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评价是按照人的内在需求去创造、实现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政府、专家、开发商、原住民等主体因自身不同需求与传统村落构成了不同的价值关系。
目前传统村落价值评价研究侧重在评选、利用类而非保护类。原因在于国家、地方政府的称号以及随之带来的支持政策、保护资金等是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一种较为现实的自保途径。大力发展旅游则是一条摆脱经济贫困而具有巨大潜力的发展道路。然而,评选和旅游开发都是建立在实实在在的价值及其呈现价值的载体之上,保护这些价值及其载体才是最根本的问题。
二、价值评价主体与客体
1、评价主体
价值评价的主体性意味着不同的主体对同一客体可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价值评价结果。专家因具备专业水平、视野宽广等较强的评价能力,在传统村落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评价方面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其作为评价主体的主导人群是合理的。然而,从价值创造到实现的整个过程来看,原住民是价值创造者的当代继承人和价值实现者的主体,专家是价值评价者的主体。价值创造、实现者与价值评价者的不同极有可能会导致以专家为主导的价值评价结果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原住民与传统村落的价值关系。
2、评价客体
作为价值评价的对象,价值评价客体是逐渐被学者们认知的。最早进入研究视野的是建筑遗产[1-2,10],如建筑结构、建筑装饰、构筑物、建筑群体规模及建筑环境等。后来逐渐发展到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3-17],包括选址、格局、街巷、建筑(群)、民俗活动及传统技艺等。
三、价值评价程序与方法
1、评价程序
2、评价方法
作为从创造到实现价值运动过程的技术手段,传统村落价值评价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其进行调整,而且评价过程往往不只运用一种评价方法,而是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法(表2)。目前学者们运用的评价方法主要包括KMO检验法、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语义差别法、加权平均法、模糊综合评判法。
a.KMO检验法
b.德尔菲法
c.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简称AHP法)是把一个复杂问题按支配关系形成层次结构分解成若干组成因素,在此基础上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多目标决策方法。如梁雪春,达庆利,朱光亚按照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构建价值评价体系[1]。赵勇等把价值特色评价分为5层17项评价指标[4]。袁宁,黄纳,张龙,范文静,孙克勤从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共4层12项指标评价西递、宏村的旅游资源[22]。凭借层次清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简单明了等优点,层次分析法在传统村落价值评价研究中被大量运用。
d.语义差别法
语义差别法(SemantieDifferential,简称SD法)是一种通过言语尺度描写来定量化测定心理感受的方法。该方法较合理地解决定性指标不易量化的问题,常被研究者运用在制定评分标准环节。一般把“0~10分”与“差、中下、一般、良好、优秀”五个等级相对应,根据指标的特点以及相差程度来确定评价指标分值[7]。
e.模糊综合评判法
3、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是表征评价客体某一属性和特征载体,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价指标的有机集合。作为沟通评价主体、评价方法与评价客体的纽带,评价指标体系是传统村落价值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价值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基本以《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国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为参照。又因评价目的的不同,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有所区别。
a.评选类评价指标体系
b.保护类评价指标体系
c.利用类评价指标体系
从旅游资源的视角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是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的一项基础内容。从旅游资源的综合价值评价来看,利用类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主要依据《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④。然而,国标同时存在着侧重旅游资源单体的评价而较少考虑旅游资源间的相互作用[29]、旅游资源的开发潜力评价不足等问题[26]。如陈传金针对国标中关于自然资源类指标反映不足问题,从主体资源、附属资源、外围支持资源三个方面重新构建评价指标体系[27]。总之,目前利用类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大多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
四、价值评价研究评述与展望
1、研究评述
传统村落价值评价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深度不够。按照评价学理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是科学评价中的关键,而设计一个完整、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需要一套科学的方法和过程[32]。目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多从地域的实际情况改善已有的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过程大多处于初选指标体系的构建阶段,没有进入到测验、应用与确定指标体系的优化阶段。对评级指标体系与价值的对应性、评价指标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等也缺少深入的论证。二是评价思路趋同。价值评价系统是由相互影响的目标、主体、客体、方法构成的有机整体。目前传统村落价值评价目标可以分为评选类、保护类与利用类,但不管何种目标,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方法等方面呈现出高度的相似性。不同目标下的价值评价研究未能体现出评价目标与评价主客体、评价方法的一致性,这会导致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受到质疑。
2、研究展望
在传统村落不同的发展阶段,传统村落价值评价的侧重点有所差异。长期以来,“抢救性保护”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紧迫任务,如何筛选价值较高的传统村落是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初期阶段的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该阶段的评价主体应由专家主导转向专家和机构联合推荐,更有利于传统村落的整体性保护。随着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深入推进,传统村落必定会进入内涵提升的发展阶段。此阶段的根本在于寻找一条立足于村庄自身的保护之路。按照评价系统构成要素的内在逻辑,评价目的从评选转向保护,意味着传统村落价值需要被全面挖掘、梳理与评价。相应地,需要建立一套不同于评选类的价值评价内容与方法(见表3)。与评选类、利用类相比,面向保护的传统村落价值评价研究,既能够更加深入地认知与提升传统村落,又有助于建立自身价值判断体系,为可持续发展、规划设计提供重要指引。因此,除了加强价值评价的基础性研究之外,还需对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价值的整体性和地域性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a.多元主体研究
b.整体性研究
c.地域性研究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自然环境复杂、拥有多民族的国家,每个传统村落都历经了上百年的生长过程,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呈现出独具特色的景观风貌。如平原型村落与山地型村落在山水格局、街巷空间等方面差异明显;交通型村落比居住型村落的区域价值更为突出。因此,需要突破以评选为目的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国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的评价思路,结合自然环境、社会状况、经济水平、空间形态特征等重新构建价值评价内容与方法,以提高传统村落价值的地域性认知。
注: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201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中,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2003年联合颁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中,历史文化名村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综合霍晓卫、胡燕等学者的研究,历史文化名村是优秀的传统村落,属于传统村落的范畴。
②国务院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12年联合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颁布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第四条。
④《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中,旅游资源评价分为“资源要素价值(85分)”“资源影响力(15分)”“附加值”三个评价项目。其中,“资源要素价值”项目中含“观赏游憩使用价值(30分)”“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25分)”“珍稀奇特程度(15分)”“规模、丰度与几率(10分)”“完整性(5分)”等5项评价因子。
作者简介:张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博士在读,讲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小城镇建设》杂志2018年3月刊(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