反映出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关系,贸易结构的优化实质上是产业结构优化的表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本质上是生产要素由产业链的低端环节向高端环节导入的过程。具体而言,产业结构的优化是资本、技术、土地及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从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率、低附加值的“两高两低”的生产部门退出,再进入到高附加值、高效率、低污染、低消耗的“新两高两低”生产部门的过程。产业结构优化的过程反映在贸易结构方面就是服务贸易占比越来越高,贸易结构越来越大,和经济增长的互动性越来越强。

五、结论与启示

第二,贸易结构是一个动态优化的过程。许多国家正处在一种贸易结构的转型升级过程中,对外贸易仍以货物贸易为主;而许多发达国家已经进入服务经济时代,服务贸易处于长期顺差状况,而且在对外贸易中的占比很高;另外即使对于一些已经进入服务经济时代的国家来说,由于政策扭曲或者开放度差异等问题,使得对外贸易结构不能很好地反映出产业优势。

第三,贸易结构背后是产业结构机制的作用。贸易结构是产业结构的反映,长期依靠制造业为主的国家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始终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环节,而且以“两高两低”的生产方式为主的产业发展模式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因此,国家在发展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应当:

第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以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贸易结构的优化。要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化,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宏观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积极发展服务贸易出口,促进贸易结构优化。在服务贸易主导的经济时代,只有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提高服务贸易竞争优势,才能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首先要促进服务贸易的出口,缩小服务贸易逆差,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其次利用服务贸易促进货物贸易的技术升级和转型,促成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互补发展;最后不断优化贸易结构,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协调发展。

第三,实施一致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外需,还要重视内需,因此在制定政策时要兼顾内部需求和外部需求,实施一致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避免出现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背离。同时加大服务贸易开放力度,放宽贸易管制,借鉴已经发展成熟的货物贸易政策来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出口,缩小贸易逆差。

参考文献:

[1]MelvinJR.TradeinProducerServices:AHeckscher-OhlinApproach[J].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2015,97(5):96-1180.

[2]程大中.论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黏合剂”作用[J].财贸经济,2004(2):68-73.

[3]邵望予.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服务业[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2005(6):1-7.

[4]VerikiosG,ZhangXG.GlobalGainsfromLiberalisingTradeinTelecommunicationsandFinancialServices[J].SsrnElectronicJournal,2001.

[5]SohnCH,LeeH.TradeStructure,FTAs,andEconomicGrowth:ImplicationsforEastAsia[J].SESSIONI.THEKOREANCRISISANDECONOMICCHANGES,273.

[6]KaliR,MendezF,ReyesJ,etal.Tradestructureandeconomicgrowth[J].JournalofInternationalTrade&EconomicDevelopment,2007,16(2):245-269.

[7]裴长洪.进口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规律与启示[J].经济研究,2013(7):4-19.

[8]樊瑛.国际服务贸易模式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J].财贸经济,2010(8):76-82.

TradeStructureandEconomicGrowth:AnEmpiricalAnalysisbased

ontheTransnationalPanelData

ZHAORuo-jin

(GraduateSchoolof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Beijing102488,China)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以货物为标的的买卖协议。要约的有效性对合同能否成立至关重要。各国普遍重视对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要约的有效性问题都有其国内法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简称“CISG公约”)作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多边国际条约,对于要约的有效性也有相应的规定。

要约的有效性主要是指要约的构成要素均具备法律效力的特性。一个有效的要约需具备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要约内容的有效性和要约效力的约束性,还应注意影响要约有效性的其他要素如要约主体和要约形式。本文讨论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有效性亦从以上几点分析。

一、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概念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发出的意思表示能否构成一项要约,不仅受当事人国内法调整,如果营业地所在国是CISG的缔约国时,也应结合CISG公约进行判断。我国《合同法》和CISG公约都明确规定了要约的概念,但二者存在很大区别。

(一)我国《合同法》和CISG公约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的定义,要约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要约是由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具体确定;表明受要约人承而受约束的效力。该规定较为简约,虽对意思表示作了具体的限定,但仍较为模糊,将受要约人表述为“他人”一词不够准确,“他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并未明确,无法明晰“他人”是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他人”是一个人还是多个人也无从得知。同时该定义没有能明确“内容具体确定”的标准或具体要求,怎样表述是“具体确定”无从判断。

CISG公约第14条也规定了要约的定义,它将要约归属于一种“建议”,表明要约人需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内容应十分确定并且具备约束力,并且明确了受要约人原则上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第二款又提出如果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该建议不是要约邀请的意向,那么向不特定人提出的建议构成要约,这里对第一款“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作了例外规定,综合二者的规定,可以得出CISG公约以受要约人是特定人为原则,例外表明了不特定人作为受要约人构成要约的条件。

(二)《合同法》和CISG公约的对比

二、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有效性要件

(一)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指要约人应具有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且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是真实的特性。订立合同的意图应由要约人通过要约充分的表达出来,可以借助于要约使用的文字,不能是“考虑”、“打算”订约。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要求要约的客观含义与要约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相符,我国《合同法》第125条采用了客观主义的解释原则,应从当事人的外在表示为准,考虑合同使用的词句、条款、目的、交易习惯等。CISG公约第8条对解释方法作了说明,公约对判断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真实性作了十分全面的规定,其采用了折衷主义观点,主要从客观含义推定解释,并考虑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使当事人的要约更贴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于受要约人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要约人意旨时按要约人的意思进行解释,此种解释对国际货物贸易作出了十分充分的保护,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有很大的优越性。

(二)要约内容的有效性

要约内容的有效性要求要约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合同法》对于何谓“内容具体确定”未作进一步的规定,一般认为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必备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要约中包含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即为“具体确定”,但应考虑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特殊约定。总之,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要约内容“具体明确”的含义。

由于合同经过要约承诺的方式即可成立,很多合同条款不尽完备,实务中合同内容也不仅仅是这三项内容,但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再协商确定其他事项作为补充协议,如果双方在合同成立后没有进行其他条款的协商,则可根据CISG公约的有关规定确定。可以看出,CISG公约从促进交易达成的角度尽量简化要约的内容。

(三)要约效力的约束性

三、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有效性的其他要素

(一)要约主体的有效性

1.一般主体:

2004年修改的《对外贸易法》首次确认了本国自然人对外贸易经营的主体资格,从此,中国对外贸易的主体不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也包括自然人。就法人、其他组织而言,其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注册登记、注销程序等。《对外贸易法》修改之后,将许可制改为登记制,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2.特殊主体:

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它是指统一管理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的作为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其法律关系由各关联公司自行规定,各关联公司相互独立,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公司集团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发出要约,而只能以各关联公司的名义。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参股型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及服务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当跨国公司作为要约主体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子公司作为单独的要约主体,独立承担要约后果;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受总公司的管理,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作为要约主体时,要约后果归属于总公司。

(二)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形式的有效性

国际货物贸易中,当事人为了快捷高效地订立合同可能会采取要约的口头方式。但由于口头方式不容易确定要约的内容,发生纠纷后也不易取证,当事人往往会在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确认书,约定合同内容以最后签订的合同确认书为准,应当注意,要约人一旦说明“约定合同内容以最后签订的合同确认书为准”,那么在此之前双方的洽谈协商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承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经济合作

第六条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早期收获

第七条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其他

第九条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机构安排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生效

第十六条终止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关键词]大数据;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海关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9101

1对外货物贸易统计

对外贸易活动是指一国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对外贸易活动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对外贸易包括货物和服务的进出口,狭义的对外贸易仅指货物的进出口。[1]本课题论述对象主要针对狭义的对外货物贸易统计。

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全面地反映我国货物进出口和对外贸易运行状况,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同时也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自1981年开始,我国对外公布进出口贸易情况正式使用海关统计数据,海关统计从此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官方统计。《海关统计条例》规定: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因此,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二是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2大数据时代对外货物贸易统计面临的挑战

21大数据的内涵和特点

对于大数据尚未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一般来讲,大数据有“4V”的特征:首先,体量浩大(Volume),数据集合的规模已从GB到TB再到PB级,甚至开始以EB和ZB来计数;其次,模态繁多(Variety),包括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再次,生成快速(Velocity),大数据往往以数据流的形式动态、快速地产生,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最后,价值巨大但利用密度低(Value),大数据中蕴含高价值的信息,但其价值利用率往往较低。[1]

大数据的“大”并不仅仅在于数据量的多少,还是一种“以数据为大”的方法论。通过对个体行为的数据挖掘,使用关系分析、文本挖掘等方法来寻找有价值的信息,大数据能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客观事物。

22新时代对外货物贸易统计面临的挑战

(2)实效性较为滞后。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响应都是分秒必争,海关统计的反应速度显然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及时性需求。目前海关各项统计工作基本以月为周期,海关统计需要经过人工审核、实际查问、数据汇总的过程,生产周期偏长,外贸进出口数据也在每月的9日才能正式。虽然理论上报关单日报数据电子化可以使得统计数据生产时限缩短到1~2日,但由于作业方式的传统和对精确性的要求,海关统计数据的周期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除了旬报数据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外,更需要发挥统计数据的时效效益。

(3)应用性较为局限。海关统计将相当大部分的精力用于准确地采集数据,在数据应用方面着力较少。统计数据的最终目的是使用,没有使用前途的数据也没有生命前途。从广义上说,统计数据质量也包括数据使用效益。如果数据本身准确性、时效性再好,但使用效益不高,数据生产的成本远远高于效益,这样的统计数据也难言具有高质量。目前的海关统计数据,除执法评估和电子口岸通关信息外,往往以总体性数字(或商品、或区域、或全体)的展示为主要目标,适用性较低,只能对宏观的总体状态起到提示作用,甚至定性判断或结构分析有时也难以

做到。这一方面是准确性和统计意义阐述不足;另一方面也是适用性不好,海关统计数据的应用效益总体上差强人意也就不难理解。

3构建新型对外货物贸易统计体系的对策建议

(2)强化数据挖掘,更好服务宏观决策和经济管理。在数据的采集和获取途径畅通之后,数据的挖掘和处理将成为重中之重。目前海关统计中的统计分析仅将分析对象特点呈现,但是对现象产生的根源缺乏深入剖析,更缺乏科学的预测,分析功能比较单一,因此,对数据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十分必要,选择合适先进的软件,结合海关管理、国际贸易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数据等开展专项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更好地为国家宏观决策和海关管理服务,更好地发挥海关统计的监督、服务和辅助决策作用。首先是充分利用自有的专业的技术力量和成果,对巨量原始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其次是善于运用专业的分析机构,社会经济各领域的数据应用问题主要还是掌握在本领域的专家手中,海关起到整合资源和提供平台作用;最后逐步提高数据开放能力,为大数据敞开大门,为上级决策服务、海关监管、打击走私服务以及为社会经济服务。

关键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1我国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定量分析

国际竞争力这一概念是在国内竞争力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概念,它是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直接产物。目前普遍接受的国际竞争力的定义来自WEF,它将国际竞争力的概念定义为“一国公司在世界市场上均衡地生产出比其竞争对手更多财富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出口数额是能够代表一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

从产业的角度看,产品的出口额X是国外收入Y*、出口产品与其竞争性产品的相对价格(Pm/P*)以及替代品的相对价格(Pm/Ps)的函数1。我们假设出口服务产品的替代品的相对价格和国外收入均保持不变,那么根据需求规律,出口额则是出口产品与其竞争性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单调递减函数。根据市场竞争理论,本国服务出口产品的价格是由成本(C)和利润加成比率(U)决定的,产品的成本(C)主要是由劳动投入成本(w)和人力资本投入成本(r)构成,利润加成比率(U),主要是由市场需求弹性(e)、企业的声誉的无形资产的贴现值(t)和市场竞争结构决定,因此,国内价格的函数表达式为:P=C(w,r)×{1+U(e,t,n)}2。

依据原则:

(1)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一定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指标的选择、指标权重的确定、数据的选取、计算与合成必须以公认的科学理论(如统计理论、经济理论等)为依据,应当以较少的综合性指标,规范、准确地反映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2)可操作性原则:指标体系是一个可操作性强的方案,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统计数据,指标的经济含义要明确,口径要一致,核算和综合方法要统一,以达到动态可比,保证指标比较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公正性。

计算方法:

接着,对各个变量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分析,采用如下数学模型:

EXT=b+B1(SNU)+B2(FDI)+B3(TAV)+B4(TIV)+B5(GTV)+B6(GDP)+ūt

ū=pūt-1+εt

其中EX表示我国历年来服务贸易出口额,SNU表示在校大学生人数,FDI表示外商直接投资额,TAV表示第三产业增加值,TIV表示第三产业投资额,GTV表示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GDP表示国民生产总值,εt表示残差部分,将历年来的数据回归的结果如表3所列:

回归方程为:

由此,我们得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受到其自身整体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外诸多经济要素的多重作用,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下的外在表现结果。通过实证分析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近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本的积累,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涌入以及货物贸易的长足发展都对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本文从以上六个方面对我国各地区的服务贸易竞争潜力进行测算排名。

3我国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采用主成分分析法进行排名。由于不同的经济指标具有不同的量纲,有的指标值数量级上也有很大差异,在应用主成分分析时先对所选数据做标准化处理。利用主成分分析时提取三个主成分1、2、3。同时,为取得更好的效果采用了6次因子旋转。

由表4可以看出,三个主成分对原始数据的解释度已达到96.069%,因此所选取的三个成分能够充分的反映原始变量的信息,三个主成分的解释能力均相当:第一主成分为33.296%,具有最强的解释力;第二主成分为32.977%;第三主成分略次,为29.795%。

分析我国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可以发现:

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各省发展差距很大,东部地区的竞争力指数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8个少数民族省区都属于竞争力较弱地区。

根据各省市指数将全国各省市划分为强竞争力地区(Ft≥0.40),次强竞争力地区(0≤Ft

东中西三地区之间存在显著的竞争力差距的同时,各地区内部竞争力水平也极不相同,一些省市由于在某项指标上突出,其竞争力指数也就远远高于该地区其他省份。

从综合指数上看,江苏、广东两省的指数远远高于其他地区,成为全国发展服务贸易最具潜力的地区。这两个省份处于前列的主要原因是各项指标的排名均靠前列,如江苏省,全国在校大学生总量以及吸引外资总额均位居全国第一,货物贸易额仅次于广东省位居第二位,省内生产总值排名第三位,第三产业投资额和增加值也均位居前列。

4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差距的原因分析

形成个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差距的因素是多个方面的,也极为复杂。

5缩小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差距的战略

服务贸易是推动一国境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为此,各省市地方政府应当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中:

确立本地区服务贸易发展目标。各地区政府应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好本地现有资源,推动本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如在各类服务贸易行业中,西部省市地区的旅游资源丰富,政府应充分利用这一资源优势,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宣传力度,积极开发本地旅游资源,发挥民族特色,促进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在开发的同时注重保护资源环境,强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江苏、广东等西部沿海省份的各项服务业的基础较好。

积极培育新的优势。从总体上说,我国各省市的服务贸易以旅游、运输为主。但是,从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来看,这些传统的服务贸易类型的附加值将越来越低,取而代之的将是以金融、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为主的知识贸易。因此,从长远角度讲,发展此类服务贸易才能够在未来的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在各个方面都具备大力发展此类服务的基础。西部某些省份如陕西、四川两省在人力资源尤其是科研人力资源上具有较强的优势,因此,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充分给予政策扶植。

参考文献

[1]谢康,陈燕,黄林军.美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及政策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4,(12).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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