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网信工作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策和建议.docx

一、要充分认识信息时代在网络背景下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性。纵观历史长河,任何阶级想要牢固统治一个国家和社会,都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掌控主流意识形态,充分认识信息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新时期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建设安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二、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对各国意识形态建设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完成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中详细分析了中国网民规模情况,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10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2132万人,半年增长率为3.1%。新网民的稳健增长和原PC网民的转化加快共同带动了手机网民规模的持续扩大。一方面,移动设备上网的便捷性,降低了互联网的使用门槛,依然成为带动新网民增长的重要力量。2016年上半年,我国新增网民中手机网民规模为1301万人,占新增网民的61.0%。另一方面,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不断丰富、与用户的工作、生活、消费、娱乐需求紧密贴合,推动了PC网民持续快速向移动端渗透。新网民的稳健增长和原PC网民的转化加快共同带动了手机网民规模的持续扩大。

对当前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

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各级党组织要从推动事业长远发展,巩固党的群众基础、执政基础的高度,认清肩上的责任和面临的挑战,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和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819”重要讲话精神和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全区宣传战线工作的重要内容,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思想认识上强起来。

二是提高意识形态领域干部队伍战斗力。注重提高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执政能力,全面加强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素质较高、适应宣传思想工作要求的干部队伍建设,着重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服务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坚强有力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提高队伍整体工作水平和战斗力。

三是形成齐抓共管的意识形态工作合力。围绕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认真履行综合协调职责,把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各个领域,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导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统筹城乡和区域文化均等化发展,加快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族网络产业快速发展,为普及国产网络设备和软件打好基础,从源头上杜绝网络信息的安全隐患。

(三)网络应急保障不力,需建立网络应急保障制度

建立网络应急保障制度是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重要内容。网络应急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包括有关政府职能机构、社会机构和网络运营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应急保障机构,对网络安全事件实行分级响应和处置的机制。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有关部门应当启动国家级应急处置预案,形成网络应急保障的合力。

二、统筹建制,补强网络安全管理三个弱项

(一)网络信息安全体制不顺,需建立高效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互联网管理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的现实问题,导致出现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的不利局面。并且,随着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以及移动互联网、“自媒体”的普及,网络媒体和产业管理远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有助于解决我国网络安全管理中各自为政、“九龙治水”的问题。但是,现行互联网管理体制与科学管网、严格执法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互联网管理体制的改革,迫切需要法治化来真正落实。

因此,要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整合互联网管理机构职能,以法律形式明晰各管理职能部门权责,尤其要明确网络信息安全的执法部门;完善各主管部门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中的协同配合机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力。在法律具体条文中,要对技术管理和内容管理划定明确的法律界限,并对不同的管理部门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定职责。

(二)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责任不明,需明确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

新的领域往往由于旧法难顾,新法未建,使得违法行为难被认定和追究。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飞速发展,也同样带来了大量管理“漏洞”或“真空”。例如,一些网络运营商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并销售给他人,给用户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再如,当前网上非法倒卖银行卡十分猖獗,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刑法罪名应对,以致于只能依据《居民身份证法》对违法使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成本极低,在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行为。

因此,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中,有必要对危害国家和公共网络安全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为追究违法者创造法律条件。一是对于违法行为,应当相应地规定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明确各自的责任界限。二是要解决好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衔接问题,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三是建立移送制度,对于危害性较大且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避免“以罚代刑”。四是所有网络运营商都有维护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这些义务主体在未履行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网络安全立法思路不清,需分别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进行网络安全立法必须要明确该法的规制对象,即法律保护或惩治的对象是谁?关于我国网络安全立法,应制定“网络安全法”还是“信息安全法”或是其它名称的法律,存在很大争议。如有的学者使用“网络安全法”的概念,研究“信息社会与网络安全威胁”和“网络犯罪及其控制方略”等领域的网络问题。有的学者主张使用“信息安全法”的概念,其理由是“信息技术的应用从工商业领域已逐渐扩展到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信息安全也从技术和产业问题,上升到事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安全等重大战略性问题”。这些观点各有优长和侧重,也使当前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思路显得模糊。

对于中国国情来说,网络信息安全,首先需要解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问题,要将网络信息安全上升到国家和战略高度,没有国家的安全,个人的安全也无法保障。因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并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网络安全立法应走分别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道路。两部法律各有侧重,“网络信息安全法”重点保护互联网领域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的对象既包括作为硬件设施的网络,也包括作为内容的数据信息等;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侧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

三、综合立法,补全信息安全保护四个不足

(一)网络数据存在泄密隐患,需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网络空间的资源分配权一直掌握在美国政府控制下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手中,从台湾网络资讯中心和ICANN共同签署的入网协议内容来看,根本没有防止监控和窃取入网国家和地区的网络信息等安全保障方面的约定。今年,美国国家安全局发布的第一份“透明度报告”,明确承认该机构监控的对象接近9万个。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丰富和集中的数据更加容易被滥用或窃取,这将给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二)网上谣言屡禁不止,需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审查制度

互联网为网民言论自由提供了便利,与此同时,网络的草根化、隐匿化和反主流化也成为了网上谣言等负面信息聚集和传播的平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依法保障网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管理。当前,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主要依靠“三驾马车”,即公安、网信和工信三大部门,但三个部门依据的执法标准并不一致。如何在坚持我国优势与特色的基础上,科学借鉴高效管用的国际经验,加强和完善互联网内容管理,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

我国进行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应在坚持我国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统一执法标准,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审查制度。一是建立政府管理为主和行业自律为辅的网络信息内容审查体制。二是理顺主管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和协调配合关系,统一审查标准、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惩处的三种管理职能作用。三是互联网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加强网络运营单位的职业道德建设。四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要采用和完善进行内容审查的信息过滤技术。五是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共同监管,维护干净清朗的网络环境。

(三)网络恐怖活动猖獗,需建立反恐监控制度

当前,网络恐怖主义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将网络作为活动场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组织、召集、联络实施恐怖犯罪活动,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实施有预谋、有组织的网络攻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后果和巨大影响。对于网络犯罪,单纯依靠事后的法律制裁,根本无法有效打击和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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