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顾——我国传媒不当监督的现实例
(一)顺应了舆论重压——法律价值何去何从?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中国交通肇事第一案”——
诉权应是平等的——
(二)顶住了舆论重压——可有无奈和悲哀?
履职、被控,一个法官命运的改变——
面对舆论重压,忠于法律事实——
二、反思——我国传媒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新闻媒介是信息传递最广泛、最迅捷、最灵敏的途径,是公众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最有效的渠道。随着信息交流手段和方法的多样化,这种被西方誉为“第四种权力”的传媒监督,已在我国蓬勃发展。
(一)舆论监督不应成为媒体审判
(二)宣传报道不应一味追求轰动效应
(三)加强监督不应以左右司法为目的
(四)司法审判对媒体监督心存芥蒂
上述媒体对司法审判不当监督的现象对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带来的阻碍,使得我国司法审判机关对传媒难免心存芥蒂。同时,鉴于传媒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亲密关系”,它的广泛影响力又是有效推动法治进程的必要条件,因此法院对传媒可以说是“又爱又恨”。
一方面,法院通过传媒向社会传递一些司法改革、工作创新的动态,以及典型案件的信息,这样既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公共事务管理和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又有效宣传了司法审判工作,提升了司法机关的正面形象,同时还潜移默化地提高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另一方面,对一些重大、疑难、争议较大的案件,审判机关又对媒体的过度热衷和大肆报道心有余悸。因为这些案件本身就由于案情或当事人的某些特殊身份、地位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再加上新闻媒体的热炒,严重干扰正常审判工作的舆论压力就很容易形成并凝聚。如果法院屈从了舆论压力,则实为对法律价值和司法权威的践踏,而如果法院坚持依法判案,不屈服于舆论压力,则很可能引发公众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质疑,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目前我国的司法审判很难完全向传媒“敞开心扉”,形成真正的良性互动。
三、探究——传媒与司法间矛盾之原因分析
(一)传媒与司法价值追求不同——商业利益与司法正义之间的博弈
司法的价值追求则为法律正义。司法活动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力求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契合客观真实。司法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受到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司法用语严谨规范,不带有裁判者任何的主观情绪。司法审判只忠实于法庭依法查清的事实和有效的法律规定,并最终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决。
利益与正义的博弈使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
(二)传媒与司法运作规律迥异——自由与秩序、轰动与理性之间的博弈
1、自由与秩序的博弈
2、轰动与理性的博弈
媒体为了追逐利益,热衷于制造轰动效应,不厌其烦地挖掘舆论热点和新闻卖点,并对非常态情节进行大肆渲染,无形地引导受众的思维模式与之趋同,进而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声势,可能给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压力,并最终侵犯司法的终极价值——公正。正如前述黄静案中,湖南某报以《湖南21岁漂亮女教师一丝不挂死在学校宿舍》为标题的报道,甚至还带有点“桃色”的味道。采访记者后来承认,其中确有吸引读者眼球的考虑。
而司法是一种理性、严谨的制度,这就要求司法活动应当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进行,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扰,从而保证法官的理性和中立,不受外界不当意见、压力的影响依法行使审判权,但中国目前的社会制度还承受不起这种强大舆论压力的打击。
这种主动营造轰动效应以期引导公众思维,形成舆论压力的媒体行为与需要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保持客观、中立的理性司法行为之间的博弈,也是造成我国传媒与司法冲突的重要原因。
(三)传媒与司法评判标准有别——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博弈
传媒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反映公众心态、情绪和意识的集合体——舆论的责任。公众往往是以道德为是非评价标准,情绪容易被道德化的言论所感染,产生趋同性,因此,传媒自然以道德准则评判正义。而司法则以追求法律正义为根本价值理念,以法律作为评判社会正义的基准。
(四)传媒与司法背后的权利冲突——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与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权之间的博弈
笔者认为,传媒与司法冲突的实质是二者所分别代表的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即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与获得公平审判权之间的冲突。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里,经过长期的磨合和调整,两者之间的冲突能够被控制在一个最小的限度内,达到一种有效的平衡,使得两种公民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当前,我国的广大社会公众急欲借助媒体实现自己的知情权,进而再通过媒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某些情况下,必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干扰和影响。同时,案件当事人也必然希望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平审判,不因外界的干扰产生对自己不利的结果,这一点在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因此,媒体与司法背后所分别体现的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权之间难以避免地会发生冲突,这就会导致传媒监督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
四、求索冲突中的平衡——以构建司法审判与传媒监督和谐机制为视角
(一)建立健全新闻监督立法——构建和谐关系的制度保障
1、我国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现状
(1)确立媒体监督的原则
(2)规范媒体监督的范围
第一、对司法机关内部建设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其非法行为的批评。这种监督不涉及侵犯司法权威的问题,反而有助于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塑造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二、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揭批,以肃清司法队伍,保障司法公正。
第三、对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审判的外部势力的监督,为实现司法公正,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公正客观地展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查找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规范媒体监督的方式
在上述媒体监督的范围中,最易产生媒体侵犯司法权威现象的就是对典型案件的报道。在个案报道中,媒体可以很轻易地通过挖掘一些更能激起公众情绪的“素材”,营造一边倒的舆论声势,把法律问题演变成道德问题,进而干扰司法程序,妨碍司法公正。这种现象会对我国的法治进程造成沉重打击,故笔者着眼于此,展开对媒体监督方式的论述。
此外,新闻监督立法还应对新闻媒体滥用新闻自由、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给予明确的制裁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实践中滥用新闻监督权的行为予以有效规治,对新闻媒体的行为起到明确的警示作用。
(二)建立完善配套机制——构建和谐关系的实践探索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人民法院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充分认识新闻舆论在弘扬社会正气、传播法治理念、引导社会热点、通达社情民意、疏导公众情绪方面的独特作用,高度重视对涉法热点问题和司法个案的舆情分析和有效引导,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王胜俊院长的讲话对人民法院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公正司法的关系指明了方向。
1、新闻发言人制度——司法对传媒监督的积极回应
肖扬院长对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已经论述得很深刻,故笔者在此不再阐述粗陋意见,仅就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践运行提出一点想法。
(1)新闻发言工作专人负责制
(2)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2、必要的审判信息公开制度——树立法院形象,提升社会法治意识的有效途径
法院应当探索建立一种以及时性、便捷性为运行特征的日常性长效工作机制。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受众是全社会,可以说没有绝对的针对性,这就决定了它的实践运行是阶段性的,信息内容较为宏观。而审判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对新闻发言人制度进行有益补充,它没有新闻发言人制度因较为正式化、官方化的运行而需要的繁琐准备过程和阶段性特征,而是一种日常化的工作制度。其虽然也会与新闻发言人制度所发布的讯息范围有交集,但最主要的功能还是对具体的个案情况予以公布。
具体制度构想是:我国各级法院可以地区为单位,建立面向社会的公开网站。将可以向社会公众敞开的个案信息予以发布,全面、客观、中立地反映案情和司法审判情况,包括证据材料、裁判文书等,供媒体和公众查阅。并逐步开设讨论专区,将公众对个案普遍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分类,由新闻发言人等有权代表法院向社会传递审判声音的人员进行统一解答,包括个案中主审法官的审判思路和裁判理由等。笔者认为,这种制度也可以有效防止传媒对案件已经进行和可能进行的不全面、不公正、不客观的报道,以及舆论的一边倒声势,一定程度避免和减轻舆论声势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的压力,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同时也能有效起到普法宣传的作用,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水平,这也是法院延伸司法服务的一种体现。
3、强化传媒行业自律,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司法与传媒和谐互动的内因基础
传媒应该有一种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不要靠猎奇来提高收视率和发行量,应当注重社会效果,树立人们的信心,让大众看到希望和光明。这不仅需要新闻监督立法和行业自律规则明确对传媒超越监督权和违反监督原则的行为规定制裁措施,而且传媒从主观上亦应提高自律意识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只有“自律”和“他律”相互结合,才能使新闻媒体在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上开展新闻舆论监督。
就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问题,笔者有如下思考:一是,建立法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准入机制,使具备新闻从业人员基本职业素质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才能进入这个行业;二是各新闻单位探索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在保证实效性的基础上,将所有有关司法领域的报道由该部门统一审核;三是建立司法部门与新闻传媒单位的广泛联系和互动机制,由司法部门对新闻队伍中的法制记者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
另一方面,法官要在审判活动中自始至终坚持“三个至上”,忠于法律,做公平、独立、理性的居中裁判者。裁判结果要符合中国国情,找到裁判与民意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要一味地迎合媒体的舆论导向。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法官通过不断的学习、积累和锻炼,提升自身的综合素养和对法律的自信,强化心理素质,从而有效提高抗拒干扰的能力,只保持对国家、人民和法律的崇圣之心,实现“公正”这一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
结语
当自由的传媒遇到理性的司法,我们不是要通过改变他们的本性来使二者互融,而是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大环境里,在保持它们个性的前提下,找到新闻自由与司法权威之间的平衡点,这样既能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保证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又能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开,维护司法权威,达到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价值的和谐统一,从而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