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09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7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其编制方法如下:
1、选样范围
沪深300指数样本。
2、选样标准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原则上选取排名前10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2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
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
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置
等),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
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
称;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
生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的开放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
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所得的值;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交易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A类基金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通场内、场外申购赎
回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仅开
通场外申购赎回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2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芮政先先生,董事,理学学士。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务、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科长、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08年10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11月至2020年3月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年11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委员,2016年11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2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3月起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办公室主任。
VincentTrouillard-Perrot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1991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1999年8月至2011年7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职务,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APAC区总监。2011年4月至2017年7月担任AlfredBerg资产管理公司(斯德哥尔摩)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担任法巴资管(巴黎)关联公司管理部副总监职务,2019年9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拉美、中东、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2020年6月至今担任法巴资产管理(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AlexandreWerno(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年9月至2013年4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责人职务;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11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年1月至今退休。
杨文斌(PhilipYOUNGWenBinn)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年7月至2009年4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英大泰和人寿保险独立董事,台湾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奥玮管理咨询资深顾问,香港大学客席副教授,台湾大学财金系兼任教授。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1月至2018年6月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6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年5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2019年9月起任宇信科技的独立董事。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2018年3月至今任稽核部副总经理。2016年11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Wei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年12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职于中国海关;2011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年8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年7月至2001年8月就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2001年8月至2019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2020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江勇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资产管理部研究员、交易员、投资经理。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起任海富通上证周期ETF、海富通上证周期ETF联接、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联接、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基金经理。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任海富通中证500增强(原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ETF、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ETF联接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
2021年2月起兼任海富通欣睿混合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ETF和海富通策略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兼任海富通欣利混合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杜晓海,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债券基金部总监;周雪军,总经理助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和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截至2021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96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20只,QDII基金4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段卓君
传真:021-38650906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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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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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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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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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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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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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人: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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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联系人:赵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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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联系人:周志杰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联系人:王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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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联系人:王志刚
网址:www.cmbc.com.cn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联系人:刘伟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联系人:薛超群
网址:www.czbank.com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联系人:张晔
网址:www.hxb.com.cn
(1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联系人:包静
网址:www.jnbank.com.cn
(1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联系人:滕滕
网址:www.jsbchina.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联系人:王星
网址:www.ewww.com.cn
(19)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20)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网址:www.cfzq.com
(2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2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2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2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联系人:单晶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2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3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法定代表人:施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联系人:胡创
网址:www.foundersc.com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人: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3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联系人:黄岚、马梦洁
网址:www.gf.com.cn
(3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34)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联系人:叶密林
网址:www.grzq.com
(3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联系人:朱雅葳
网址:www.gtja.com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网址:www.guosen.com.cn
(3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38)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一号红塔大厦7-11楼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9)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联系人:张鋆
网址:www.hxzq.cn
(4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联系人:孙懿
网址:www.hazq.com
(4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hfzq.com.cn
(43)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联系人:郑媛
网址:www.huajinsc.cn
(4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4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联系人:马艺卿
网址:www.htsc.com.cn
(4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4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联系人:姜志伟
网址:www.jhzq.com.cn
(4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联系人:袁伟涛、曹欣
网址:www.kysec.cn
(49)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网址:www.lczq.com
(5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网址:www.mszq.com
(5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5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5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5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联系人:陈飙
网址:www.swhysc.com
(5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5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李强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5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联系人:王婧
网址:www.tpyzq.com
(5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余磊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联系人:岑妹妹
网址:www.tfzq.com
(6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6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95582.com
(6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李欣
网址:www.xcsc.com
(6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6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17楼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6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联系人:王晓静
网址:www.ydsc.com.cn
(6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6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6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联系人:黄婵君
网址:www.newone.com.cn
(7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7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iccwm.com
(7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7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74)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7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76)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联系人:刘芸
网址:www.cfc108.com/main/index.shtml
(7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7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7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网址:www.zxwt.com.cn
(8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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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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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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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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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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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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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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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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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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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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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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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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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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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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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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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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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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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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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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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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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前众升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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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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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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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操
联系人:文雯
(9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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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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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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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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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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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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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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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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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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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闫欢
(9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9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佳慧
(9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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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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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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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10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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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10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刘梦轩
(10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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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王莅晨
(107)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04单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娜
(10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YIKKUAN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110)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永霞
(11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11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11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网址:京东金融APP
(114)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1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11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
(11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snjijin.com
(11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王悦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19)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法人代表: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网址:www.cmiwm.com
(12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人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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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华星路96号互联网金融大厦19楼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楼
法人代表:冷飞
联系人:毛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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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宋刚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2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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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网址:www.yibaijin.com
(125)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严跃进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宏宇、李隐煜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隐煜
本基金经2009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第879号文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9年9月8日起,至2009年10月23日止,共募集2,087,148,875.3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1,475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节约定仅适用于基金A类基金份额。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已于2010年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也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已于2010年1月8日起开始办理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易业务。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或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交易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直销柜台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场外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1.2%/(1+1.2%)=59.29元
申购费用=5,000-59.29=4,940.71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0=4,380.06份
即: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80.06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2%/(1+1.2%)=118.58元
申购手续费=10,000-118.58=9,881.42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0=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A类基金份额为9,640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0=9,881.0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5、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例四: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大于7日),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1、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7日或以上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当日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跨系统转登记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日后C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有效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有效跟踪。本基金管理人将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小于4%。
如今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经理可以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00%,业绩比较基准同时相应变更,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投资。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2)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备选股票的预期及调整公告,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标的指数成份股日常跟踪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原因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c)申购赎回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跟踪偏离的监控与管理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本基金将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100指数×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中证100指数是从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10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在指数样本股选取方面,中证100指数以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作为样本空间,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原则上选取排名前10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比例为90%-95%,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
(2)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8)、(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12月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报告期末”)。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系指数型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均系被动按照指数成分股进行复制。
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投资的股票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年10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
注: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建仓期满至今,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本基金合同第十五条(二)、(七)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本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所持有的资产和负债。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各类别份额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2、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基金成立当季)人民币5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一个月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5、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