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旨在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通常而言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涉及项目审查及批准、合同起草及签订、贷款发放三个阶段。其中,对贷款人而言,前期的项目审查尤为重要。本文拟从合法合规的角度出发,主要依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一般并购贷款项目的前期审查要点进行总结归纳。
一、贷款用途
并购贷款,顾名思义,用途应为用于并购交易。笔者认为,银行对并购贷款进行合法性审核首先需要判断该笔贷款申请是否属于并购贷款。
1.常见并购方式
根据《指引》第三条之规定,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并购方可以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进行并购。
2.控制权维持
《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企业,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适用本指引。较为常见的情形为,并购方在并购交易发生前已为目标企业控股股东,通过本次并购将进一步增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在此情况下亦可以申请并购贷款。此外,若目标公司增发新股时原控股股东不认购新股而其他方认购新股,进而导致原控股股东丧失控股地位的,在此情况下原控股股东通过增持全部或部分新股维持了对目标企业的控股地位,无论其并购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是否有所增加,均可允许其申请并购贷款。
3.前期资金置换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审查前期自有资金支付凭证;若涉及置换前期融资,应结合银行自身的内部规定、前期融资文件及支付凭证等确认是否能就此够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二、主体资质
通常而言,并购贷款中并购方为境内公司,但是《指引》并未明确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外。鉴于《指引》中未对并购方及其他方的主体资质作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就法律审核而言,一般审核各方是否合法成立、有效存续。
三、程序问题
并购交易的内外部审批、登记、公告等程序是并购贷款审核的重点。《指引》第十二条法律与合规风险评估中明确要求,银行需要审核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各方的内部审批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借款人或银行为保证项目进度,拟用借款人承诺替代内部决议文件的情形。从效力上讲,承诺文件仅为借款人向银行作出的承诺,效力仅及于双方,而并购交易及融资申请是否取得有效的内部决议文件,可能直接影响到交易及融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银行对此应持审慎态度,避免仅凭借款人承诺发放贷款。
2.国资监管程序(如有)
3.上市公司特别程序(如有)
4.反垄断审查程序(如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对申报情形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包括(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需要甄别60%的计算基数,即并购交易价款。若并购方同时采用受让股权和承接债务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并购,在确认并购贷款交易价款时需要考虑受让股权和承接债务两种方式是否在并购当中均发挥了作用。如果并购方通过受让股权已经实现了对目标公司的控制,而后续再进行债务承接,没有获取更多的股权,在此情况下应该认定该项目仅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完成,相应的并购贷款交易价款仅为受让股权的对价,不应包含承接债务的对价部分。
五、担保法律结构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并且,《指引》要求法律与合规风险的分析内容需包含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六、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
七、贷款人权利保障
《指引》中虽明确要求法律与合规风险的分析内容需包含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但是具体保障情况一般需要结合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借款协议、担保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等并购交易文件及融资文件作出具体分析,本文主要分析前期项目审核要点,故对合同起草和修订不进一步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