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权纠纷案件中看公平合理原则的适用

此次喷洒除草剂后不久,吕某发现自家土地与蒿某土地相邻的部分,种植的洋葱出现了生长停滞、发黄、烂根等受损现象。之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因喷洒农药导致其洋葱受损减产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具体而言,该案系侵权纠纷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予以认定。某公司作为双氟·唑草酮的生产厂家,亦是案涉除草剂喷洒方案的制定者和参与者;张某作为销售者,二者均应熟知双氟·唑草酮的药害程度及其具有较强的漂移性,但在喷药过程中均未尽到指示、监督及告知义务。陆某以自己的无人机及操作技术实施案涉喷药行为,并向张某交付工作成果,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陆某作为承揽人,在作业时亦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蒿某作为原告的地邻,在自家地块喷药过程中,缺乏预判、疏于防范。四被告对吕某的财产损失均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虑该案中各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具体损失的鉴定结果等,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酌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某公司、张某、陆某分别承担原告洋葱损失的30%,蒿某承担原告洋葱损失的10%。

法官说法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关键,首先在于确认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比例,显得尤为重要。此时,需要充分考虑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模式以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本着公平、合理、弘扬社会和谐风尚的原则,切实为百姓定分止争,力求达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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