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保监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现制定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
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目的。
1.如果截至回函日出资已经被转出或未明确标明资金用途,银行可以仅针对资金到位情况回函,同时增加“未写明款项用途”或“××月××日××时后已转出××元”等说明,但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函。
此类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应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目的。
本说明的主要目的是,就附1-2中提供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的填写方法和取数口径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以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时更好地理解注册会计师的函证需求,提高回函质量。
此函证项目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公司于函证基准日存放于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的具体信息,包括利率、余额、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况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存款额确认各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包括零余额账户)。
(1)“账户余额”栏应填写公司账面上截至函证基准日实际存在的余额,即实际余额,已实际划出的资金(如已上存集团归集账户的金额)则不应包括在内。
1.银行借款是指公司在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结清的、由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全部贷款和垫款,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贷款和垫款、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和垫款、票据垫款等,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请参见后续第(五)项。
5.“到期日期”:针对垫款类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空白列示,并应在“备注”中进行说明。
6.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
1.此项目需函证的注销账户为银行存款账户。
2.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
1.此项目仅指一般性的委托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的委托贷款。
2.如资金借入方在函证基准日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情况,应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2.如公司在函证基准日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的情况,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3.“利率”是指函证基准日适用的年化利率,如简单年化利率不适用,应在“备注”栏对具体利率或条款进行说明。
1.本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以贵行为担保受益人的担保。
(1)“担保余额”及“担保到期日”的填写应区分最高额担保或一般担保等情形分别填列,具体担保类型应在“担保方式”栏进行明确。如采用保证金存款以外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抵押或质押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品的类型、数量、权属、评估价值等;如被担保方在函证基准日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情况,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对于一般担保,担保债权余额应为主债权余额,担保债权到期日应为主债权到期日;对于最高额担保,担保债权余额应为担保的全部债权余额,担保债权到期日应为担保主债权的到期日。
1.“承兑人名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付款人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付款行。
1.此项目是指截至函证基准日,公司作为持票人且由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托收的尚未收到款项的商业汇票,“承兑人名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付款人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付款行。
1.“未使用金额”为剩余没有被索偿的信用证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未到单金额和已承兑但银行尚未支付的金额),受益人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索偿。
2.“到期日”可根据信用证业务的有效期进行填写。
3.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
1.此项目主要包括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掉期结售汇、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外汇买卖等。
2.按照合约号码和汇率逐笔填写公司与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全部尚未履行完毕的结售汇和外汇买卖合约(包括掉期交易尚未履行交割的部分)。一项合约编号交易下,按照合约汇率逐行填写,即一项合约汇率仅填写一行,如一项外汇买卖合约仅涉及人民币与外币或外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列示一行即可,如涉及两项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的合约汇率,则填写两行。
1.此项目主要针对本公司作为委托人(不包含作为管理人的情况)与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合同,银行依约受托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
2.此项目主要包括公司对部分证券类资产、其他产权文件等进行资产托管的情况,不包含保险箱租赁业务,存放在银行的抵(质)押文件或凭证,或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托管但已在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并可向其查询的股票、债券等。
3.证券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未上市流通的股票、未在中央结算机构登记的股票或债券以及全球存托凭证等。其他产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存单、存款证实书、受益凭证、不动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等。
4.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
2.附表中“截至函证基准日拨入或拨出资金余额”函证的是对应账户截至函证基准日的应收、应付余额,而不是函证期间的发生额。
3.本指引附4提供了资金池业务函证案例,供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就资金池业务实施函证及回函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