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落实“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推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改革,缩减审批范围、优化管理流程,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结合征求意见稿,对《公告》管理主要内容、变化点以及文件出台背景梳理如下:
一、企业及产品准入五大改革落实“放管服”
(一)大幅减少企业准入的类型
将原来过于细分的生产企业分类(共19类,其中专用车8类、商用车4类、乘用车2类、摩托车4类、低速汽车1类),根据生产方式和基本生产条件,精简调整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6个类别(第七条),使得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许可之后,在该类别之内依据市场情况生产新产品的时候,不用再次申请企业准入许可,大大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经营。
(二)大幅减少产品准入的类型
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生产同一系族内的产品,将不需要重新申请公告。据估算,在系族管理全面推广以后,产品准入的类型将降幅约三分之一以上(第二十八条)。
(三)优化准入许可管理流程
一是优化许可变更的流程,将非涉及技术性的许可内容的变更改为备案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第二十一条)。
二是优化检测流程,有序开放检测市场,明确对于获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和国家级资质认定、具备开展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所需检验能力的检测单位,均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第十条),同时,在企业集团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第二十七条)。
三是优化改装车准入许可流程,要求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等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产品准入许可由整车生产企业申报,产品质量由整车生产企业负完全责任(第二十九条)。
二是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替代检验报告,减轻企业负担(第九条)。
(五)精简了许可管理文件
将现行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等十个许可管理文件进行整合,纳入本《办法》,改变了以往不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规则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情况,同时删除了管理过细的内容,方便企业申请许可。
二、《办法》八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及修订
《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了《办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车辆生产企业和车辆产品的的定义、实施准入许可事项的部门及其职责等。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主要规定了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许可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准入许可申请的程序,明确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分类准入许可管理。
第三章审查和决定
主要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受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进行审查以及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程序。
第四章使用和变更
主要规定了对车辆生产企业在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准入许可后应当遵循的生产一致性保持规则、发现问题报告规则和勘误规则,以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有关许可事项变更规则。
第五章特别规定
主要规定了鼓励技术创新、鼓励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规范货车类改装车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三、公告管理发展历程
本次制定《办法》推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改革,缩减审批范围、优化管理流程,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1985年,我国汽车主管部门开始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
2001年,参照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建立了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制度。
2004年,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并一直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作者:EV芯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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