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
字面意思。
案例:
案号:(2022)沪0151民初229号
本案中,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301室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5.24平方米)系原、被告按份共有财产,原告、被告1、2、3各占四分之一份额。三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将该房屋出售。房屋出售所得款项2,000,000元应属于原、被告按份共有,原告、被告1、2、3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即各应得500,000元。三被告主张原告对父母生前未尽赡养义务,故不同意原告取得相应价款,本院认为,三被告该意见与本案共有物分割纠纷无关。三被告所述被拆迁的房屋由其出资约146,000元修建,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评估价值及拆迁安置费用等,已在本院(2018)沪0151民初1095号案件中予以处理,且与本案处理的房屋出售款项无关,故对三被告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沪0105民初24537号
被告1与案外人于1957年结婚,育有原告1、2、3、4四名子女。案外人于2011年5月去世。被告1与被告2于2012年5月结婚。
1995年,涉讼房屋登记在被告1名下。
案号:(2021)沪0114民初7042号
综合本案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已支付的评估费14,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400元,由被告负担12,600元,被告已支付的评估费7,600元由其自行负担。
案号:(2021)沪0115民初55598号
虽然涉案房屋为原告与第三人按份共有,但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份额仅为三分之一,原告在涉案房屋共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的第三人处于昏迷状态,从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未与第三人的其他子女(即三名被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就涉案房屋装潢事宜与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涉案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并委托施工人员对涉案房屋内装潢进行损坏,遭三名被告反对及阻挠,进而发生纠纷,原告所实施的上述行为,于法相悖。现原告据此要求三名被告排除妨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之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沪0151民初10337号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2019年4月份左右,第三人与被告相识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时,被告与第三人各自均有家庭,被告于2020年1月9日离婚,被告与第三人至2021年9月份断绝来往。被告与第三人在保持情人关系期间,第三人陆续给被告转款若干。原告认为第三人给被告转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涉讼。
[裁判要旨]
在没有证据证明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或所处分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等情况下,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处分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财产,系无效行为。
[案情简介]
车菲菲、张医德与刘花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刘花会与车风系夫妻关系,车风(男)与车菲菲(女)系兄妹关系,车菲菲、张医德两人为夫妻关系。2009年7月4日,车风因病死亡。
2009年3月17日,戚某、陈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订《个人房产最高抵押理财额度借款合同》一份,由戚某、陈某用抵押贷款的方式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120万元。2009年4月1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将此120万元贷款转入了借款人戚某,陈某指定的刘花会在该行2009年3月31日开户的A银行卡中。
2009年5月29日,刘花会丈夫车风将刘花会该银行卡中的50万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到了车菲菲的民生银行B银行卡内。民生银行2009年5月29日的上述款项的储蓄取款凭条和储蓄存款凭条均系车风签的“刘花会、车风”和“车菲菲”。2011年6月1日,刘花会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车菲菲、张医德立即返还欠款50万元。刘花会称:2009年4月1日,刘花会从戚某处借款120万元,此120万元借款由民生银行转存在刘花会的民生银行A借记卡中。2009年5月29日,车风在刘花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中的50万元借款转入车菲菲的账户事实清楚。刘花会作为财产共有人,有权向被告要求还款。
两被告称:此50万元是车风还以前从被告处的借款,非被告从车风处借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1)2009年5月29日,刘花会的丈夫车风将刘花会银行卡中的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到了车菲菲银行卡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对刘花会主张的要求被告返此50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称此50万元是车风向其还借款,即借贷关系。但被告对自己的借贷关系主张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50万元的出借过程及此50万元借款的
N海都全媒体记者陈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回?近日,闽侯法院办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2020年,肖诺发现马强上述行为,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肖诺向闽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王珊返还赠与财产。
闽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调解,向马强与王珊释明,马强与肖诺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作出特别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王珊的大额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强未事先征得肖诺同意,事后也未得到肖诺追认,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肖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同时马强与王珊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该赠与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赠与行为,王珊应返还受赠财产。经法官多次耐心细致调解,马强、王珊均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意返还肖诺财产。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马强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私自将其与肖诺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珊,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王珊基于无效赠与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和道德约束,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互信,共建美好家庭。同时,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应平等协商、统一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无权、单独处分,未经追认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