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5日,历经商务部的公开征求意见及汽车行业内外的翘首期盼,《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新法”)终于亮相。新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届时,已执行12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旧法”)将同时废止。
新法共六章三十七条,涉及了供应商、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多重流通关系。本文旨在就新法的若干重点变化进行简要梳理。
一、认可汽车销售模式的多样性
2、销售企业准入的简化
二、重新定义汽车供应商
新法下的“供应商”范围包括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及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
近年来,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非传统企业纷纷进入汽车行业,特别是新能源汽车领域。该等新入行企业通常希望通过与传统汽车生产企业的合作或者合资进行整车生产,同时通过整体受让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环节权益的方式分销或直销汽车产品。新法对“供应商”的重新定义无疑将给上述商业模式的实施提供了可能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39条规定:汽车生产企业要兼顾制造和销售服务环节的整体利益,提高综合经济效益;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应视为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变更,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虽然在既往案例中,行业主管部门对前述条款的执行力度极为有限,但在销售模式多元化的情况下,汽车生产企业的利益是否会被侵蚀及该条的执行力度是否会相应变化,仍有待观察。
三、强化对经销商的保护
1.不得限制零配件转售: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4.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的行为:
不难看出,新法的上述某些限制是针对汽车行业的某些垄断行为而制定。相信商务部在敲定该等限制性规定之前应与发改委进行了事先沟通。因此未来即将出台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也应该会反映上述限制,并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更加全面地约束供应商对经销商的控制。
四、明确消费者的权利
新法在大幅削弱供应商控制力的同时,也规定了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在面对消费者时须履行的义务,例如:
1.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2.禁止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3.保障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尽管如此,由于汽车属于需要定期保养的产品,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的服务质量将直接关乎消费者使用汽车产品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在目前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仍然良莠不齐的情况下,新法在采购端给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松绑的同时,上述在销售端的规定能否有效地约束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的经营行为,亦或是否会产生其他新的问题,仍须在新法实施后作进一步观察。
结语
新法的出台一方面响应了汽车经销市场日益聚集的矛盾,另一方面也为汽车流通领域的革新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可以预见的是,汽车销售和售后行业在不久的未来将可能迎来多元化和差异化经营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