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暴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及其危害,规范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三、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
四、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和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XX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XX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后,XX疾控中心成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信息组、现场调查与处置组、检验组、后勤保障组、健康教育组。
2.2职责
(1)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全市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网络直报工作;
(2)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全市一般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总结、统计分析全市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报XX人民政府、XX卫生局及上级部门;
(4)协助开展全市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如怀疑是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应提请食品药监行政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3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预警、报告
3.1监测
全市应逐步建立统一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包括:哨点医院监测、实验室报告、单位、学校和托幼机构缺勤(课)率增加的报告、消费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的投诉、社区人群主动监测等,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监测质量。
3.2预警
根据监测信息和食源性疾病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评估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预警信息。
3.3报告
3.3.1报告程序和时限
3.3.2紧急报告范围和形式
(2)进程报告:及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的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重大及特别重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在确认事件终止2周内,填报《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卡》及按网络直报系统要求填报结案报告。撰写并报告专题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调查报告,报告要点包括概况、调查对象与方法、调查内容(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结果、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分析与讨论、结论、控制及预防性措施等。
3.3.3其他报告
(1)凡不属于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紧急报告范围与标准的事件,市疾控中心应在事件调查结束后的2周内撰写专题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调查报告并填写《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卡》,分别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如属跨辖区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立即通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4)初步认定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为可疑投毒的,应提请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