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指导餐饮单位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开展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餐饮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为本次监督抽考的实施对象。
上述实施对象每家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监督抽考,鼓励其他管理人员一起参加监督抽考。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应用载体和操作方法。实施对象统一通过浙里办-浙食安APP或“众食安企业端”APP开展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员人员监督抽考操作使用方法详见附件2。
(二)组织实施。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的具体组织实施。
在布置任务前,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通知实施对象在“众食安企业端”APP配置本单位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系统默认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员接收监督抽考任务(具体操作详见附件3)。
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由属地监管部门先在智慧餐饮信息平台布置抽考任务,餐饮单位收到抽考任务后完成抽考任务。
(三)目标要求。实施对象监督抽查考核覆盖率不低于95%;监督抽考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结果公示率达到100%。
四、结果应用
抽考不合格的单位应认真整改,整改合格后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属地部门应及时以非现场或现场方式安排补考任务,补考通过的,视为合格。
凡未按规定参加抽考或抽考不合格的,市场监管部门要适时对该主体进行风险评估,督促整改落实。
各地应通过官网、官微、媒体等途径及时公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合格、不合格餐饮主体人员名单和不按规定参加抽考的餐饮主体名单。
附件:1.餐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必备知识考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