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暂未有正式稿公布,以下为征求意见稿,供大家参考。实际执行请以正式稿为准。
前言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共八章,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6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7通风和排烟,8电气。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同济大学城市风险管理研究院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
建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闪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铁塔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维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啸杨波黄昊王薇王朔
张永丰马哲陈杰家王剑峰张琼芳
徐平张伟伟张洁曹晓晨林素红
何俊霞孟岚宓榕榕朱昊赜袁静
曹晴烨朱小彤张杰顾金龙占旺兵
周敏莉汪健君李宏旭许芃赵华亮
齐秀生李祖才刘其海吴征栋唐建文
主要审查人:
章迎尔朱蕾
徐凤黄文强
寿炜炜高小平
李旻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
4.2平面布置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6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通风和排烟
7.1通风设施
7.2排烟设施
8电气
8.1供配电
8.2电气防火
8.3充电设施
8.4智能化
8.5节能环保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0.1为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险和危害,使电动自行车库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环保、节能等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建筑设计。
1.0.3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等级应按照停放数量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各等级停放场所的停车数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4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2.0.2电动轮椅车electricwheelchair以蓄电池为能源、电子装置控制驱动的动力轮椅车,作为残疾人移动的设备。
2.0.3充电设施chargingfacility
2.0.4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centralizedchargingandparkingareasforelectricbicycles
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或同时具备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分为停车场(棚)与停车库。
2.0.5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electricbicycleparkinglot(shed)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6电动自行车停车库electricbicycle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在停车库内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物。包括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封闭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敞开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
2.0.7地下电动自行车库undergroundelectricbicycle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电动自行车库。
2.0.8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semi-undergroundelectricbicycle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电动自行车库。
2.0.9封闭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closedgroundelectricbicyclegarage
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及配套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库。
2.0.10敞开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open-typegroundelectricbicyclegarage
电动自行车停车的区域的围护部分,敞开面积超过四周外围护总面积的25%,敞开部分均匀布置在外围护上且其长度不小于围护周长的50%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构筑物。
3.0.1电动自行车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3.0.1的规定取值。
3.0.2新建建筑非机动车停车指标中,电动自行车与非电动自行车之比不宜低于4:1。充电插座数量不宜小于电动自行车总车位数量的50%。
3.0.3电动自行车库设在地面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宜设置踏步式出入口或坡道式出入口。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20%,中间双向坡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踏步式出入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2.10m。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并设置排水设施。
4.1.1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在规划用地的总体布局中应方便存取、安全充电、便于管理维护。
4.1.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4.1.3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组合建造。
4.1.4室外充电柜、换电柜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当充电柜、换电柜相邻建筑外墙2.0m范围内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充电柜、换电柜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4.1.5充电柜、换电柜宜在室外场地独立设置。确需设在建筑物内时,应设置在建筑地面层直通室外的场所,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确需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窗。
4.1.6既有住宅小区新增室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确有困难时,可在小区楼栋的山墙、巷尾等适当位置分散布置停放和充电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点应有防止火灾烟气蔓延的消防安全措施。
4.2.1电动自行车库出入口应分散设置。中、小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
4.2.2当建筑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时,其设置要求如下:
1)宜设置在地面层、半地下室或地下一层,不宜设在地下二层,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2)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
3)不应设置在多尘或有腐蚀气体的场所。
4.2.4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插座之间间距不应小于0.8m,电动轮椅车充电插座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0m,电动轮椅车与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之间间距不应小于0.9m。
4.2.5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离安全出口应大于5.0m。
4.2.6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5.0.1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窗。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5.0.2电动自行车停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地面电动自行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1.0倍。
5.0.3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内的车辆应成组停放,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25辆。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等于或大于1.5m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5.0.4与建筑贴邻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墙体,墙体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5.0.5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落地安装或者依靠车棚支撑而建的横向支撑物上,敞开部位1.6m范围内不应安装充电插座。
5.0.6电动自行车库内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5.0.7既有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库内新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场所内如设有值班室,值班室应靠外墙设置,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值班室与电动自行车充电和停车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分隔,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
6.0.1电动自行车库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6.0.1的规定。
6.0.2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6.0.2的规定。
6.0.3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保证1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2)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19mm的消防软管,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mm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m;
3)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6.0.8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标准6.0.2的有关规定。
6.0.10既有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库内新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当场所无室内水灭火消防系统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系统。
7.1.1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通风设施,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7.1.2采用自然通风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自然通风窗(百叶)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
7.1.3采用机械通风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且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
7.2.1地下或半地下单个建筑面积超过50㎡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00㎡和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0㎡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
7.2.2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排烟设施包括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两种方式,排烟设施可结合通风设施进行设计,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7.2.3电动自行车停车库采用自然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
2)当建筑面积大于3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计算确定,有喷淋时热释放速率取值为1MW,无喷淋时热释放速率取值为2MW。
3)自然排烟窗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向建筑的阳台和门窗开启。
4)自然排烟窗与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且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7.2.4电动自行车停车库采用机械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时,其排烟量按60m3/h.㎡计算,且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5000m3/h。
2)当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其排烟量应根据火灾释放速率计算确定,有喷淋时热释放速率取值为1MW,无喷淋时热释放速率取值为2MW。
3)机械排烟的排出口(百叶)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向建筑的阳台和门窗。
7.2.5除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外,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消防补风设施,且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补风方式。
7.2.6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7.2.7既有住宅小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宜采用自然排烟系统,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不小于建筑地面面积的2%;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其排烟量应按60m3/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h。
7.2.8既有住宅小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不具备设置排烟设施的条件时,应采取下列消防加强措施:
1)应划分为小于50㎡的防火单元;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配电容量应满足区域内全部负荷的正常用电要求,并应预留20%余量;
2)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设置专用电表计量;
3)每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每个输出回路除应设置过载、短路、过电压保护功能外,还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动作阈值不应超过30mA,室外安装的配电箱应安装电涌保护器;
4)配电回路接地制式应为TN-S制;
5)每个充电车位应设置1个充电插座,充电插座应采用二孔加三孔10A插座,插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99.1的要求。
8.1.3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及《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有关规定,且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8.1.4封闭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及敞开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的防雷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计算后确定,并采取相应防雷措施。集中停放场所内的所有固定金属设备均需要可靠接地。
8.1.5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和露天使用的充电设施防水要求应不低于IP54。
8.2.1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
8.2.2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大、中型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小型电动自行车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
3)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2.3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2.4充电区域设置的配电箱及其输入、输出电源管线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配电箱应设置在充电区外的主出入口附近。
8.3.1充电柜、换电柜内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并具有声光报警功能。
8.3.2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各项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42236.1的要求,并应具备充电监测、自动断开、输出回路过流及短路保护、输出回路电量监测、刷卡或移动端充电付费、联网等功能。
8.3.3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预留检修及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8m,落地安装的充电设施应设安装底座,室内不低于0.1m,室外不低于0.2m。
8.4.1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充电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摄像头应覆盖所有充电位置;
2)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3)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8.4.2大、中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宜设置充电设施充电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具备对充电设施进行监测、控制、保护以及数据处理与存储、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处理等功能;
2)数据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3)具有与上级监控系统或运营管理系统提供监控数据的通信接口;
8.4.3设有充电监控系统的场所应设监控室,可与安保控制室或值班室合用。
8.5.1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一般照明应采用LED灯,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水平照度不低于20LX;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水平照度不低于30LX。并能根据照明需求和建筑使用条件采取分区、分组、按照度或按时段调节的节能控制措施。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①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②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③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④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99.12《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
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4《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
5《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42236.1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1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1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1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14《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
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16《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7《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18《低压用户配电装置规程》DG/TJ0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