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中央政法委人事结构的调整,很多法学科班出身的人甚至法学家如徐显明教授、姜伟教授、原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汪永清都进入了中央政法委的领导班子,我想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和决定涉及法律的部分之所以那么专业,几乎都是“法言法语”,与这些“体制内的健康力量”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所以我对未来的司法改革和法治转型充满期待。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保障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是一个明确的口号,法院审判独立是不可动摇的、最重要的原则,法院需要公正审判,但法院的公正审判只有来自独立审判。
十八大以来,政法委员会的地位有所下降,政法委员会对于审判案件的干预也受到很大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取消"三个至上"非常重要。法院依据只有宪法和法律,没有任何其它利益再可以考虑,从这个角度而言是一个很可喜的现象。
司法运行的公开应当比政府权力运行更加公开。从最近一年情况来看,最高法院在这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薄熙来案公开判决。三中全会在促进法院审判透明化这方面有相当大的进步,只有透明化、公开化才能实现监督,才能够减少错案发生。
我对于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抱有比较"谨慎"的希望。
在司法领域适度的集权有必要,尤其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很严重,导致中央一些好政令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地方干预因素大于中央干预。所以上收人、财、物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因为上收以后怎么办?可能导致中央对它的干预,这不能排除。但客观而言,如果真正能做到,能极大减少地方党政对司法的干预,这是可以确定的。
现在有一个很大的进步:就是强调庭审中心主义。过去是庭审虚无,庭审是虚的,走过场。但与此同时庭审中心主义怎么实现?独立审判应当做到法院独立,最后过渡到法官独立,法官独立才能真正实现独立审判。
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怎么样让人民维权?是通过行政诉讼,先开放行政诉讼,然后民告官解决这个问题。现在中央力度这么大,有一个适当开放宪法诉讼问题,法院通过宪法裁判案件,通过裁判一些宪法性的案件然后保障人权,这是我理解用司法保护人权里的应有题中之义。
法官实行工资三、五、八收入,一个月三五千块钱。学校毕业的学生在海淀法院做法官,一个月的房屋租金2500块,他有什么尊严可谈?一个人的真正尊严,所谓“无财产、无人格“,表明了一个人财产的收入对他人格塑造、培育有巨大影响力。所以让我们的法官独立,,这点非常重要。
蓟门决策58期:新形势下司法改革与中国法治愿景
主持人: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
主讲人: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与谈人:
张千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
田文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桥校区)科研楼B205
李轩:尊敬的江平教授,尊敬的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下午好!有人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会影响未来中国五到十年的发展,但我要说它有可能影响到在座各位的一辈子;不管此次法治转型能否成功,都会深刻影响到中国的未来发展。非常荣幸,我们今天邀请到了在法学界、律师界享有盛誉的各位专家学者参与研讨,下面我正式介绍一下今天到会的各位嘉宾。
首先是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中国法律界乃至知识界的精神领袖江平先生!我们一再说江老师不仅仅是法大学生心目中永远的校长,也是全中国法律人心目中的校长,今天能请到江老师主讲,我们感到非常高兴,再次表示欢迎!
第二位是最近几年异军突起、现在如日中天的“中年才俊”,中国宪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千帆教授!
第三位同样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深受学生爱戴的焦洪昌教授!
第四位是在法学教育界享有盛誉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费安玲教授。
第五位是在律师界赫赫有名、号称中国刑事辩护第一人的学者型大律师田文昌先生!
第六位是著名刑法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
第七位是蓟门决策论坛负责人何兵教授!
我们看到,在此次三中全会公报和决定中,对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作了浓墨重彩地描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其中重申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这句口号并不是今天才提出来,在去年习总书记的讲话中也再三申明了这一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但我们注意到前半年“反宪政”思潮一度甚嚣尘上,正是这次全会决定一锤定音,将“反宪政”、”反法治”的阴霾驱散,最高决策层再次肯定宪法权威和践行现行宪法的必要性,改革共识可能就从现行宪法开始达成。
这次全会决定有很多涉及到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内容,事先大家可能有了解,其中废除劳教制度是在座学者和律师们多年呼吁的必然结果。我想特别提一下法院的垂直管理,省以下法院由中央直管,保证法院的独立性,并且还有很多其它改革内容,我相信这些内容会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政策依据。
江平:不是主题演讲,就是一般发言。首先要说明的是怎么看司法改革在整个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我觉得政治体制改革在这次三中全会的公报和决定里没有多大的亮点,但强调“依法治国”应该还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涉及到"依法治国"的问题谈得比较多。我觉得在政治体制改革大的动作方面我们现在对刚刚上任一年的中央领导人来说不能奢望太多,也不可能希望他们一夜之间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有一个大步前进,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法治建国”这点上有所突破、有所前进,应该也是政治体制改革中重要的一方面。而在我们的“法治建国”、法治国家的理念中,应该说司法体制改革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我们知道司法是“依法治国”重要的方面,甚至某种意义上说司法是起最后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性因素。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虽然政治体制改革亮点不大,但司法改革的亮点比较多。如此来看,我对于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抱有比较"谨慎"的希望。这是第一。
对于现在的法治改革、司法改革我认为有五个方面是值得我们肯定和赶到欣慰的:一是强调了宪法和法律权威,把过去所讲的"三个至上"错误提法改变了。不要看"三个至上"就这么一句话,但在法院判决过程中、在整个司法系统里,这是一个最大的帽子,也就是说法院判案要以三个利益作为至上,而这三个利益至上里,摆在最前面的是党的利益之上,而且是在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一个至上",本来“三个至上”就逻辑不通,又加一个放在宪法和法律之上。什么是党的利益至上?事实上可能成了政法委员会代表党的利益,政法委员会说什么就是什么,所以可以说这变成了政法委员会干预司法的一个合法的依据,这是很可怕的。十八大以来,政法委员会的地位有所下降,现在的政法委书记也不再担任政治局常委,政法委员会的作用也受到限制,政法委员会对于审判案件的干预也受到很大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取消"三个至上"非常重要。司法最重要的是审判权只能由法院来行使,法院依据只有宪法和法律,没有任何其它利益再可以考虑,从这个角度而言是一个很可喜的现象。
四是司法公开机制很重要。司法运行的公开应当比政府权力运行更加公开。从最近一年情况来看,最高法院在这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薄熙来案要求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应该公开,人们在网上应该能查到。而且最高法院提出来涉及到内部运行的机制,比如说审判庭向庭长汇报,庭长是什么意见;庭长向主管院长请示,主管院长是什么意见;这些问题应该有一个程序,不能没有任何程序(所谓“全程留痕”)。所以程序化和透明化是法院很重要的东西。这次三中全会在促进我们法院审判透明化这方面有相当大的进步,可以说只有有了透明化、公开化才能实现监督,才能够减少错案发生。
李轩:非常感谢江老师!江老师高屋建瓴地归纳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五个司法改革亮点,之前还特别提到这次政治体制改革直接着笔不多,但对法治建设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层面江老师也做了具体评价。我理解江老这种温和、理性的解读,符合所有法律人的预期,因为只有在现行宪法的基本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在这个共识基础上我们才能够进一步探讨法治转型和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问题,这是一个前提。所以江老的把握非常到位,对我们的法学研究、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江老最后提到关于司法独立要从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开始,法官独立要强调法官的观念转型,同时我注意到张千帆教授这两年的研究成果,千帆老师是“知行合一”的法学研究者,尤其是在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时所作的演讲直指人心,谈到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仅是制度完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需要人格转型、人格完善,没有人格的独立性、没有现代公民意识是不可能建成现代法治社会的。下面就让我们聆听张千帆教授的精彩观点,大家掌声欢迎!
张千帆:谢谢!我同意江老师的判断,这次三中全会的公报、决定体现的司法改革的亮点比较多,政治体制改革亮点不多或者说基本没有。去年年底我们发布过“改革共识倡议书”,“倡议书”提了六个方面,全会决定部分采纳了后面几个方面,如经济改革、土地政策、司法改革、维护宪法的权威、加强宪法的效力,这些在决定当中都有所体现。我们提的前面几个基础性东西,比如扩大党内民主、完善人大选举——至少基层选举可以做,但决定没有提。还有一个是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包括网络言论自由,这个也没有。我个人认为这没有必要,可以不搞党内民主也可以不搞基层民主,基本的言论自由还是没有必要限制的。
但对司法改革的看法是例外。我同意江老师说在司法领域适度的集权有必要,尤其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很严重,导致中央一些好政令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地方干预因素大于中央干预。所以上收人、财、物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因为上收以后怎么办?可能导致中央对它的干预,这不能排除。但客观而言,如果真正能做到,能极大减少地方党政对司法的干预,这是可以确定的。当然这个问题,我认为在宪法上有一定的障碍,宪法设计的这一套,这么大的国家,一个单一的司法体制本身就注定了我们的司法是一种比较地方化的司法,从理论上讲,我们的地方法院,比如北京市朝阳区的法院既是地方法院同时是中央法院,因为还得实施中央的立法。但实际上,我们设计的这一套人大制度,使得它在人事上首先隶属于人大。也许在财政上上收比较容易,没有宪法和法律的障碍,但在人事上的地方化如何解决,不通过“修宪”有没有可能解决,我觉得这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也许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宪法做出一定的修改,当然难度很大,现在没有听到什么消息说在近期内会否修宪,在没有修宪的情况下能否做到司法的垂直管理是一个问题。
最根本的,作为法律人都知道司法独立关键在于两个: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人、财、物上收至多能做到法院独立,如果不调整内部结构做不到法官独立。这方面在全会决定中有所体现,刚才江老师也做了很全面的阐述,不需要我展开了。司法独立以后,司法腐败问题是我们在讨论司法改革过程中经常争论的问题,以前也是在法大另一个场合与何兵教授争论过,何兵教授的观点是强调司法民主化,通过陪审团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认为这次公报中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即江老师提到的司法公开,让司法审判流程公开,尤其是要让判决书的公开,从这方面来解决潜在的司法腐败问题要比通过政法委、通过人大方式更加合适。当然,我更喜欢英美式的司法,司法公开题中之义也许包括了少数意见的公开,即使我们在判决过程中,尤其是合议庭的判决中,司法意见未必是统一的,如果可以允许少数意见和多数意见的公开争论,对于防止司法判决当中的“猫腻”包括对于提高判决的质量都非常有好处,所以我同意在司法改革领域有诸多亮点的观点,希望以后的十年是司法改革的又一个“黄金十年”。
李轩:感谢张千帆教授!千帆教授和江老师一样表达了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审慎乐观态度,特别是对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作了二元解读,认为决定可能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乏善可陈,司法体制改革方面亮点很多。同时提到了改革理念中集权和放权的关系,也涉及到司法独立之后的腐败防范问题——如果你不做实务,可能不了解现在的司法腐败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法官即便独立了,可能也不会只认事实和良心,而象目前这样仍然只会认长官意志、自己的人情关系以及自己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寄希望这个决定一劳永逸也是不现实的,但张老师对下一步走向作了很多独到的分析,包括政治问题和司法改革问题的联动关系,我想这些问题需要学者、律师们进一步推动。下面我们听听来自实务界的声音,请从学者成功转型为知名大律师的田文昌老师发表演讲,大家欢迎!
田文昌:因为要提前离席,所以我先说。今天的话题是大有可谈的,也有一些想法。记得在一年多以前重庆王立军刚出事时,在一个会上我讲了一个观点——我感觉中国法治的春天可能要提前到来,当时有些报人提出质疑能否提前到来。我的理由是王薄事件反弹,王立军立了“头功”,薄熙来立了“大功”。为什么?新中国的法律是怎么来的?十年动乱带来的,痛定思痛,老干部被整得太苦,法治破坏殆尽,国家将亡了,这样才出台法律(提出依法治国)。结果三十多年过去,“好了伤疤忘了疼”,特别是有些年轻人不知道文革灾难被利用,这时候“王薄事件”敲了很响亮的一记警钟:再不反思“文化大革命”就要”复辟”了!想到这一点才能想到后面的法律之路如何走,看来这个愿望有可能实现了,至少春风已经吹过来了。我没有微博,他们非得给我开一个微博,我特意注明“只看不说”,主要是为了了解信息。我提这个故事是想说明中国下一步要想生存、要想发展,不讲法治、不讲民主、不讲真话、不办实事很难往下走,走不出去了。而现在十八大的春风吹过来了,有很多可以研究的、可以引起我们兴头的一些提法,确实可以审慎地乐观。
我注意到十八大上习近平总书记讲了一句话,我特别注意这句话,在《决定》里也用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大家可能不知道为什么我对这句话这么重视,主要是因为我的体会太深了。前面说司法倒退,我的感受很深,肖扬那时候十年改革大家看到了很多希望,后来出现倒退,大大地倒退,在某个掌握权力者的控制下大倒退。那些年我最明显的感受是很多人找我办案时受到很多人的劝告,包括很多高层领导,特别是领导中的朋友,“田老师你干嘛对个案那么较真?老是纠住个案不放?怎么就不能够讲政治、顾大局呢?”我经常受到这种质疑和劝告。大家想想,没有个案公正哪来的司法公正?所谓“讲政治、顾大局、识大体”“顾”的是什么?表面上说是为了国家维稳、国家政权的需要,实际是个别权力人的利益需求。所以我认为习近平讲这句话不是简单一句话,反映了观念的转变,价值观的重塑。
由此我想到一个事。文化大革命有一个非常响亮的口号“大河没水小河干,大河有水小河满”,号召大家有集体主义精神,往大河里填水,别顾虑自己家的小河。我跟着喊了十几年。后来等我有知识了,也读了书、教了书开始反思,越琢磨越不对:大河和小河什么关系?小河组成大河还是大河组成小河?整个逻辑颠倒了。我们不顾个案公正来顾所谓“大局”,这跟大河、小河的关系一样,这是四人帮的口号,我们也这么叫起来,喊了十几年震天响,后来才明白不对。但现在现实中这样的错误比比皆是,比如“三个至上”,如何至上?逻辑关系就不对嘛,但因没有思考没有琢磨就这么做了,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所以习近平这一句话和后面的《决定》确实反映了观念的转变,这是很好的一件事。
田文昌:无政府主义、暴民。
李轩:再次感谢田文昌老师带来的精彩发言,既有宏观描述又有个案分析,很好地补充了江老师和张老师的内容。现在我们的研讨发展到了高潮阶段,下面我们希望听到更为激动人心的观点,所以有请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焦洪昌教授,掌声欢迎!
焦洪昌:谢谢主持人!我们都是江老师的学生,我是79级的,今天能跟老师一起参与讨论非常荣幸。大家谈了在新形势下的司法改革与法治愿景。首先"新形势"是什么新的形势?是三中全会公报和决定带来的新的改革契机。但江老师说咱们三中全会大的背景是在政治体制改革没有根本改革的情况下,进行了一个司法领域的改革。这个判断应该是比较客观的。我的理解是,大的司法改革背景,党对司法领导的大格局没有改变。没有改变,现在讨论的是法院也好、检察院也好、政府也好、人大也好,是在这个体制下所讨论的改革。从这个角度而言,虽然国家机关之间性质定位不一样,但从法院、党的角度来说,无论是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他们都是实现执政党中心工作的一个部门,没有本质区别。这是一个基本点。在这个基本点的情况下谈司法改革也是有限的改革,以上是我对于题目背景的理解。
在法律上,它的背景是什么?我觉得有些不一样,也就是说怎么来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认识宪法法律,宪法法律一直在这儿放着,怎么理解宪法法律?因为环境不一样,我个人觉得存在很大差异:
第三,这次文件里没有提,但事实上蕴含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原来起“基础性”作用走向“决定性”作用,当市场对经济体起决定作用时,这里面出现大量的权力、利益之间的纠纷;出现纠纷,谁是最后的裁判者维护市场秩序?法院、司法担当了非常重要的责任,这个责任独立到什么程度?比如说行政诉讼,原来体制有本级政府纠纷由本级法院裁定,怎么能够真的解决市场和政府的利益关系?这个在体制上不进行改革难以走下去。所以大家说知识产权是不是搞独立法院,包括行政诉讼是否要独立法院?将来真的要司法维权、维护市场秩序的话,江老师原来有一个设想,在上次蔡定剑教授的基金会理事会里谈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怎么样让人民维权?是通过行政诉讼,先开放行政诉讼,然后民告官解决这个问题。现在中央力度这么大,有一个适当开放宪法诉讼问题,法院通过宪法裁判案件,通过裁判一些宪法性的案件然后保障人权,这是我理解用司法保护人权里的应有题中之义。这是我认为比较重要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是保证法官的职业尊严,除了精力以外,独立审判里面,当一个法官对抗强大的行政权包括其它干预时,谁给他做主?这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现在讲人大监督法院、检察院,但监督里只是报告工作,最大问题是这些法官真的独立办案时、行使职权时,面临那么强大的政府、利益集团给他施压,个人没有办法对抗,是一个裸露的个体,是独立审判,这时候让他往上冲,冲完后他死了。比如河南李慧娟案,判决时可能有问题,但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是否要被开除?这是法律人尊严里很重要的一方面,这里我们要想到,否则司法改革很难进行。
最后,司法改革进入新时期,但宪政体制不变,法院、检察院两院《组织法》怎么样因应新司法形势,进行修改也是必要的。比如报告工作,我查到有三个地方法院报告被人大否决,作为整个法院的整体,到底承担什么责任?是院长辞职还是法院解散?比如沈阳是召开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对中院报告进行审议,可作为宪法并没有说让法院、检察院报告工作,两院《组织法》没有通过修改宪法让它报告工作,但报告工作里一方面强化人大监督,另一方面监督里在很多情况下,法院、检察院变成讨好人大代表,讨好后,一到开两会,人大代表弄的案子就要先解决,要不然在人代会里票又少了,如此,司法审判独立和监督之间的度在什么地方?你说报告工作还是说投票,投票以后否决你?监督什么行为?在新的司法形势下这个问题很重要。
这其中还有一个小问题,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如果检察长和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不一样,不用提交上去,也不是检察长个人拍板决定,而是把案子交给同级人大常委决定。人大是监督机关,现在把案子交给人大常委会去决定,如果他做出决定是错的,谁来承担责任?本来是一个监督机关,交给它,所以以这个体制来讲,在新形势下强化审判独立有改进的必要。
下面我遇到一个难题,刚才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先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然后才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下面费安玲教授和刘仁文研究员,一位是刑法学专家,一位是民法学专家,我是“先刑后民”呢?还是“先民后刑”?
何兵:女士优先!
李轩:那好,请费院长优先发言,刘老师稍候,大家掌声欢迎!
费安玲:几位老师谈得比较多,我个人觉得真正司法往前进步更重要的应当是法官个人的人格独立,这种个人人格独立是作为职业人的一种独立。千帆教授说我们国家需要公民人格的独立,但在一个国家法治建设中,法官作为职业人的人格独立更为重要。也就是说他们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以他对法律的坚守、以他作为法律人的良心,根据法律人的精神和原则来处理各种各样的案件,用他们的行为来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来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原则能落在实处。因此,没有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人的真正人格独立,我们这种司法改革从一定角度而言不会成功。
当然人格素养也非常重要,追溯更远一点就是法律人的培养问题。法律人的培养,现在在法学院的教育中,告诉未来的法官们、法律同仁很多技能方面的东西,但作为一个独立法律人应当依据什么审理案件?这方面现在法学院高等教育应当进入盘整、思考、精细化设计的阶段,也就是法律人的培养更多的应该是人格塑造性的培养,很多冤假错案是因为没有法官在那儿出具判决书,最终判决书出现,我想我们真的有很多冤假错案能够避免。刚才何兵教授让我讲讲土地所有权问题,土地所有权问题跟今天的主题没有关系,但有一点不动产征收中相当部分的判决,我们法官真的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从《物权法》所确定的对所有权限制非因法定程序不能随便限制、不能随便剥夺,这点法官是否做到?很多没有做到,甚至在征收现场、拆迁现场法官成了督促拆迁的现场督判官,这是不对的。说来说去,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外部环境固然很重要,但让我们的法官通过法学院的培养,通过一些条件的成就让我们的法官具有独立人格,这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极为重要的一步,谢谢大家!
下面有请刘仁文教授发言!
何兵:上次写进去是不是也是你们写进去的?
李轩:下面有请何兵教授发言!
何兵:司法肯定要改革,因为已经玩不转了。中国司法改革,这次《决定》里第一个指向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句话的核心意思是:中国一定要指向法官审判独立。现在法官没劲,想弄副厅长、厅长,是人就得这么干!如果法官独立了,院长不能指挥另一个法官,请问当院长有什么意思?没意思,当院长不就是指挥人吗?所以这次改革指向由法官来独立审判,这是中国法院有希望去行政化最基本的必要的前提。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陪审。前面的专家都说刑讯逼供怎么解决?有人说安装摄像机,虽然有摄像机,但会把你拖到厕所里打,这是真的。所以在过程中监督当然必要,最主要的是在审判过程中怎么监督。我在贵州参加小河审判,作为律师在那里待了半个月,当法官不想听你想讲什么东西时——“你永远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你没有任何办法。当时在庭上,斯伟江跟我说“何老师你说的是对的,你跟贺卫方说的话,你是对的,贺卫方是错的。”前两天伍雷跟我说“何老师,某某案子,只要人民陪审员在那儿,我们肯定赢了。”谁最痛恨刑讯逼供?老百姓。比如现在审焦洪昌教授,我作为老百姓过来,把手一举行,同志们看看。作为一个老百姓,心里想,你敢这么对我们老百姓?——放人!当人们掌握审判权后,一切大不一样。所以所有问题如果不让老百姓过来监督没有办法。
还说怎么样监督法官,田老师说要用新闻自由、媒体,请问每年一千多万案子都能来监督吗?媒体等盯上去吗?不能,只能在李某某案这样的八卦上进行监督,普通没有八卦新闻的案子根本不能形成媒体的热点,谁来监督?所以还是要让人民群众进去,老百姓在那儿审。
再是法官待遇低,要大范围提高法官待遇,台湾只有三千法官,我们有多少?有20多万法官,能养得起吗?焦老师说要提高法官待遇,我看同学们频频点头,可你们毕业就有资格当法官吗?要想提高法官待遇一定是压缩法官编制,别无其它途径,法官地位高,到哪儿说了算。中国如果有20多万人都说了算就毁了,所以还是人的问题。法官要减少,案件还有这么多,合议制从哪儿来那么多人?还是陪审制,所以我说别无他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