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常识:“生命至上”是“人民至上”的生动诠释|社会科学报
深度
关于“什么是常识”的答案似乎十分“常识”。然而,熟知并非真知。联想到人们往往把常识与广泛认同的信念等同起来,联想到社会生活中常常发生的蔑视、违反甚至践踏常识的行为和事件,联想到社会生活中反常现象所引起的严重后果,从生命意识的深度来思考常识就具有了现实意义。
原文:《生命意识视域中的常识》
作者|上海大学哲学系教授陈新汉
图片|网络
人类生活所不能离开的常识世界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不仅形成而且检验与感觉、知觉相联系的信念和与建立在感觉、知觉基础上的观念相联系的信念。与感觉、知觉相联系的信念,如“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或“太阳东升西落”等,属于感性范畴;与观念相联系的信念,如“地球绕太阳旋转”或“童叟无欺”等,属于理性范畴。那些使社会活动无数次获得成功或有效,从而不需要再将其证成环节展示出来的信念,就成为人们广泛认同的常识。这些常识通过语言系统凝结在声音、纸张或互联网等物质载体上,就形成了“一个具有特殊关系和联系的特有对象区域”,这就是人类生活于其中的具有“一个等级秩序(Rangofdnung)”(舍勒)的常识世界。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的实践范围不断扩大,于是新的常识不断涌现,旧的常识不断退位。新常识替代旧常识不是简单地否定,而是旧常识随着条件改变的伸展延续。一般说来,属于感性范畴的常识变化发展比较慢,然而其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作用较为基础;属于理性范畴的常识变化发展比较快,然而由于理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其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作用也就更为显现。
常识世界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但一旦形成,就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具有规范作用。“关于世界的常识性知识,是一个具有自身典型性的建构体系”,这个建构体系是我们面对世界时“表现出的接受、排斥或理解等态度的参照系”(阿尔弗雷德)。这就决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能从非常识的视角来看世界,人类生活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常识世界。
体现生命意识的常识是常识世界的核心
人的生命活动是与“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马克思)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在把自己的生命活动作为对象予以意识的过程中,形成了以“我”为标志的“始终是特定的人”(黑格尔)的生命意识。海德格尔把个体的生命活动称为“此在”,指出“对存在的领会本身就是此在的存在的规定”。生命意识是生命活动的“存在的规定”,这就不仅使生命意识在生命活动的展开中展开,而且使生命活动在生命意识的展开中展开。
“生命至上”是“人民至上”的生动诠释。“生命至上”中的生命是一个完整的过程。“生命是人的整个范围”(黑格尔),生命作为过程呈现为生存和生活两种状态,犹如一棵大树的根基和主干,离开了根基,生命就不能存在;离开了树干,生命就必然枯萎。相应地,生命意识是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的统一。前者就在于努力使生命活动保全包括持续本代、繁衍后代、赡养前代的生命的存在;后者就在于在生存基础上规划自己的生活,以实现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发展的追求,使作为“此在”的生命达到“最本己的能在”(海德格尔)状态。
尽管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在生命意识中的地位与内容都会发生变化,然而无论怎样变化,都可以分别用“要活下去”的信念和“要过好日子”的信念来概括。于是,经过社会生活反复检验的这两个信念,成为人们最为广泛认同的集中体现生命意识的常识。
相对应于与感觉、知觉相联系的常识,与观念相联系的常识可分为知识类型的常识和价值观念类型的常识。在实践活动中,目的“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马克思),这就使与目的相联系的价值观念类型的常识比与方法相联系的知识类型的常识更为重要。与观念相联系的常识比与感觉和知觉相联系的常识更为重要,这就决定了价值观念类型的常识在整个常识世界中的重要地位。
人们总是以高级形式遵循生物界中“趋利避害”的基本规律。对于任何个体而言,最根本的“利”和“害”总是与满足生命的存在需要和发展需要联系在一起的,这就使得生命意识成为在多元价值观念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价值观念,由此就顺理成章地使得集中体现生命意识的“要活下去”和“要过好日子”两个常识,成为整个常识世界的核心。无论是与感觉和知觉相联系的常识,还是与知识和价值观念相联系的常识,尽管常识之间往往会有矛盾甚至冲撞,但就围绕着个体生命活动的常识世界的总体而言,其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直接或间接地围绕着以集中体现生命意识的这两个常识为核心而有序排列和展开的。
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尽管常识世界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展,但体现生命意识的常识是常识世界的核心,这就决定了常识世界中的推陈出新,最终必然要体现生命意识,否则生命活动就不能正常地运行,从而使寓生命活动于其内的社会生活不能正常运行。可以说,遵循常识或至少不与常识相悖是寓生命活动于其内的整个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标志。
民谚曰:“事出反常必有妖。”这里的“常”涵盖常理、常情、常规等,但都可以大致用常识来概括,故“反常”就可以被理解为违反常识或与常识相悖。对于此民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主体的行为者方面来说,行为者违反了常识的怪异行为,正说明了行为者内心窝藏着“妖”;从客体的社会现象方面来说,社会现象中出现了违反常识的怪异事件,正说明了社会现象内隐藏着“妖”。由此必然是“妖为鬼蜮必成灾”(毛泽东),社会生活就不能正常地运行,就会发生动荡。此民谚不断地被历史上的社会生活所证实,本身就成为人们广泛认同的常识。
“反常”从根本上违背了“要活下去”和“要过好日子”的体现生命意识的常识,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人民群众,恩格斯说,“他们不是超凡入圣的利己主义者,而是利己主义的人”。人民群众的创造动力就在于在构建价值世界中追求自己的利益。一旦人民主体的利益尤其是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人民主体就必然会为了维护并增进自己的利益而进行斗争。于是人民群众就会在自发或自为地遵循“趋利避害”基本规律的生命活动中对“反常”的怪异行为和怪异事件予以抵制,把隐藏在其中兴风作浪的“妖”揭示出来,使主体的行为符合常识、客体的运行符合常识,从而使社会生活回归正常。
批判、尊重和敬畏常识
要遵循常识,就要尊重常识;要尊重常识,就必须对常识予以批判。黑格尔指出,必须对“普通人的常识”予以哲学的批判,如果用没有通过真正哲学思维的所谓的常识来代替漫长的文化陶冶道路,“这就如同苦蒉之自誉为可以代替咖啡一样”。为此就要做到:第一,不能把常识与人们广泛认同的信念等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形成很多信念,有些信念会为人们广泛认同,甚至还会进一步上升为“拳拳服膺,孜孜以求”的信仰,然而不能由此把人们广泛认同的信念都理解为常识。第二,要研究常识的适用范围。批判的真谛就在于“对它的根源、范围和界限加以规定”(康德),一旦突破常识的适用范围,那么只要向相同方向再多走一步,它就不再是常识了。第三,辩证地对待常识的执着性。人们对常识的“不证自明”和“显而易见”的信赖情感,为人们利用常识世界的构架来把握现实世界提供了便利;然而,这种信赖情感容易形成“缺乏流动的辩证的特征,从而把整个常识凝固化、惰性化”(俞吾金)。这就需要在运用中辩证地对待常识的坚执性,要随着条件的变化,使常识不断地推陈出新。
对于经过批判的常识,必须予以尊重。尊重常识就是尊重产生和检验常识的社会生活实践,就是尊重积淀和凝聚常识的人类历史,因此在本质上就是尊重作为社会生活和人类历史主体的人民群众。这是唯物史观对待常识必然得出的结论。尊重常识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是遵循常识,不能违反之,更不能践踏之。
黑格尔认为,“世界精神”具有“宇宙的无限权力”,“世界历史因此是一种合理的过程”。人文精神是实践在社会意识中的历史积淀,实践在本质上就是体现主体的“自我实现”的对象性活动(马克思),这就决定了人文精神的内核是追求自由的主体意识。实践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人文精神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地理解了的黑格尔所意谓的成为意识形态庙堂里“至圣的神”的“世界精神”。主要以实践形式呈现的生命活动把生命意识作为其“存在的规定”,而实践是人文精神的内在根据,这就使生命意识具有了“用宗教上的语言来说”的“神圣的思想”(黑格尔)意蕴。于是以体现生命意识的常识为核心的常识世界就因具有“神圣的思想”,而具有了体现为“拳拳服膺,孜孜以求”精神状态的类似宗教信仰的意味。这就意味着,对于常识世界必须具有如宗教般虔诚的敬畏之心,否则不管“反常”的行为主体或“反常”的社会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什么光环,都会因亵渎神圣而被滚滚的历史潮流所吞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