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印花税条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印花税认识误区谈谈
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由于纳税人对印花税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很多纳税人少缴税,甚至被罚款。那么在印花税缴纳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认识误区呢?
一、多贴印花税票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
很多纳税人认为多贴印花税票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举例说明:A单位财务人员对《印花税暂行条例》理解有误,导致对改制后原已贴花的资金账簿重复贴花500元,A单位向税收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或抵扣,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印花税政策规定予以拒绝,并向其耐心宣传印花税政策规定,给A单位财务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以身说法的税法知识宣传课。A单位财务人员最终认识到对多贴印花税票者,单位只能自认损失,不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
二、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所有经济凭证都征收印花税
很多纳税人对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清楚,误将单位所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都作为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计税基数。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目前列举的应税经济合同有十一大类,即购销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据此可将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十一大类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签订上述合同以外的合同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劳务合同、单位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等。
三、只有签订了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
很多纳税人认为只有签订了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除对依法成立的具有规范内容和名称的10类合同书征税外,还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纳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合同,而应定义为“应税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发货单、银行付款单、确认书、调拨单、入库单等都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范畴,都应按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就不需贴花
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就不需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因此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并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五、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许多纳税人喜欢利用互联网进行合同签订工作。随着电子合同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很多纳税人对电子合同是否贴花存在误区,认为电子合同不是书面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纳税人认为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是错误的观点,纳税人在经营中一旦采用电子合同,切记应“贴花”完税,不然纳税人不仅要补交税款,还要被重罚。
六、纳税人认为“转销为代”合同与“代购代销”一样,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很多纳税人一直认为“转销为代”合同与“代购代销“一样,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实,“转销为代”是指单位接受委托进行代购代销活动,并签订有合同,只是将本单位的产品做形式上的代购代销,实质还是一种销售行为,单位应该缴纳印花税。“代购代销”合同是一种合同,单位本身不生产产品,只是接受委托进行代购代销活动,实质是一种劳务,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因此“代购代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一定要分清“转销为代”和“代购代销”两类合同,以免因为理解有误,导致合同没有贴花,产生涉嫌偷逃印花税的严重后果。
七、租赁合同没有按合同所载总金额一次性贴花
A单位今年1月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10万元,该单位财务人员以今年已收租金计算缴纳印花税100元,明年应收租金的印花税准备明年再申报。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A单位上述纳税方法说明其对印花税政策规定理解有误。该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在签订时按照总的租赁金额(即年租金*租赁期)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单位签订合同时就应一次性按10*2=20万元为计算依据,缴纳印花税200000*0.001=200元,而不是分两次申报印花税100000*0.001=100元。
八、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
很多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因此很多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是错误的想法。正确做法: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足额印花税票,然后及时将足额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才算真正完成印花税贴花完税义务。
由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完税、税务机关检查的征纳方法,并采取了轻税重罚的措施,所以纳税人要及时纠正对印花税认识存在的误区,正确及时贴花完税,以免涉嫌偷逃税款,给纳税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化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关键词:酒泉砂砾岩钻爆试验施工方案优化
Abstract:jiuquangritstoneisthenorthwestofourcountryinthefloodoftheproductoftheformationofaveryspecialgeologicalstrata,generallyforhalfaconsolidationornoconsolidationbody,hasthelowdegreeofcementing,structurethanthecharacteristicsoftheloose.Atpresent,thegeologicalconditionshavenotformthematuretunnelconstructionexperience.Theloessbaydiversiontunnelforthetypicalengineeringgeologicalcondition,theconstructionthroughtheschemeoptimization,solvetheglutenitegeologicalconditionstunnelconstructiontechnicalproblems,tothesecurityfastconstructionpurpose.
Keywords:jiuquanglutenitedrillingandblastingtestconstructionschemeoptimization
1工程概况
黄土湾水电站是疏勒河梯级开发中的第三座水电站,位于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鱼儿红乡境内,为一座中坝引水式无调节水电站,电站装机21MW。黄土湾水电站引水隧洞长1367.46m,为圆形有压隧洞,开挖内径D=5.4m。
引水隧洞进口布置于Ⅴ级阶地前缘坎下,表层岩性为col-dlQ4崩坡积砂砾卵石,厚度4~7m,其下为al-plQ2冲洪积砂砾卵石。进口上部Q2冲洪积砂砾卵石边坡高65~68m,坡度70~80度,因有卸荷裂隙发育,表层坡体稳定性差。
洞身布置于疏勒河右岸Ⅲ、Ⅳ、Ⅴ级阶地之中,长1.367Km,埋深21~68m,上部地形较为平坦,无沟道切割,围岩由al-plQ2冲洪积砂砾卵石构成。
2方案优化的必要性研究
2.1工程施工难点
2.2优化必要性分析
⑴洞室开挖前钻爆设计依据的主要是设计图纸中关于围岩地质状况的描述和划分,开挖过程中发现该划分存在明显偏差,钻爆设计参数需要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优化。
⑵上游掌子面施工至里程引0+775附近时拱部发生小范围塌方,后续施工中也许会遇到类似塌方,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必须根据酒泉砂砾石的力学性质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以便对不良地质地段施工进行预控。
⑶通过对部分洞段支护后的断面复测发现,因沉降和收敛的结果,初期支护已经侵占永久衬砌部分厚度,对该部位处理耗时耗力,影响到施工进度,考虑到施工安全和质量,必须在隧洞开挖时解决好变形预留问题
⑷在隧洞施工过程中,喷砼作业中发现隧洞拱部松散的砂砾层极易在喷砼时脱落,造成喷射混凝土难以在拱部形成有效支护,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
3隧洞开挖的施工优化
钻爆作业是隧洞施工的关键工序,是后续作业顺利开展的保障,爆破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安全、质量、进度与成本。通过支洞爆破试验,寻求合理的开挖爆破参数,为主洞开挖爆破施工积累经验。
3.1爆破参数优化
具体优化步骤:
⑴确定开挖爆破的影响因素,并进行分析筛选出主要因素作业试验研究的对象。
⑵选取其中一个因素作为可变值,其他因素不变进行试验,通过试验确定该因素的合理取值。以此类推确定出其他主要因素的取值。
⑶在试验过程中进行围岩地质调查,岩体完整性描述,掌子面状态,裂隙发育情况及地下水状况描述,进行监控量测,对开挖断面复测,并根据反馈信息调整爆破参数。
⑷根据地质条件变化情况调整爆破参数,采取调整钻孔方位家及角度,加密炮眼,局部内移炮眼、局部空孔不装药等措施优化爆破设计。
⑸通过对不同地段的爆破试验,最后确定不同围岩的爆破参数设计。
3.2优化后的效果
⑵爆破质量的提高,确保了施工安全,减少了支护作业工作量,加快了支护作业施工进度。
4隧洞初期支护优化
支护是保证隧洞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对酒泉砂砾石隧洞支护更为重要,但由于该类围岩隧道建设少,经验缺乏,且一切设计前的支护参数的设计都是预设计,需要在施工中根据监控分析进行动态调整和修正
4.1网喷技术的优化
⑴在拱顶砂砾层部位挂设双层网格,第一层采用密目网,第二层采用φ6.5@20×20cm钢筋网片,双层网片的作用是阻隔砂砾层与混凝土层脱落;
⑵密目网尺寸按@6×6cm、@4×4cm、@2×2cm3个尺寸进行试验,根据试验效果确定密网规格;
⑶优化附着配比设计,通过试验确定粒径配比及速凝剂产量,对砂石料进行冲洗,减少含泥量,降低回弹率;
⑷掺加一定比例合成纤维,增强混凝土粘聚性。
⑸通过试验确定喷砼风压,风压既要保证出料均匀又要控制好回弹量。
图1网喷工艺示意图
4.2酒泉砂砾石隧洞锚杆施工参数的调整
在施工中对锚杆施工长度、间距和不同地质地段的锚杆类型在实际施工中进行了试验,获取了适合酒泉砂砾石围岩隧洞锚杆施工的合理参数,在施工中对原设计进行了修正。
⑶依据抗拔试验,分析在同一地质条件、不同地质条件下砂浆锚杆、自进式中空注浆锚杆的锚固效力,确定各种地质条件下的最佳锚杆类型。在酒泉砂砾石隧洞中最适宜的锚杆类型为自进式中空注浆锚杆。
4.3、优化后的主要效果
⑴试验确定密网尺寸为@4×4cm,双层网片有效阻隔砂砾层与混凝土层脱落,解决了合成纤维混凝土的穿透和附着问题,喷砼质量得到较大提高。
⑵通过优化附着配合比设计,减少了管路堵塞,自重剥落等现象,提高的喷砼作业效率。
⑶合成纤维的掺加有效提高了喷砼抗弯强度和人性指数,增强了混凝土附着力,减少了砼体开裂剥落。
⑷通过试验确定边墙出砼风压控制在0.2~0.3Mpa,拱部出砼风压控制在0.3~0.5Mpa,解决了风压过大拱顶砂砾岩吹落,风压小喷砼不密实的问题,即保证了喷砼密实性又降低了喷砼回弹量。
⑸通过锚杆参数优化,在不通地段选用适宜性锚杆,有效解决了锚杆施工中卡钻、支护不及时等现象。隧洞施工中减少了长锚杆的施工数量,在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下节约了生产投入,提高施工速度。
5不良地质地段的优化处理
在酒泉砂砾石隧洞中施工因围岩结构松散等地质条件的影响,特别是出现岩体分层明显,上层为小粒径砾石,结构松散无明显胶结的地质情况时。隧洞顶部塌方几乎是不可避免的。隧洞塌方后的关键工作是寻找一种合理的处理方案对塌方进行处理,避开继续施工爆破时震动对塌方体的继续破坏,确保隧洞施工的安全。
根据酒泉砂砾岩特性,施工中逐步制定了塌方段双拱支撑,掌子面超前固结的处理方案。在黄土湾引水隧洞施工中主洞段共发生小断面塌方13起,最大塌方长度约21m,最大塌方高度约5m。在黄土湾引水隧洞施工中我们通过采用双拱支撑、密网喷护结合超前支护技术有效地解决了砂砾石隧洞塌方处理难题,为类似隧洞施工积累了经验。
6小结
在施工中通过大胆尝试,优化爆破参数,提高了隧洞成洞质量和施工进度,取得了单月平均掘进92m,最高掘进130米的较好成绩;通过改进施工工艺,采用密网施工技术优化支护参数,增加了喷砼附着面积,改善了喷砼料与酒泉砂砾石的粘结性,降低喷砼回弹,提高劳动效率。避免了采用挂网工艺而产生的拱部喷砼后大面积垮塌现象,进而达到提高进度节约成本的目的。通过对锚杆参数的调整,减少了施工过程中长锚杆的浪费施工,提高功效,降低了施工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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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冶金工业局.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2005)[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6]郑光炎;郭武峰.卵砾石地层中未固结砂岩夹泥岩隧道施工期开挖破坏模式之案例探讨.《隧道建设》2007年S2期.
作者简介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正式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正式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范围如下:(一)经济合同1.购销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10.技术合同此外,在确定应税经济合同的范围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三)营业账簿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记载资金的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有五档,即:1‰、0.5‰、0.3‰、0.05‰和4‰。
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不一定是按次申报,也可以汇总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关键词】贸易企业;订货会;税务筹划
一、订货会中餐费的筹划
二、订货会中会务费的筹划
三、订货会中合同签订的筹划
通过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税务筹划是可以根据纳税人的需求事先设计与安排的,即纳税是可以设计的,通过对企业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进行合理安排,事前筹划使税负最小化。因为税法是比较固定的,但交易方式的选择是多种多样的,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它完全由交易双方或多方协商确定。既然这样,交易双方或多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选择对自己风险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时进行纳税筹划避免多缴税款和提前交税的情况。在对交易事项进行纳税筹划时,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事项法律性质的变化必须满足“形式与交易实质的统一”和“有真实的商业交易目的”的基本原则,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避税而遭到调查和否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王智勇.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与案例点评[M].企业管理出版社,2010.
传言不断
近二十年来,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一共调整了九次,每次税率调整无不与中国股市的牛熊交替有关,一般会在牛市中后期上调,在熊市中后期下调。最近的两次调整是:2008年4月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当年9月改为单边计征。税率和征收办法的调整直接导致近两年印花税额出现大幅下降。
在印花税出现大幅下降的背景下,市场多次传出调整印花税政策的消息。最近一次传闻是在今年的3月25日,财政部公布2010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预算为516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20.96亿元,增长4.2%。市场盛传证券交易印花税可能改为双边计征,抑或上调。印花税政策调整的消息频频传出,打击了市场信心,导致沪深股市大幅下挫。
制度隐忧
依据不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
定位不清。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是在发挥着证券交易税和部分证券交易所得税的作用,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其作为印花税加强凭证的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的作用并不能实际体现。作为调节证券市场的手段,数次税率调整的实际效果显示,印花税并不能改变证券市场基本面和影响证券市场长期走势。
税率偏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过高,已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一个因素。从西方国家经验来看,一方面逐步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证券税收体系,通过对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针对交易这一环节征税来调控证券市场。另一方面,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提高本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多数国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逐渐下调,直至最终将其取消。
征收范围狭窄。我国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立法在征收税基的选择上,主要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征税范围的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的流失,而且增加不正当竞争的机会和途径,有损税负公平,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改革建议
制定行政法规层级的《证券交易税管理条例》,以证券交易税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提高证券交易税的法律层级,同时明确开征、废止、变动该税种的实体要件和法律程序,有利于理顺法律关系,促进我国税制改革法治化。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税务总局对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的部份行政审批项目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含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文件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032号)。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035号)。
(三)《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四)《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272号)。
(五)《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442号)。
(六)《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117号)。
(七)《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036号)。
(八)《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89〕国税地字第081号)。
(九)《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018号)。
二、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列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其余条款
(一)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中第三条“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照顾的,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核批”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二)取消《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第三条中“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三)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四)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23号)第二条“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五)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四条“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六)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中第二十条“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薄,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