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然后进入企业,退休养老金怎么计算?有何区别?下面随社保网小编一起来一探究竟。
2014年10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施,而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早在1996年就建立实施了,前后相差19年。由于两种制度双轨运行,在视同缴费年限界定、视同缴费指数认定上都有各自的法规,因此计算的养老金发放数额也不尽相同。
那么,对于一些先在事业单位工作,后来因单位改革转制、分流安置、交流调任等方式进入企业单位工作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中人”,其退休养老金如何计算?是执行事业养老待遇标准还是企业养老待遇标准?有哪些区别和不同之处?
一、事业人员进入企业工作,退休后按照哪个方案计发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法规:“职工由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法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方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法规:“参保人员从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以上两个通知都明确法规,从事业转入企业参保的,退休时执行企业养老金计发方案。
二、计算退休养老金有关数据如何认定?
1、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存储额。人社部规〔2017〕1号法规:“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根据以上法规,事业阶段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企业合并计算。事业阶段无缴费的,进入企业后参加企业社保并建立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