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规范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压实责任,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中共无为市委办公室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无办发〔2020〕32号)、《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试行)>和<芜湖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绩〔2022〕554号)、《无为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字〔2023〕5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无为市市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程》、《无为市预算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操作规程》和《无为市市级预算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无为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0日
无为市市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提高绩效评估质量,根据《中共无为市委办公室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无办发〔2020〕32号)、《无为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字〔2023〕55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级预算部门依据国家及市有关政策要求、事业发展规划等,对拟新出台或修订调整(以下统称“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事前绩效评估是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纳入市直部门预算项目库的前置条件,未经事前绩效评估的,或者事前绩效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市级预算部门事前绩效评估,以及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
第四条职责分工。
(二)市财政局。加强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以及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财政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并按程序组织实施;将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准备
第六条确定评估对象。市级预算部门根据职能,按照中央、省、市和无为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依据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和预算编制管理有关要求,在项目入库前,确定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主要包括: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市级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到期后重新申请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等。
市财政局在项目入库审核和预算审核阶段,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年度实际工作需要,对认为有必要直接评估或重新进行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确定纳入财政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确定评估方式。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专家论证、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座谈咨询等多种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简便高效原则,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确定评估方法。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应根据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与委托方商定评估方法。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下达评估通知书。拟定事前绩效评估通知书,明确评估任务、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工作进程安排、需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等,通过委托方或被评估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各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进行现场调研。评估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调研,实地测、核实、了解评估对象的具体内容、申报理由和具体做法、依据等,将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进行对比,对疑点问题进行询问,听取并记录申报单位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答复。
第十九条初步汇总分析。根据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估指标体系,从申报材料、收集资料、现场调研资料中选择、摘录有关信息,并进行初步分析。对于资料不全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申报单位及时补充报送。评价工作小组汇总分析所收集资料和信息,对照评估指标对收集的资料和信息逐条进行研判和分析,并初步评分,详细列明评分依据、评分要点、证明资料及评分原因等。
第二十条开展正式评估。评估工作组组织召开评估工作会。申报单位汇报政策(项目)立项、预算编制、绩效目标、实施方案等情况;评估工作组介绍初步评估情况,并就评分依据等情况进行说明,和申报单位等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对评估对象进行正式打分,并讨论形成《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见附件4)。
第四章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评估工作组整理评估意见和评估资料,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见附件5)评估报告随项目入库材料一并报送,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二十三条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其中,对拟新出台政策和项目,应与外市同类政策和项目对比分析,对同领域现行政策交叉重复情况应详细说明。同时,评估报告应明确该政策或项目评估的总体结论,评估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
第五章事前评估行为规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镇、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无为市市级预算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预算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管理,提高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无为市委办公室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无办发〔2020〕32号)、《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试行)>和<芜湖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绩〔2022〕554号)、《无为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字〔2023〕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预算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预算支出绩效部门评价(以下简称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形成评价结论,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活动和过程。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市级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对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政资金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无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四)预算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第五条财政和部门评价一般应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完成报告、档案归集等环节和程序。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六条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
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点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全面推进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财政和部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社会和公众的满意度情况;
(七)绩效评价结果分析与应用建议;
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对第三方的行为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确定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和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确定指标权重。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条确定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并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穿行测试法,指通过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业务样本,对业务处理流程进行梳理,串联业务管理信息,确定评价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同时,对全过程业务处理流程进行追踪,通过数据透视,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的方法。
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确定现场和非现场评价范围。财政和部门评价原则上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二)现场评价。是指采取现场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进行核实、查证、分析、论证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评价。现场评价范围根据具体评价要求确定。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立项背景、依据和决策情况,项目预算、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内容、管理及实施情况,项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等。
(二)评价思路: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方法选择等。
(三)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设计思路、指标体系、各指标定义、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五)资料清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非现场评价。评价工作组对搜集获取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对照评价指标体系,按项目实施单位形成非现场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现场评价。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方案确定的现场评价抽样范围,进行调研访谈、资料核查、实地勘察、社会调查和分析评价:
(四)社会调查。采取访谈、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对财政支出效率、效果和利益方满意度等进行摸底调查。
第二十条形成评价初步结论。评价工作组全面梳理、汇总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情况,根据工作底稿、评价指标体系等情况,形成评价初步结论。
第二十一条评定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70(含)-80分为中、7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二条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评价工作组将初步评价结论与被评价部门(单位)充分交换意见。被评价部门(单位)应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四章完成报告
第二十三条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认真研究分析被评价部门(单位)意见,撰写绩效评价报告(附件5、6)。评价报告应全面反映评价对象基本情况,说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依据工作底稿、信息调查表等,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分析财政支出绩效状况,做出具体绩效分析和结论。对绩效、主要问题的分析,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案例详实、依据充分、分析透彻、结论无误,所提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应用性。
第二十四条审核论证评价报告。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应加强对评价报告的审核论证。重点审核论证评价报告的完整性、逻辑性、合理性、充分性及所提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可实现程度等。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评价结果反馈整改。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书面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被评价部门(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针对绩效评价反馈的问题,逐条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单位或个人等,确保问题有对策、整改有效果。
对政策到期、预定绩效目标已实现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政策目标相似、资金投入方向雷同的政策和项目予以整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调整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根据政策、项目的财政绩效评价等级,市财政局对其下一年度预算,原则上可作以下安排:等级为优的,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优先给予保障;等级为良的,据实予以合理保障;等级为中的,视情况按照评价年度预算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减;等级为差的,视情况可取消或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参照上述程序和标准,根据单位绩效自评结果,提出政策和项目预算调整建议。
第二十九条报告与公开。市财政局在提交上年度决算草案时,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财政绩效评价结果随市本级政府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
市级预算部门应当将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随部门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移交与问责。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以及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章档案归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镇、开发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