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经销过期预包装食品受处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管局查处斗门区某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6月16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市斗门区某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冷泡绿茶(原味茶饮品)”7瓶、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10,000元。
饮料类预包装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常见的食品,饮用超过保质期的饮料可能会引起肠胃不适、腹痛呕吐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会引起食物中毒。当事人售出9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冷泡绿茶(原味茶饮品)”预包装食品,并未收到消费者饮用后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虽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但还是要引起重视,经营者务必要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案例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受处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某鑫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2月22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某鑫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及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5,500元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奇趣蛋”是一款广受儿童喜爱的零食,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青少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规范了“校园食品”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三: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受处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某坤祥食品有限公司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案
2022年7月13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某坤祥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45元并处罚款50,000元。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6日对位于斗门区井岸镇中兴中路328号某新都汇斗门公司1F29、2F46、3F32卡的豆制品/熟食专柜进行开展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品柜陈列有不同价格、规格的豆制品类食品,该批食品的标签标示的“生产厂商”均是北京某坤祥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依法取得豆制品/熟食专柜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斗门区市场监管局遂于当天对该公司(下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四: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受处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斗门区斗门镇某仁眼镜店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7月11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斗门区斗门镇某仁眼镜店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一批违法生产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0,000元
根据群众举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5月16日对位于斗门镇兴门路19号的斗门区斗门镇某仁眼镜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货架陈列摆放一批隐形眼镜护理液,储货柜存放53盒“海昌季抛软性亲水接触镜”。该店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店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斗门区市场监管局遂于当天对该店(下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4月份从广州眼镜城购买回“海昌季抛软性亲水接触镜”55盒,在店内销售。“海昌季抛软性亲水接触镜”属第三类医疗器械。至案发,共销售了“海昌季抛软性亲水接触镜”两盒,销售收入78元。该店货架上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货值共有2282元。当事人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经营过期化妆品受处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梦达人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3月4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梦达人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产品并处罚10,000元。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2日,对位于斗门区井岸镇益利名门花园7栋2单元803的化妆品经营场开展日常检查,现场发现有两款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遂于当天对该商行(下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搬到井岸镇益利名门花园7栋2单元803室开展经营活动,在淘宝网注册“美老大星艺美妆护肤”网店从事化妆品网络销售。分别于2021年1月5日、5月26日从某公司购进21dayRENEWSERVMREVITALISEvt(又叫21天晚安精华)42盒,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11月;从某公司购进vt气垫(又名老虎气垫13#)646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9月18日。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21天晚安精华”28盒、vt气垫470盒,剩余超过使用期限的两款化妆品共180盒。涉案化妆品货值9,670元。当事人将以上过期化妆品与未过期的化妆品混放,没有对经营的化妆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斗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虚标生产日期案受处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珠海市斗门区某乐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灭菌)虚标生产日期案
2022年5月30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珠海市斗门区某乐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灭菌)虚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5000元。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日对位于的珠海市斗门区某乐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仓库内存放有564箱“中乐康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灭菌)”(40盒/箱,50片/盒,共1128000片),其包装内放置的《产品合格证》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均虚标为“2022年3月3日”,遂于当天对该公司(下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是一家医疗器械合法生产企业,于2021年3月生产了上述涉案“中乐康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灭菌)”,共生产564箱,生产日期均标为:2022年3月3日,总生产成本3,0343.2元,货值为169,200元。至案发,全部未对外销售,其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灭菌)虚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虚标医用口罩的生产日期,弄虚作假,缺失企业诚信,医用口罩是现时抗疫的必需品,虚标生产日期势必会误导医用口罩的使用时限,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查处虚标医用口罩生产日期违法行为,使不诚信的市场主体无机可乘,用法律监督、督促企业建立企业诚信文化,有助于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营造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