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期三四起司法案件看,当下“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有多严重法官立案最高法院判决书写错时间

会上提到,“据了解,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导致案件进入诉讼后历经多个程序甚至来回反复,未能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实质性化解纠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被最高法院最近此外提及的是,今年的9月4日,最高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专题听取审议司法巡查情况报告。此次司法巡查,由最高法院咨询委老领导担任组长,对北京等8个高院开展15天的集中巡查。司法巡查情况报告发现的问题之一就是,一些法院“就案办案,不注重矛盾实质化解,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

文字上的“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好像问题并不大,甚至感觉不算错误,只是工作态度或是方式方法问题而已。这样的认识,只是没有深入分析和切身体会到如此办案做法的具体案件影响罢了。不客气的讲,什么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实际上就是违法办案,只是没有被严格追究责任而已。下面,就举几个最近自媒体曝光的几个司法案件例子来说明一下情况有严重:

为了自己考核需要,就让原告代理律师申请撤诉,法官是结了一个案子,律师也体现了配合司法工作的精神。可这样的“就案办案”,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的约束力、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等,置于何处?

重新起诉,说来轻巧,可否知道,现在的案子,在一些法院,动辄需要网上立案审查、诉前调解、排队立案等步骤的,轻则几个月,重则上年等待。律师如果配合法院结案而撤诉的话,自己的当事人知道吗?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律师费等诉讼成担,如何处理?

2.最近,有律师大V发博全文转发了自己作为原告收到的一法院11月29日做出的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详见《套路结案:仨律师的案子审了一年多被以应分案审理为由驳回起诉》一文),附上的博文是,“距离立案已经有一年三个多月,开过两次庭,经历了对方申请管辖权异议被驳,对方申请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因等待另案结果中止审理等漫长的程序,你到现在才告诉我,需要分案起诉这不是滥用司法权力,折磨当事人吗......”

如今为了控制立案数量、为了增加结案数量,已经不管不顾法律规定,更不会顾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感受了。

这是应该律师配合法院工作、当事人理解法院工作难度能解决的问题吗?当下的案件可以撤诉,还不是将现在的工作挪到将来处理,可将来的案件怎么办?一个纠纷的案件分成几个案号审理,貌似结案数量增加了,可这以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司法资源的浪费为代价的虚假案件数量,又有什么实际意义?

最近,北京某法院被网友爆出今年案号已经立到了30万+,可留言区里同情法院工作压力巨大、理解法官工作辛苦的却不多,反而是质疑这么多案件究竟有多少是系列案件、重复案件的倒是不少。何以至此呢?

只因这届案件案件当事人不好糊弄了。例如,有网友的留言是,我有一次代理一个劳动争议案二审,法官问我方,上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为什么没有主张加班费?我说劳动合同关系处于延续状态,并不需要根据每份合同分别提出主张。法官这样提问说明她认为劳动合同也要根据每一份合同分别主张权利。当事人一听就急了,当庭指责法官要么不懂法律,要么就是走过场乱审案子,发了一通脾气。开完庭又马上去找院长(那时可以随便去领导办公室),院长把主审法官叫去解释......

法院的官宣里,已经将“案多人少”列为了法院当下的最大工作难题,为此,不惜以严格考核的方式力求压力层层传导,让一线办案人员加大结案力度。岂不知,最后得到的结案方式则是,法官将本应一个案件审理的纠纷,分成几个案件审理;案件审理不完的,就动员律师先撤诉。如此的结果,是那些力挺司法考核者没有想到的吧?

THE END
1.主题我是如何避免干预司法的三大规则然而,有时一些不必要的干预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结果。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我们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来防止这种干预。在我看来,这三大规则至关重要,它们分别是:第一,不要直接或间接地干涉法院审判;第二,不得对法官施加外部压力;第三,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人员都不得泄露案情信息。https://www.cjan6a6c.cn/xue-shu-huo-dong/456500.html
2.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三观点立论【辩题】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辩题背景】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的普法宣传不断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更多的人学会了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法律越来越多且深刻的进入大众的生活,同时随这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大众关注司法案例的渠道越来越多越来越方便。但是大众舆论不断关注着司法http://www.bianlunzy.cn/doc/doccon/id/1581.html
3.辩论稿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7篇(全文)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精选7篇)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第1篇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 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今天https://www.99xueshu.com/w/filexsr1ot7v.html
4.舆论对于司法利大于弊(精选7篇)舆论对于司法利大于弊(精选7篇) 篇1:舆论对于司法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 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https://www.360wenmi.com/f/filepy854x3a.html
5.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利还是弊(2)个人或团体的自我语言,对某一事件发表意见,影响人们的思想,行动。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审判是一个汉语词汇,审判即审理案件,并给予判决。因为舆论存在“五不”特征,即不主动、不拒绝、不听反对意见、不持久、不负责任    承认存在利与弊,但是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622356321701383892.html
6.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探究——以“刺死辱母者案”为例.docx8610 (一)健全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 11 2136 (二)网络舆情与司法良性互动 12 30543 结语 12 1809 参考文献 13 12297 致谢 14 PAGE PAGE 1 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探究——以“刺死辱母者案”为例 摘要: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发展,对传统新闻媒体发起了巨大冲击,使得人们在新闻信息传播中,网络舆情受到人们广泛关注。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3/0910/8067141012005131.shtm
7.关于司法公正论文范文资料与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平衡性问题有关(一)舆情关注与司法关注不同 舆论的主体是普通大众,现如今信息网络发达,人们甚至只需一部手机,一个私有*即可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观点.例如微博,由于其天然的草根性和超低门槛限制性,在该平台上发表言论的网民素质自然良莠不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舆论监督的作用的发挥.③结合近些年广受舆论关注的案件,我们可以知晓容易受到https://2www.anydaily.com/lunwenfanwen/24467.html
8.媒体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及利弊媒体舆论监督无疑已成为当今社会重要的监督手段,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一些传媒记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了“报道”的层面,对正在进行侦破的案件、对正在审判的案件官妄加评论,这种缺乏法治意识的做法干预了司法独立。这也就使得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关注。笔者试着从媒体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的角度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209/16/54666_91617324.shtml
9.舆论缓释:一种规避舆论监督“越位”的思路赵:从传播学角度看,大众传播媒介具有“议题设置”的功能;从新闻学角度看,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具有不容置疑的引领和引导作用。正因为媒体具有这两方面的功能,不够客观和理性的报道才能产生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判断,出现不符合司法原则的“媒体审判”现象。 濮:是的。虽然有的观点认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拿着新闻报道去行政或https://www.dzwww.com/qingnianjizhe/2003dishierqi/200312260814.htm
10.笔记如何看待“媒介审判”(社会转型下的中国“媒介审判”现象慕明春: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对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甚至得出预测性的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0099187/
11.头条文章但是由于涉及敏感的社会问题,却有着发酵、膨胀的极大可能性,有着从微弱的、零星的舆情转化为舆论狂潮、舆论海啸的可能性。因此,在进行舆情研判时,不可忽视处于萌芽状态的零星和分散的网络舆情,特别是关注舆情可能的走向。如果对某些处于萌芽期的网络舆情缺乏应有敏感,就会丧失舆论引导的良机。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708264444035197
12.传媒观察千万粉丝的政法新媒体:庄重与生动如何共存(一)话语权、舆论三角力及其博弈 媒体之力——作为机构组织的媒体力量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传统的大众媒体及其新媒体,二是互联网平台媒体。主流新闻媒体机构及其新媒体,满足公众的政法信息需求,落实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促进司法透明公开,其报道和观点呈现着重围绕知情权、报道权与监督权来展开。作为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商业媒https://www.xhby.net/zt/cmgc/202209/t20220906_76871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