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案酒楼败诉顾客没赢

北京首例“开瓶费”官司未说收费违法

败诉酒楼要上诉并坚持继续收费

东北网双鸭山12月28日电12月21日,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在海淀区法院开庭,法院认为“开瓶费”属不当得利,判定涉案酒店全额返还市民王先生100元。消息传出,在大洋网所作的调查中,网友几乎一边倒地表示支持法院的判决。多数人乐观地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说明了“餐饮行业收取‘开瓶费’属违法行为”。

此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看似让消费者满意了;但推理下去,如果餐饮业免收“开瓶费”,甚至允许自带食品的话,白白提供餐饮场所的企业的利益谁来保护?消费者和餐饮企业的分歧诉诸法律之后,并没有让争论平息,反而愈演愈烈。消费者和餐饮企业在“开瓶费”问题上只能誓不两立,双方就不能静下心来协商解决问题?

北京首例“开瓶费”案,原告是律师

“毫无疑问,海淀区法院做了一个公平的判决,这个判决毫无疑问是具有标本意义。”12月25日下午,原本还在感冒中,频频咳嗽的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明一听记者要就“开瓶费”的问题进行采访,用两个“毫无疑问”表达了自己的态度。

然而作为这个“标本意义”案件的原告,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王子英在众多媒体的报道中,只是一个普通的北京市民。王本人其实是一位有着十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主要办理的是刑事方面的案件。这次诉讼他委托自己所在的北京元坤律师事务所的另一位律师陈占民代理。

12月21日,海淀区法院判决,湘水之珠大酒楼9月13日收取他在该处就餐时自带酒水的100元开瓶服务费属违法,要返还。而王子英在起诉状中提到的第一条诉求:要求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因为“于法无据”,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9月13日,王子英和客户一行四人在离律师事务所很近的湘水之珠大酒楼就餐,并带了一瓶朋友送的金士力酱香型白酒,想好好款待客户。因为之前8月的一天,王和同事也曾自带酒水在这里就餐,那次根本没有收什么“开瓶费”,所以这次,他没多想,带了这瓶酒过去。

“我们要开酒的时候,服务员过来,说要帮我们开瓶,但并没有提到要收费。”王子英有些愤怒的回忆到,自己当时也没有在酒店的任何地方看到关于自带酒水方面的规定。至于后来开庭的时候,酒楼方出示写有“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内容的菜谱,王子英当时根本没有看到,“这不是强制消费是什么?店方自己单方面制订的合同,能强加给消费者吗?”

这个100元让只消费了196块菜钱的王子英非常不爽,“我们自己不会开酒吗?他开个瓶盖就收100元,有这样不讲道理的吗?”

交了296块钱,王子英要求酒楼方在商业小票和发票中都注明这个100块收费依据是“开瓶费”,但酒楼根本没有理他,只在商业小票上注明“服务费100元”。这让本来就觉得受骗的王子英越想越挫火,元坤律师事务所和湘水之珠大酒楼原本就在一个大院里,没想到“反而挨宰”,自己在客户面前“面子上过不去”。一怒之下,王子英把湘水之珠告上法庭,要为自己讨个明白的说法。“收费要讲依据呀,既然你收的是开瓶费,为什么不敢在发票上注明?”

陈占民作为同事王子英的代理律师,对海淀法院的判决十分满意,“那个判决书写得非常漂亮”。他建议记者一定要看看这份判决书。

12月25日下午,记者见到了这份编号为(2006)海民初字27861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写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子英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陈占民告诉记者,当初,法院看到案值只有100元这么少,曾劝过当事双方和解,但双方都断然拒绝。“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并不是没事找事,而是要讨一个公道,替更多的人说话,其实就是在打一场公益诉讼。”

九成五网友认为“开瓶费”是霸王条款

判酒楼败诉只是法官的个人看法

陈占民的高兴不是没有道理。在12月23日大洋网所作的“您认为‘开瓶费’合理吗?”的网络民意调查中,共有10934名网友参加了投票,其中,95.78%的网友表示不合理,认为“‘开瓶费’完全是霸王条款,带瓶二锅头也要交100块?”

还有不少网友纷纷在论坛留言表示支持胜诉的王子英,认为这是给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霸王条款的重要一击,开个瓶盖就要50、100元的,岂有此理!

王子英案子判决结果出来之后,有媒体立刻用《北京首起“开瓶费”案宣判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支持》作为标题,认为此案为消费者今后可以理直气壮地自带酒水进餐馆,而不必再担心是否需要交纳“开瓶费”。

对此,湘水之珠大酒楼的副总经理葛健华觉得,如果消费者要这样想,那就错了。“这只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一件事情的个人看法,他这样判,不会对其他案件产生任何示范作用。”

在这个案件中,葛健华认为,王子英其实是知道要收取开瓶服务费的。当时他也按要求给了。当时王还因为没有贵宾卡,硬要酒楼打折30元,享受折扣。葛想王只不过恼火,想就此机会成名,哗众取宠罢了。

“另外,我要纠正一下,我们业内并不承认‘开瓶费’这个容易引起人误读的说法。”葛健华强调,因为媒体长期的误导,才出现了“开瓶费”这样一个极不准确的专有名词,“确切的说,不是‘开瓶费’,应该是‘服务费’,最不济也要讲明是‘开瓶服务费’”。

葛健华明确地告诉记者,现行没有法规说不允许酒楼禁止客人自带酒水,也没有法规说不准收取服务费;就是一审判酒楼输的判决书上也没有说,酒楼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是非法的。法不禁止就可行。相反,2003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协会曾制定发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至此,“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

湘水之珠声称将继续收取“开瓶费”

考虑到客人到酒楼消费,如果自带酒水,酒店要提供酒具,要对酒具消毒,要提供斟酒服务,还要保证顾客的酒水安全,这些都是花了人工和成本费用的。因此,不管酒楼方败诉与否,葛健华都表示,今后他们还是会按照“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对于葛的说法,他的同行——北京大董烤鸭店的老总大董非常赞同。大董说餐饮行业之所以提到要对顾客自带的酒水加收“服务费”,其实就是不希望客人自带酒水。

大董拿他自己的店面做例子,客人到他的店来吃饭,不光是吃饭而已,各种费用都在同时发生的:店面每天每平方米4.2元的租金不会因为没有客人减少;33%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是肯定要上交的;现在人工费和租金都在上调,工作人员进店都要上“三险”,他店里员工的最低工资是900元,这些费用、成本要通过菜品来分摊是远远不够的,现在市场竞争激烈,菜品的利润空间已经非常薄。

大董甚至觉得让酒店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是件特别荒谬的事情:“餐饮”本来就包括两个方面:餐和饮。如果现在允许自带酒水,拿去我们经营的一个大头,还要求酒楼在这一块拿出地方、人工、租金免费为你服务,有这样不讲理的事吗?现在是可以免费自带酒水到酒楼,下一步是不是可以自带饭菜到酒楼了?

在国外有教养的人都不带酒水进餐厅

“我在美国、澳大利亚都工作过,就没搞懂,在中国,‘开瓶服务费’该不该收的问题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被广泛讨论!”朱本福是北京本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是湘水之珠大酒楼的代理律师,他对酒店方提供场地、服务的行为居然被司法审判违法,感觉到完全不能理解,他自己虽然也是个消费者,也认为法律应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等于消费者权益泛滥法,不能由此强迫经营者提供免费服务。

朱本福告诉记者,在国外,大家去餐厅根本就没有自带酒水的习惯,因为这样做会被视作非常没有教养,是对餐厅的很不尊重。有教养的人基本不会这样做。

但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自带酒水的,英文中有个专有名词“CORKAGE”的存在,翻译成中文就是“开瓶服务费”。关于该词的定义和解释,可以查询任何一个英文字典或者英汉字典,就是“酒店或者饭店因允许人们饮用别处购买的酒水收取的费用”的意思。这个词的存在说明了一个习惯或者惯例在全球英语国家的餐饮行业的普遍存在,而且不为法律所禁止,而由交易双方自由选择。这个词的存在代表一种现象和文化的存在,范围如此之广,为什么独有中国人例外?

“虽然我知道我们上诉的胜算也不大,但我们从一开始不接受调解,就是要把正确的消费观念传达给更多的人。”朱本福说这番话时,显得有些悲壮。

靠卖酒水赢利不是合格餐馆

“人们为什么要自带酒水到酒楼?因为酒楼的酒水太贵。”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的团长邱宝昌举例说,一瓶市场售价350元左右的酒,通常在餐馆就会标价700元到800元。

在他看来,餐饮企业主要是提供菜品而不是卖酒的,提供酒水就好像医院提供药品一样,药品的价格应该是按照市场价统一的,医院不是药店,提供药品只能是辅助功能,医院的诊疗技术才是其特色经营;餐饮企业也是同样道理,凝结了智慧和劳动的特色菜品才是餐饮行业的竞争力所在,酒水只是辅助提供。

“一个餐馆要靠卖酒水来盈利,可见这不是一个合格的餐馆。”邱宝昌说,而餐馆提供酒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分摊一些费用、税收,适当加价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加多少合适呢?5%10%50%100%具体的标准,现在完全是由餐饮企业自主决定的,而且这种自主定价,只要明码标价了,物价局的价格监督部门并不会追究。

加多少算暴利?现行的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邱宝昌承认,现在市场竞争,会给餐馆的酒水定价行成一定制约,但这对消费者来说,餐饮行业不允许自带酒水行规最终还是要保证商家的利益。

现在,消费者要自带酒水过来,把商家在酒水方面的盈利空间刨开了,他就在开瓶费上想办法,暴利和公平交易的矛盾和博弈由此产生。

判决结果片面保护消费者

不收“开瓶费”国家税收有不小损失

今年6月上旬,北京一些媒体报道,北京市商务局联合北京市餐饮协会,共同向社会各界发布了《北京市餐饮行业就餐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此后饭店不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

对于法院援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为酒楼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权,朱本福相当不认可,“作为经营者也有选择客户的权利、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主定价、确定餐饮服务的方式和内容的权利。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选择权是平等的、是双向的。不能因为给予一方选择权,相应地就剥夺了他方的选择权。判决书对第九条的解释,就是片面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意愿,而剥夺了经营者的选择权和意愿,通过判决确定经营者只有‘被选择权’,必须接受客户的‘选择’!这就是该判决书错误的核心所在!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就一定要损害酒楼的利益吗?

“废除开瓶费,允许自带酒水都可以,但相应的税收等费用是不是也要下降呢?”大董还认为,餐馆即便是以较高的价来卖出酒水,总归会按照33%的所得税和5%营业税上交给国家,并不是店家独吞。“撇开其他的来讲,这对国家税收也是不小的损失。”

费用适当,也就认了

王子英案子判决结果出来之后,邱宝昌就说,在追求司法公正的今天,这个案例对今后的同类型的诉讼无疑具有示范作用,最起码,酒楼在追逐暴利的时候,会有所收敛,要收也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价位。

大董干脆很直接地告诉记者,今后他的餐馆还是不欢迎客人自带酒水,硬要带,就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记者在陶然居等餐馆照样也看到,收取开瓶服务费的告示。

王子英一开始并没有觉得酒楼收开瓶费完全不合理,他说“不管有没有告知,如果收个10块,20块,我也就认了。”王子英承认,自己一开始并不是要否认酒楼提供的服务,但这个服务的价码实在太离谱,让自己气不打一处出,因此要付诸法律来解决。

餐馆酒水应加价20

%国家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比较为难,目前,自带酒水的开瓶费到底该怎么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是按餐费总额的百分比;有的是按固定的数目:比如国产酒50元一瓶,洋酒100元一瓶;有的按店内同样酒价的百分比收……收多少,也没有一定的标准;比例从10%-50%不等。也有的认为酒的档次越高,收费就要越高。

大董认为,目前餐饮行业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想达到一种所谓高价同盟基本是没有可能的。善于算账的大董,给记者算了算为什么酒楼酒水要卖得比超市贵的原因:超市不是消费场所,不需要提供人工、场地、酒具等多种后续服务,超市卖场的租金比酒楼低;超市的人工成本也比酒楼低,像他店里300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就必须要有300个服务人员,超市则人少得多;超市的税收也比酒楼低,诸如此类的各种费用相加之后,照他的经验,餐饮企业的利润率保持在15%左右比较恰当,对于酒店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对于酒店的后继发展都比较有利,餐饮行业所卖酒水加价20%左右也是完全应该的,不能称之为暴利。

“如果餐饮企业在各项服务收费没有暴利,自然是法不究,民不举,但事实是这样吗?”邱宝昌遗憾地告诉记者,企业盈利多少算是暴利,怎么测算,虽然1995年1月25日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曾经颁布了一部《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但这部共计18条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并不具备切实可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也被人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

“开瓶费”2006备忘

◎2006年4月16日《法制晚报》报道,北京的罗先生在崇文区阳光美景广州海鲜渔港就餐时,自带了一瓶几十元的奶酒,结账时被要求按照总餐费的15%收了136元“开瓶费”。

◎2006年3月15日四川新闻网报道,成都市餐饮同业公会起草并试行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

10月6日《天府早报》报道,《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两大内容被删除。

◎2006年11月28日,《贵州都市报》报道,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明文规定:从事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采访手记

除了怄气,能否协商?

如果一个消费者自带酒水到酒楼消费,酒楼谢绝;这个消费者坚持要带并声称会付更多的酒水钱,酒楼老板还拒绝吗?如果因为这个酒楼坚持要收“开瓶费”,第二天变得“门前冷落车马稀”,酒楼老板还会坚持吗?

其实,酒楼老板想多挣钱,只要不违法,无可厚非。不过,“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挣钱挣得让消费者不满意不高兴,那还挣得到钱吗?

中国有句古话叫“和气生财”,对于商家来说,你如果多替消费者考虑,将自己的收费的方式和数量用足够透明、方便、清晰的形式告知,而不是欲说还羞,只在某个僻静的角落里羞答答地提出要收“开瓶费”,消费者是不是不会那么反感呢?消费者其实并不反对商家挣钱,他们只是受不了被欺骗的感觉。要不要收、怎么收、收多少,这些一定要让消费者清清楚楚,这才算是商家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

对于我们消费者而言,希望商家充分尊重你的消费选择权,希望可以自带酒水;但你是不是也应该想到商家同样也有选择权?他被强制提供免费的服务,这对他公平吗?

“开瓶费”已经被证明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案例,涉及到多方的利益,而且各方意见纷纭,目前诸多问题短期内可能协调解决不好,完全依靠法律途径未见得是一件好事。如果能在“法”与“情”之间找到微妙的平衡点,多些协商,多些和解,未必不能解决问题。

湘水之珠的葛健华表示,如果哪个顾客拿一瓶路易十三到酒楼来,他会觉得这是顾客看得起酒楼,他也很可能给顾客面子,免开瓶费甚至给菜品打折。这些都是可以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进行协商的,并没有那么死板。有计较的商家和顾客,也有大度的商家和顾客,眼下餐馆酒店遍地皆是,顾客不愁没有选择,而商家也不可能不懂不断调整经营手段的重要性。要是顾客都流向了那些不收“开瓶费”的店家,剩下的酒店还会坚持张贴“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吗?“开瓶费”的收与不收,市场杠杆才是最佳的发言人和决定者。而对于当事人而言,多些协商,多些理解,事情矛盾也不是不可调和啊。

THE END
1.“死亡税率”是假,企业税负难题是真中美税制之别 税负问题是社会的痛点。 过去若干年,《福布斯》杂志曾把中国列为世界上税负第二重的国家。后来,经过多年的讨论,人们终于认识到那个税负是为特定人群计算的。而且,简单地将各种最高税率加总在一起计算所谓“税收痛苦指数”有很多误导,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适用最高税率。 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40111
2.酒类企业税收政策(白酒生产企业需要交哪些税)法律知识七、我国对制酒业都征收哪几种税制酒业的税收负如何请帮帮忙 对制酒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等几种税,制酒业的税负一般在30%以上。如:某酒业有限公司只有粮食白酒一种产品,2004年产量为19.47吨,销量为48.3吨,销售收入为40.58万元,适用消费税率为25%,从价定律征收消费税为10.15万元,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为4.83https://www.kstnjscl.com/flzs/222144.html
3.税负,白酒出海的头一道坎?不仅如此,目前,美国进口中国白酒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还很单一,税前扣除项目少不说,适用的效率也不高。例如一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较短,难以对出海酒企的长期发展产生持续影响。 可以看到,对于任何一家走进美国的酒企而言,要快速适应美国复杂的税制和极高的税负,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https://www.huxiu.com/article/3144315.html
4.产品陈列协议范文由于该产品利润低,前期经销商对业务员的A酒提成仅为万分之六,但其经营的其他品牌的产品的提成大都为百分之一。而且每个市区或者县级市场只由一个经销商的业务人员负责,这个业务人员同时负责经销商经营的十几个白酒品牌的销售,由于A酒提成低,经销商业务员缺乏推销A酒的积极性,对终端网点和陈列更不不主动维护,导致Ahttps://www.gwyoo.com/haowen/157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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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协同财税网63.请问,单位在建工程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在取得之日抵扣吗? 回复: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https://xt12366.com/index.php/Home/Case/jdshow/id/YlZw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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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某酒厂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同时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为了请计算该酒厂在不同情况下的税收负担: 1、若三类产品单独销售核算,应交纳的消费税: (1)白酒应交纳的消费税=( 1 )元 (2)药酒应交纳的消费税=( 2 )元 (3)套装药酒应交纳的消费税=( 3 ) 元 (4)合计应交纳的消费税=( 4 ) 元 2、若三类产品未单独核算 应交纳的消费税=( 5 ) 元 3、如果不将两https://www.shuashuati.com/ti/ef9c8aa7f1ee4c50af9273627e33136b.html
17.消费税征收后移,酒业怎么办?若统一到零售环节征收,那大量的酒企,特别是生产高端酒的企业多是产品全国销售,则必然导致酒企在本地缴纳的消费税大幅减少,这对那些以酒企为财税支柱的地方而言,不啻为釜底抽薪;再者,到零售环节征收,如何保证消费税应收尽收,需要配置多少征管人员或设备来防止税收流失。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解决,改革不会贸然落地,正如https://www.shui5.cn/article/4e/546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