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银行对其贷款疏于审查与监管的,担保人能否据此主张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街景观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李大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群,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牛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初汶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初梓溪,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初汶泽,男,195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天茹,女,194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初洪波,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娜,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初洪涛,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鹤,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上诉人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安岭集团)因与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以及被上诉人黑龙江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杉林公司)、初汶泽、葛天茹、初洪波、张丽娜、初洪涛、边鹤、初梓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兴安岭集团、上诉人国开行以及被上诉人初梓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柏杉林公司、初汶泽、葛天茹、初洪波、张丽娜、初洪涛、边鹤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初梓溪辩称,对于国开行与大兴安岭集团的上诉请求均不予认可。本案是借款纠纷案件,刑事判决已经做出裁判,国开行不应当在民事审理程序中主张权利。

国开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国开行与柏杉林公司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该合同项下贷款自2023年11月2日起全部提前到期。诉讼中,国开行明确此项诉讼请求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国开行与柏杉林公司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2.柏杉林公司立即向国开行清偿借款本金6320万美元;3.柏杉林公司立即向国开行支付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直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利息2116235.32美元、罚息61052.68美元、逾期利息4666727.69美元,复利274597.56美元,合计7118613.25美元);4.柏杉林公司向国开行支付违约金66.9万美元;5.柏杉林公司向国开行支付为实现前述债权支出的费用人民币20万元;6.初汶泽、葛天茹、初洪波、张丽娜、初洪涛、边鹤、初梓溪对上述第2、3、4、5项诉讼请求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初汶泽履行《外汇贷款合同》下的《抵押合同》,对其名下房产证号为“哈开字第2××7号”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8.由柏杉林公司、初汶泽、葛天茹、初洪波、张丽娜、初洪涛、边鹤、初梓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23年11月16日,国开行作为贷款人(经办分行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甘肃分行)和作为借款人的柏杉林公司在加格达奇市签订编号为6210202301100000074的《外汇贷款合同》,约定:为建设、经营柏杉林公司圭亚那森林开发项目,柏杉林公司向国开行申请外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国开行同意发放贷款。

第二条贷款承诺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承诺金额为6690万美元。

第三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在圭亚那建设包括原木采伐工程、锯材加工、刨切单板加工车间及相应配套设施。

第四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9年,从首次提款日起算即从2023年11月29日起到2023年11月28日止,其中宽限期为2年,从首次提款日起算即从2023年11月29日到2023年11月28日止。借款人可以单笔或分笔提取贷款承诺金额,但是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均不得超过最后还款日。

第五条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为6个月美元LIBOR+680BP。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期为6个月,利息期从每一付息日当天起至下一付息日前一天止。首个利息期从2023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为每年的5月28日和11月28日。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期付息日为本合同项下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

利息以贷款余额为基础,按实际日数计算,一年按360日计。

借款人在第一笔贷款提款日后30日内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前端费。前端费计算公式:贷款承诺金额×1.8%,即前端费为120.42万美元。

第六条逾期利息: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的贷款本息和费用,贷款人将向借款人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2%。若到下一个付息日或还本日,借款人仍未偿付逾期的贷款本息和费用,贷款人将采用当期逾期利率按利息期向借款人计收复利。

第八条提款前提条件:借款人首次提款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全部内容:(一)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提供的以下文件或材料:……3.圭亚那登记部门出具的柏杉林国际公司与下属5家子公司已经提供截至2011年(含)之前所有年报并有效存续的证明……(三)借款人已与柏杉林国际公司及其下属5家子公司签署贷款人认可的销售代理协议,并且在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自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贷款全部偿还前,任何柏杉林国际公司及其下属5家子公司在圭亚那采伐、加工的木材产品必须通过借款人在中国进行销售,并且销售收入必须归集到贷款人指定账户。借款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的所有销售合同中收款账户必须是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并载明汇款路径。

借款人第二笔提款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内容:柏杉林国际公司完成对SFEP林权的变更手续、Sherwood公司完成林权的延期和变更手续或由圭亚那国家林业部门批准的能够覆盖贷款人贷款期限(大于等于9年的)林业采伐许可文件并经贷款人律师认可。

第十条提款计划:本合同项下第一笔提款日为2023年11月29日,金额为1610万美元。该合同项下其余借款资金的提款计划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并以《借款凭证》载明的日期和金额为准。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本合同项下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资金支付依据和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并审核同意后,在提款日将借款人申请提取的款项从借款人的贷款账户转入存款账户。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将存款账户内的贷款资金,在提款申请书中列明的付款日支付至借款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的银行账户。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资金支付依据和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并审核同意后,在提款日将借款人申请提取的款项从借款人的贷款账户转入存款账户。借款人根据其资金需求提取或采取转帐方式以贷款资金进行自主支付。

第十三条利息的支付和本金的偿还:本金的偿还方式为:2023年11月28日,350万美元;2023年5月28日,350万美元;2023年11月28日,350万美元;2023年5月28日,350万美元;2023年11月28日,350万美元;2023年5月28日,700万美元;2023年11月28日,700万美元;2023年5月28日,700万美元;2023年11月28日,700万美元;2023年5月28日,700万美元;2023年11月28日,300万美元;2023年5月28日,300万美元;2023年11月28日,300万美元;2023年5月28日,300万美元;2023年11月28日,240万美元。……五、若还本付息日借款人存款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偿付当期贷款本息,贷款人在付息日或还本日可主动借记借款人在贷款人经办分行开立的其他账户的相应金额。

第十四条还款顺序:如借款人所偿还的款项少于按本合同约定该日到期的款项总额,该款项按下列次序安排;一、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违约金;二、支付应付罚息、复利;三、支付应付贷款利息;四、支付应付贷款本金;五、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担保:本合同采取以下担保方式:一、由保证人大兴安岭集团为本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借款人股东初汶泽及其直系亲属为本项目贷款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二、由出质人柏杉林公司以其依法可以出质的柏杉林国际公司100%的股权为本项目提供质押担保;三、由出质人柏杉林国际公司以其依法可以出质的5家子公司的所有股权为本项目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借款人发生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的任何行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借款人未按期纠正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贷款承诺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给贷款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予以赔偿。

因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发生诉讼的,贷款人为该项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与其他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国开行和柏杉林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初汶泽以及包国荣在借款人处签字。

2023年11月16日,初汶泽、葛天茹、初洪波、张丽娜、初洪涛、边鹤、初梓溪作为保证人与作为贷款人的国开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柏杉林公司履行其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6210202301100000074的借款合同,保证人初汶泽、葛天茹、初洪波、张丽娜、初洪涛、边鹤、初梓溪愿意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第二条担保的范围: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6690万美元,借款期限9年(即从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止)。保证人均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二)主合同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解除情形下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偿付的全部债务。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所有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论借款人是否为主合同提供物的担保或主合同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不论贷款人是否选择放弃或减少借款人所提供物的担保,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债务,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2023年11月16日,大兴安岭集团作为保证人与作为贷款人的国开行签订《外汇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确保借款人柏杉林公司履行其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6210202301100000074的借款合同,保证人愿意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第二条担保的范围: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6690万美元,借款期限9年(即从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止)。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贷款人提供担保。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论借款人是否为主合同提供物的担保,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债务,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23年9月4日,初汶泽作为抵押人与作为抵押权人的国开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借款人柏杉林公司履行其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6210202301100000074的借款合同,抵押人愿意以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作质押,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抵押权人借款6690万美元,借款期限9年(即从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止)。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或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或解散,抵押权人有权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受偿。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超出本合同担保债权的数额,归抵押人所有。

第十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配合抵押权人在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附件为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人为初汶泽,抵押物房产证号为哈开字第2××7号,抵押财产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崇山路31号喜镇大厦17层ABCD座,抵押物面积为706.98平方米,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06.98万元。《抵押合同》签订后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2023年11月22日,柏杉林公司依据其与国开行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向国开行申请提款1610万美元,提款用途载明为用于柏杉林公司圭亚那森林开发项目购买采运木材的设备。该申请还附有柏杉林公司圭亚那森林开发项目贷款用款计划表,该表载明了资金的具体用途。

2023年12月14日,柏杉林公司依据其与国开行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向国开行申请提款3390万美元,提款用途载明为用于柏杉林公司圭亚那森林开发项目建设。该申请还附有柏杉林公司圭亚那森林开发项目贷款用款计划表,该表载明了资金的具体用途。

2023年5月22日,柏杉林公司依据其与国开行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向国开行申请提款1000万美元,提款用途载明为用于柏杉林公司圭亚那森林开发项目建设。

2023年6月21日,柏杉林公司依据其与国开行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向国开行申请提款690万美元,提款用途载明为用于柏杉林公司圭亚那森林开发项目建设。

2023年11月29日,国开行甘肃省分行向柏杉林公司发放贷款1610万美元;2023年12月18日,国开行向柏杉林公司发放贷款3390万美元;2023年5月27日,国开行向柏杉林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美元;2023年6月27日,国开行向柏杉林公司发放贷款690万美元。国开行累计发放贷款6690万美元。

2023年1月24日,柏杉林公司向国开行支付了人民币7560328.86元,国开行将该笔款项计为柏杉林公司支付的前端费120.42万美元。

2023年11月28日,国开行收取本金350万美元;2023年5月28日,收取本金20万美元;

2023年5月28日,国开行收取利息1702925.43美元;2023年11月28日,收取利息2426369.58美元;2023年5月28日,收取利息2402977.57美元;2023年11月28日,收取利息2435898.88美元;2023年5月28日,收取利息2273372.37美元,2023年11月28日,收取利息579.35美元,2023年11月28日收取利息0.07美元,2023年11月28日收取利息579.28美元,2023年11月30日,收取利息7812美元。柏杉林公司未再支付其余本金和利息。

另查明,在国开行与柏杉林公司签订《外汇贷款合同》时,柏杉林公司的股东分别为初汶泽和兴安公司,初汶泽出资额为19600万元,兴安公司出资额为20400万元。兴安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大兴安岭集团。

2011年12月29日,国开行甘肃分行、大兴安岭集团、柏杉林公司就圭亚那森林开发项目形成以下会谈备忘:由大兴安岭集团指定兴安公司收购柏杉林公司股东51%的出资……在2023年2月底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向国开行提供变更登记后由工商局盖章的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和备案章程。……确定由大兴安岭集团提供连带担保,之前已出具担保函,具体事项以最终签署《保证合同》为准。

2023年8月1日,柏杉林公司致函国开行甘肃分行,对于国开行提到的4000万元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说明。函中称:绥化二建钢结构支付的人民币4000万元是预付款,剩余的4000多万元没有存在账户上,已用在林区的生产和修路上。林区道路修建有400多公里,这就占用建设资金人民币5000多万元,但因为当初项目可研报告里没有计划到该项支出,导致贷款发放时林区道路建设费用漏做,柏杉林公司出于工厂建设和采伐两不误的考虑,占用5000多万元用于采伐生产和修林区道路。柏杉林公司已向国开行国和处提供了承诺函。柏杉林公司再次承诺:采伐生产和修路占用的工厂建设资金待流动贷款资金和木材销售资金到位后,柏杉林公司负责把占用的5000多万元建设资金补回,柏杉林公司各股东将筹集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不留缺口,确保工厂建设顺利完工。初汶泽和包国荣在函件落款处签字。

再查明,2023年,国开行甘肃分行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委托代理服务协议和保密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甲方追偿不良贷款债权事宜。委托标的为截止2023年11月2日,柏杉林项目借款人柏杉林公司及其保证人大兴安岭集团、初汶泽等自然人保证人拖欠甲方的逾期贷款本金6320万美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有关费用。本案立案之后1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前期办案费20万元。2023年12月28日,国开行甘肃分行向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万元,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国开行与柏杉林公司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国开行与初汶泽、葛天茹、初洪波、张丽娜、初洪涛、边鹤、初梓溪签订的《保证合同》、国开行与初汶泽签订的《抵押合同》、国开行与大兴安岭集团签订的《外汇贷款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约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外汇贷款合同》中关于柏杉林公司向国开行支付前端费的约定,违反了上述规定,该笔前端费应当在国开行向柏杉林公司发放的贷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即国开行实际向柏杉林公司发放的贷款本金为6569.58万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本案涉及的两份保证合同中,初汶泽、葛天茹、初洪波、张丽娜、初洪涛、边鹤、初梓溪、大兴安岭集团均表示不论柏杉林公司是否为主合同提供物的担保或主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不论国开行是否选择放弃或减少柏杉林公司所提供的物的担保,国开行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中保证人初汶泽、葛天茹、初洪波、张丽娜、初洪涛、边鹤、初梓溪、大兴安岭集团均应按照各自的约定对柏杉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国开行要求初汶泽继续履行《抵押合同》约定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于国开行的此项诉讼请求,该院应予支持。

对于大兴安岭集团关于本金计算错误的答辩意见,该院认为,国开行提交了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18日、2023年5月27日、2023年6月27日的借款凭证,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放贷义务。在案涉《外汇贷款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国开行和柏杉林公司在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上采用的是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大兴安岭集团计算的本金数额是柏杉林公司向案外人付款的金额,与国开行向柏杉林公司发放贷款的金额不是同一概念。故大兴安岭集团的此项答辩意见不成立,该院不予采信。

对于大兴安岭集团关于国开行未落实担保措施,导致股权质押担保落空其应在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免责的答辩意见,该院认为,按照国开行与大兴安岭集团签订的《外汇贷款保证合同》的约定,不论柏杉林公司是否为主合同提供物的担保,国开行均有权直接要求大兴安岭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大兴安岭集团关于应在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免责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

对于大兴安岭集团关于国开行与柏杉林公司串通、骗取其保证的答辩意见,该院认为,大兴安岭集团参与了国开行、柏杉林公司签订《外汇贷款合同》的整个过程,其入股柏杉林公司,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国开行和柏杉林公司存在串通的情形。故大兴安岭集团的此项答辩意见不成立,该院不予采信。

对于大兴安岭集团关于国开行在贷前、贷中、贷后存在严重违约、违法行为,同时未经其同意变更主合同约定,大兴安岭集团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答辩意见,该院认为,首先,保证合同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目的的单务合同。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国开行对于案涉贷款的审查与监管仅是其对贷款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手段,并未超出大兴安岭集团依据保证合同承担责任的预期,保证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大兴安岭集团作为柏杉林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柏杉林公司提供担保,对柏杉林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应当是明知的。在柏杉林公司向国开行提交的历次提款申请书中,以及柏杉林公司与国开行在合同履行中的多份函件中,均有柏杉林公司股东——兴安公司的代表包国荣签字。兴安公司为大兴安岭集团控股的公司。据此,可以确定在《外汇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大兴安岭集团直接参与其中。《外汇贷款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风险和损失,并非国开行未履行审查、监管义务所致,而是大兴安岭集团作为保证人固有的、天然的风险。故大兴安岭集团的此项答辩意见不成立,该院不予采信。

案件受理费2440832.56元,由国开行负担244083元(已交纳),由柏杉林公司、初汶泽、葛天茹、初洪波、张丽娜、初洪涛、边鹤、初梓溪、大兴安岭集团负担2196749.56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柏杉林公司、初汶泽、葛天茹、初洪波、张丽娜、初洪涛、边鹤、初梓溪、大兴安岭集团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国开行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和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刑事案件并未通知国开行以被害人身份参加庭审,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属刑民交叉案件,不能依据刑事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刑事判决仅证明初汶泽骗取银行贷款,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该分开审理。初梓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于上述证据真实性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上诉人的上诉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贷款的数额问题;二是大兴安岭集团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案涉贷款的数额问题

本案中,柏杉林公司于2023年1月24日向国开行支付了120.42万美元的前端费。虽然该笔前端费没有在本金发放时直接扣收,但支付时第一个付息日尚未届至,且第一个付息日收取的利息是根据合同约定正常收取的,因此该前端费系利息之外的费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而《外汇贷款合同》中关于收取前端费的约定,违反了上述规定,故一审判决关于该笔前端费应当自支付之日起从发放的贷款本金中予以扣除的认定并无不当,扣除本金后,按照实际发放的本金数额计算利息亦无不当。国开行关于本案120.42万美元的前端费不应当在本金中扣除、要求柏杉林公司增加偿还贷款本金120.42万美元及相应利息等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国开行是否少发放617.7万美元贷款的问题。国开行提交了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18日、2023年5月27日、2023年6月27日的借款凭证,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放贷义务,共计支付6690万美元。《外汇贷款合同》约定,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而在合同实际履行中,采用的是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即贷款人将借款人申请提取的款项从借款人的贷款账户转入存款账户,借款人根据其资金需求提取或采取转账方式以贷款资金进行自主支付。而大兴安岭集团主张的本金数额是其统计的柏杉林公司向案外人付款的金额,并非国开行向柏杉林公司发放贷款的金额。故大兴安岭集团关于国开行少发放617.7万美元贷款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复利的问题。本院认为,国开行和柏杉林公司关于复利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大兴安岭集团关于国开行不能收取复利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违约金66.9万美元的问题。本案所涉《外汇贷款合同》约定了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未按期纠正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贷款承诺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给贷款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案中,柏杉林公司没有按期支付贷款本息,造成违约,涉案合同解除并不影响违约金支付条款的效力。大兴安岭集团并未举证证明该违约金超过国开行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大兴安岭集团关于国开行不应当收取违约金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大兴安岭集团是否应免除担保责任的问题

1.关于案涉股权质押未有效设立是否导致大兴安岭集团免除担保责任的问题。大兴安岭集团上诉主张因国开行未落实担保措施,导致股权质押担保落空,其应在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免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本案中国开行与大兴安岭集团签订的《外汇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不论柏杉林公司是否为主合同提供物的担保,国开行均有权直接要求大兴安岭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大兴安岭集团关于其应在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免责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大兴安岭集团是否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免责的问题。对于大兴安岭集团关于国开行与初汶泽签署的《抵押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大兴安岭集团保证责任加重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中大兴安岭集团为柏杉林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未约定以抵押有效设立为前提条件。况且,大兴安岭集团与国开行签订的《外汇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不论借款人是否为主合同提供物的担保,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债务,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国开行和大兴安岭集团已经对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内容明确,赋予了国开行以选择权,国开行既可以选择行使保证债权也可以选择行使担保物权。因此,一审判决关于抵押登记与否并未加重大兴安岭集团保证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大兴安岭集团的此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3.关于国开行与柏杉林公司是否恶意串通导致大兴安岭集团免责的问题。本案中,大兴安岭集团参与了国开行、柏杉林公司签订《外汇贷款合同》的整个过程,其入股柏杉林公司,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其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国开行和柏杉林公司存在串通的情形。故大兴安岭集团关于国开行与柏杉林公司恶意串通,骗取大兴安岭集团担保,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本案主债务人柏杉林公司和保证人之一初汶泽被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犯骗取贷款罪的问题。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看,国开行与柏杉林公司存在金融借款法律关系,与初汶泽、大兴安岭集团、初梓溪、葛天茹、初洪波、张丽娜、初洪涛、边鹤等存在担保法律关系。柏杉林公司与初汶泽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有罪,并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柏杉林公司、初汶泽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人仅与借款关系的借款人及保证人之一重合,民事案件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完全一致。柏杉林公司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承担刑事责任,是依据刑法规范对其骗取贷款行为作出的法律评价,而其与贷款人、担保人之间形成的借款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则属于民法规范评价和调整的范畴。生效刑事判决责令柏杉林公司将骗取的贷款款项退赔给国开行甘肃分行的事实,并不影响国开行基于民事合同关系主张本案,刑事判决追究的是行为人违反刑法的责任,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故大兴安岭集团关于本案应当发回重审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本案主债务人柏杉林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构成民法上欺诈,其与国开行订立的案涉贷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而贷款人国开行作为撤销权人,没有主张撤销合同,则合同有效。国开行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主张解除合同,且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贷款合同解除后,相应的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大兴安岭集团关于本案贷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大兴安岭集团上诉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以等待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关案件已经有生效判决,故本案不需要中止审理。

综上所述,大兴安岭集团、国开行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440832元,由国家开发银行负担86089元,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负担2354743元。

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之第四章(下)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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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抵押)合同(抵押担保)对于本合同项下银行自营资金贷款,贷款人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借款人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https://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content/pc_zwgk/zdjcygk_zwgk/zdjcygk_zwgk/317170.html
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办法(四)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及住房资金帐户。 二、个人。 (一)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提供第三方保证人或以贷款行认可的资财进行抵押或质押。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对申请房地产贷款的借款人,除要求其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要求其具备https://www.lawtime.cn/info/zixindiaocha/diaochaneirong/201011012160.html
4.担保法贷款通则试题(精选6篇)2.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求各经办银行要开设 专门窗口,受理 申请。 3.经担保机构复审、经办银行核贷后同意发放贷款的,担保机构须与借款人或第三者签订《 合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 合同》,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 合同》,然后办理贷款具体发放手续,同时按贷款数额一次存入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基本https://www.360wenmi.com/f/filee6h13mca.html
5.影响银行业务的民法典条款梳理与解读如抵押所担保的贷款本身主要是住房按揭贷款、留学等消费类贷款,能体现系为未成年人利益向银行贷款,客观上能提高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的,该类抵押担保应认定为有效。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等纯商业行为而提供抵押担保时,特别是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因不能体现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因此应当认定为抵押无效http://qh.12348.gov.cn/pub/qhsfxzw/ztzl/zjmfd/flfg/202007/t20200723_40646.html
6.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或保证人的信用为依据而获得的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或保证人的信用为依据而获得的贷款。企业取得这种贷款,无须以财产做抵押。对于这种贷款,由于风险较高,银行通常要收取较高的利息,往往还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方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贷款。抵押贷款有利于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所以信用贷款利率https://www.acc5.com/community/dynamic_2409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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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贷款重组是什么意思方式有几种专题当向银行借款的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偿还借款,银行会对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相对应的调整,这就是贷款重组。https://www.csai.cn/zt/6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