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该怎么办?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双方“共有”房产,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近日,连云港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买受人无法证明妻子认可房屋买卖一事,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刘某购买王某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某处的房屋。刘某支付定金后,王某主张该房屋系其与妻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赵某不同意卖房,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王某答辩称:签合同时我并未告知赵某。因房屋属于我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属于擅自处分财产,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家事代理权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向法院主张不知情,此时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应区分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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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是婚前财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即便仅有房屋所有权人一人签字,也可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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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签订合同的一方所有,则其合同效力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登记公示与公信原则,房屋买受方如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得到保障,即认定合同有效。

此时,购房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呢?我们认为,应按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即如果购房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卖房人或其配偶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如果购房人虽然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卖房人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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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案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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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权进行处分?夫妻一方有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但仅限于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6679607.html
2.论夫妻共有房产单方处分行为的效力在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房产进行处分时,应当根据房产的登记状况、处分人的身份情况等,对该处分行为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用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在涉及夫妻内部关系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涉及夫妻外部关系时,如果该房产未经依法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2/id/1219353.shtml
3.夫妻一方可以处分共有财产么夫妻一方可以处分共有财产么 导读:1、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如果数额较小,依法应当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都有处分权。2、如果数额较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确认该处分行为无效。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并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处分行为有效,不得申请撤销。https://www.64365.com/zs/3106160.aspx
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分析对于处分动产,本文主要分析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金钱的类型。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情形。《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https://www.jianshu.com/p/1a4c62f69200
5.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承诺书(精选12篇)我们知道,夫妻关系的缔结基础是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那么双方应当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所以基于双方一定范围内的单独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默认为可以得到另一方的同意的,另外,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建立起交易双方彼此信任的交易机制。https://www.360wenmi.com/f/file3i3wlov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