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1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建筑时报社主办,上海律协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和上海律协长宁区工作委员会承办的《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发布会暨“当前形势下施工企业可能凸显的风险及其化解与防范”研讨会在上海律协第一会议室召开。
上海律协副会长钱翊樑、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秘书长高志海、建筑时报社总编辑李怀清、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龚一民、建筑时报社建筑法苑栏目主编孙贤程、上海律协长宁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加庆到会并做报告。《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的编委以及执笔人员、建筑施工行业协会部分会员单位的企业代表、上海律协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的部分委员以及上海律协长宁区工作委员会的部分律师近100人参加了研讨会。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龚一民汇报了《指引》的起草工作,并简要介绍《指引》的内容:
(一)《指引》起草工作的汇报
此《指引》的起草编写过程是依托于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和建筑时报三家单位的精诚合作,以及众多施工企业,还有众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的鼎力相助而完成的。
(二)《指引》内容的简要介绍
在《指引》的编写体例上,分为9章,共计104条,除了第一章的3条以外,有实质性内容的是8章,共计101条。之前,曾商量过到底从哪一个角度来写这部手册。当然,现在大家可以看到,这本手册主要还是站在施工企业的角度来撰写的,以便于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阅读,而这对于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来说也是有所帮助的。
《指引》有实质性内容的8章,划分为业务承接、合同签订、分包、施工、竣工验收、结算、保修和纠纷处理等,其实是从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全过程来进行划分与撰写的。就施工这一块,有总包还有分包,但在分包中,总包企业是甲方,分包企业是乙方,所以就没有再针对分包来进行另外的编写,因为分包单位的一些特征就是施工单位的特征,如果再写,就会显得冗繁。
而整个《指引》条目的撰写,是总结、罗列了在各个过程中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并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风险防范与化解的方法。虽然我们力求以专业化并贴近法律实务的角度来总结、归纳,但在撰写时又尽量用简洁、平实的语言来阐述,从而让这份《指引》不仅仅是法律工作者对工作经验的一次总结,更可以使其成为企业管理者在遇到常见问题时随时随地都能便捷查询的资讯类手册。最后,这本手册的文字量不是很大,所以不会让阅读者感觉法律专业层面的研究过于深入而不便于阅读。
今天,是《指引》首次公开面向大众,但由于法律法规,以及工程领域实践的不断发展,《指引》的刊发仅仅是一个开始。100多条内容也不能穷尽所有的问题。所以,我们欢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律师能够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会在以后的修订中进行补充。
上海律协副会长、上海市人大代表钱翊樑先生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律师同仁,大家下午好!我很荣幸能够参加今天的会议,请容许我代表上海律协向今天到会的各位人员表示欢迎,也向《指引》的编委和执笔人员表示感谢和祝贺!
此外,本次《指引》的编写和刊发以及本次发布会的召开,标志着上海律协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以及《建筑时报》三家单位在建筑施工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探索出了一条成功的合作模式。借助研讨会、座谈会和学术调研等多种形式,三家单位精诚合作,可以汇聚企业、律师和媒体的集体智慧,对同一个法律问题进行更多视角的研究,从而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宽广的思路。希望大家今后能进一步深化合作,进一步加强在建设工程法律研究方面的影响力。
最后,《指引》的完成离不开编委和执笔人员的无私付出,你们体现出了一个法律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我向你们的敬业精神表示敬佩,并代表律师协会向你们表示感谢。我相信,你们的研究成果必将会在建设工程的法律服务中发挥很好的作用!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秘书长高志海先生致辞:
各位下午好!首先,我对大家邀请我参加本次会议表示感谢,感谢律师协会和《建筑时报》,特别要感谢周吉高律师非常热心地支持我们协会的工作,也感谢参加编写《指引》的各位朋友,为这本书的出版做出了大量的努力。
其次,我今天来参加这个会议,主要还是来聆听,因为今天会议更重要的内容是下半场的研讨会。我个人认为,三家单位应当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举办这样的活动,因为国际和国内的形势总是在不断地变化,需要我们经常地进行研讨以帮助我们提高认识,所以我今天的主要任务是来聆听、学习大家的想法和见解,我自己就不多讲了。
建筑时报社总编辑李怀清先生致辞:
大家下午好!我很荣幸能参加今天的会议。
我感到这次《指引》编撰的工作很有意义,各方之间的合作得也很愉快、很顺利,大家都是在尽心尽力地为施工企业服务。在这里,我要感谢一下从事《指引》编撰、刊印工作的编委和起草人员,以及为出版这本手册提供很多帮助的各位领导。我粗略阅读后感觉,虽然这本手册篇幅不长,却涉及了施工企业从承接任务、合同签约到施工竣工过程中可能碰到的各种常见法律问题,并提纲挈领地向企业介绍了如何防范与化解的方法。
活动前,我听中建八局说,回去就要根据《指引》组织培训,我觉得这非常好,将《指引》内容与实际工作结合才会让它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我们律师协会也可以考虑组织律师来帮助企业进行培训。《建筑时报》也可以开辟专栏,对《指引》中的一些内容进行连载,让起草者们做更加深入的解读,以最大可能地扩大《指引》的影响力。
最后,我认为《指引》的刊发不代表这项工作已经结束了,我们还应该根据法律实践的变化不断对其进行修订,让它始终能反映最新的法律实践成果。
答《上海法治报》记者问:
问:《指引》将会分发到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那么这些企业在总的施工企业的比例大致有多少?
答:全市施工企业大大小小大概是7000多家,我们协会下的直接会员大致是600多家,但我们这些会员企业主要是工程总承包企业,业务涉及全国各地,无论从规模上还是影响力上都是很大的。
此外,虽然我们没有公开销售,但《建筑时报》等媒体会予以积极宣传,尽可能地让更多的施工企业知道我们的工作成果,而我们也非常愿意将《指引》提供给非会员的施工企业。
答《新闻晚报》记者问:
答:这个问题每年都会存在,但今年确实可能会更加严重。现在对建筑房地产和基础设施投资的宏观调控不仅导致开发商因资金链紧张而拖欠工程款,就连铁道部都已经开始拖欠高铁建设的工程款。
但即便是在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各施工企业在收到工程款之后,也会将支付农民工工资放在首位,我们的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有文件要求的。但是,如果施工企业无法收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风险就出现了,因为施工企业不可能通过主观意愿来解决资金问题,而在当前形势下,即便施工行业在工程款纠纷中胜诉,也不一定能够依据判决立刻收回工程款。所以,在当前形势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不是那么容易预测了。
浙江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针对实务中的问题详细介绍了三件事情:
第一件是在现阶段,建设单位的资金非常紧张,这直接影响到我们施工企业。开发商的房子卖不出去,就算能卖出去一部分,也只能收到一些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下不来,其他融资渠道也不能完全到位。我们作为民营施工企业,承接的业务主要是住宅楼,开发商也基本上是一些民营企业或上市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均约定为到可以开始售楼的节点上才支付工程款,这样的话,我们就要提前垫付很大的一笔资金。现在许多房产商手中没有资金,便自然而然地要求施工单位放慢进度,从而从各方面压低其应该支付的工程款。但这都不是明讲的,而是美其名曰为加强质量管理,以此为借口不断挑毛病整改来拖慢施工企业进度,以前一个月可以盖4层,现在连3层都盖不到,这样一来我们施工单位就无法按期拿到工程款,而现在快到年关了,资金压力非常大。
第三件就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在出台了新的社会保险法之后,在上海将农民工的保险从企业转向社会有一个大致5年的过渡期。此处有一个问题就是在综合保险取消后,在法律上如何对农民工的保险进行规范,因为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大。在新办法正式推行后,可能会有很多实际的问题或矛盾需要我们解决。
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处长代表施工企业就当前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从自己公司出发针对如何应对当前铁路建设市场形势变化的法律风险,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讨论:
第三,停工或半停工状态给施工单位造成的影响。今年的铁路建设资金短缺,给我们施工单位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首先,我们的资金处于极度的紧张状态,我们的银行存款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十多个亿,去年的银行存款是24亿,而今年只剩下十几个亿;其次,应收账款也无法按时收回,经我调查,截止9月份,我们的应收账款达到了44.15亿元,其中工程质保金应收及应还的有19.56亿元(铁路的质保期限一般是1年),且此数据只会增大不会减少;此外,经济纠纷上升,今年的诉讼案件比去年翻了一番,对于有些合作良好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可能还可以进行款项的拖欠,但有些小的公司因为其自身的经营原因就对我们进行了起诉;最后。我们的项目成本增大,由于停工等原因,我们要对分包队伍进行清理,故而项目成本增大。
所以以上现实情况说明,停工和半停工状态给我们施工单位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报了我们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风险现状、防范风险的举措并提出了目前我们在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不足:
首先,我谈一下我们经营活动中面临的风险现状:
第一、经济方面的风险。首先是来自业主的风险,众所周知,在建筑施工行业,业主享有工程的主导权,主要表现是在招投标方面。除了压低标价、工期外,还会提出结算下浮、让利等诸多要求,直接影响施工方的经济利益。其次是工程质量、安全的风险,各项目部施工能力、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如何确保每个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我们丝毫不敢懈怠。此外,还有来自国家、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的风险,目前,面对国家限制房价的各项政策,上游的业主资金吃紧,对施工企业的影响也是必然的。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施工单位优先受偿权放弃的问题,经常出现银行以要求施工单位放弃优先受偿权为条件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于是便会出现同意条件便会失去优先受偿权,不同意便会得不到贷款的局面。其他诸如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劳动力成本大幅上涨等均会给我们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风险。
第三,企业内部管理的风险。作为集团公司,公司总部与下设的各分公司、项目部之间管理形式较为松散。随着集团公司的不断壮大,市场分布全国各地,极易出现管理失衡情况。比如会出现一个项目部成立一个公司,进而来通过这种极为松散的管理团队来对一个非常大的项目进行管理,这样的管理模式所带来的风险是非常巨大的。集团公司作为法定的责任承担者,如何控制此类管理风险也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
其次,我谈一下我们的应对措施:
第一,强化各级风险防范意识。高层领导的风险意识对防范风险至关重要,所以公司高层领导班子非常重视风险防范工作。我们在2010年下半年开始重新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由公司副总经理挂帅,成立了风险控制中心,专设市场部(外部市场管理)、招投标中心(项目成本核算管理)、法务部,全面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对重大的经营决策,须经过公司高层集体研究决定,对于资金不落实、工期要求过紧、标价过低的风险项目坚决放弃。具体来说,招投标中心负责招投标工作及项目的成本核算管理工作,控制风险源头;其次是建立了一套与公司管理模式相匹配的合同订立流程,由风险控制中心专人负责各类合同文件的审核、谈判,评估合同风险,强化过程管理,并有专人负责公司印章管理,严格用章制度,有效控制经济风险。
第二,是现场质量安全风险防范。集团设质量部、安全部对施工安全及质量进行监督控制,防范施工风险。为此,我们按照三合一管理体系认证要求,结合公司内部的实际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了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来规范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从而避免建设单位通过质量问题来对我们施工单位进行反诉,与此同时,建设单位在工程款签证方面是非常狡猾的,在签证时不同意,从而在整个工程的进展中占据主动来操纵我们施工企业。
第四,加强履约管理。对于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已经发现的风险点,集团总部会向项目部发出风险提示,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跟踪管理。掌握风险动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第五,适当利用各种保险转移风险:一是要求业主购买相应商业保险,另一方面根据项目风险状况适当购买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设备财产险。
最后,我想谈一下公司风险防范存在的不足之处:
通过上述努力,我们确保了公司各类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但随着集团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风险防范工作客观上还有许多不足,包括:
指定分包工程如何有效减轻总包的责任?比如有一个工程备案的制度,即在出现事故后,就会要求施工单位来承担责任,但其实这项工程并不是施工单位来进行施工的,而是由总包直接转包给其他单位来做的,所以此时施工单位没有赚到钱但是却要承担责任,故而我认为应当是其他单位来承担责任。
还有就是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银行要求施工单位放弃优先受偿权来发放贷款,即使在合同当中没有规定,那么如何来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出现,希望大家能给予指导。
最后,感谢大会组织者给我们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机会。希望通过此次沟通,使我们的风险防范工作能够开创新思路,提高新水平。
上海政君律师事务所的鲁宏律师针对当前形势下施工企业可能凸显的风险及其化解与防范谈出了自己的思考:
1、当前的形势
众所周知,当前的形势已经非常严峻,这也是大家召开此次研讨会的原因,对我们施工企业所面临的困难而言,我归纳总结为4点:
(1)当前在大中城市所实施的限购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直接导致了商品房成交量的低迷,甚至在某些楼盘出现了停滞现象,从而导致开发商回笼资金速度减缓。
(3)从紧的货币政策导致市场资金总量减少,任何行业从其它途径获得资金的难度、成本均增加。这个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并不会出现资金此消彼长的情况。
(4)CPI在高位运行,施工成本不断上涨,这样的情况对施工行业而言是非常痛苦的。
2、施工企业可能凸显的风险
(3)实际施工人资金紧张,有可能采取的对施工企业不利的行为。第一,在未告知及征得施工企业同意情况下,擅自利用掌握的印鉴、账号等资料以施工企业名义借高利贷。同时,在借贷高利贷的时候,由于管理不严,有些实际施工企业还自己拥有银行帐号,从而将高利所贷款项打入此账号,那么在之后的法律责任认定上,对于我们施工企业来讲,是十分可怕的;第二,在无法支付高额对外欠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跑路”,对外欠款均需由施工企业清理支付。此时无论是从法律层面和情面上讲,还是政府解决问题上,施工企业都必须出面来解决“跑路”之后所留下的烂摊子;第三,实际施工人与不良材料商、分包商勾结,制作虚假欠款材料,对施工企业提起诉讼要求付款,例如本来是只有100万的欠款,但是双方相勾结要求向施工企业索赔500万;第四,实际施工人在材料商、分包商的围攻下,代表施工企业同意支付高额欠款利息或损失等,但实际并无能力支付。此时虽然是由于实际施工人的无奈,但是其所代表的是施工企业,所以也会让施工企业面临很大的资金风险。
3、施工企业应采取的防范和化解措施
(1)对在建及已竣工尚未结算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每个项目截至春节前的应付和应收款项制作明细清单,假若没有这样一张清单,那么总公司就无法得知当今应当针对那些重点项目来做工作。
(2)对由实际施工人内部承包经营的项目,应提前介入,对已收款、应收款、已付款、应付款金额,及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等情况做一摸底,并制作清单由内部承包人签字确认。
(3)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特别是由实际施工人内部承包经营的项目,应将项目章、技术资料专用章、财务章等由公司指派人员保管、控制。至少做到春节前后,项目资金应在公司监管下使用。
(4)积极和开发商协商洽谈,在其总额度内争取更多的付款份额,对特别大的开发商而言,虽然今年看起来资金很紧张,但是由于资金总量,其还是可以支付足额的施工款。
(5)对资金紧张的开发商,本着“同舟共济”的精神,积极介绍、协助其通过各种平台、各种手段融资,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配合,以达到自身工程款得到及时支付的目的。此种情况下,我的意见是如果开发商可以拿到银行贷款,那么施工单位一定要给予积极配合。虽然这其中施工单位会因为是否放弃优先受偿权而十分困扰,但是通过内部的沟通,以及具体的文字规定,通过规定只放弃针对银行的优先受偿权而不放弃针对其他企业的优先受偿权,从而还是可以让施工单位规避掉这个风险。
(10)积极和材料商、分包商协商洽谈,争取更长的付款期和更低的延期付款利息。
(11)积极做好自身的资金筹措、融资等工作,对春节前资金使用做好预算计划,并安排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计和应急资金,就今年的形势而言,一定要留有一定的预留资金。
(13)抓好在建项目工期、质量、安全,防止给开发商以不付款之理由。
(14)行业协会,对行业资金状况统一摸底,形成报告上报各级政府,以求得政策层面的支持。
4、律师可协助的工作
(1)协助做好对项目的摸底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对应收、应付款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重点项目进行法律分析给出律师意见,因为施工企业自己去进行调查和分析的时候,可能会对所签订的合同有不够准确的理解,所以由律师来做将会更好一些。
(3)对拖延验收、拖延结算等方式,故意使付款条件不成就的项目,及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对策,予以破解。
(5)对重点项目准备好诉讼所需资料,一旦施工企业根据形势变化决策提起诉讼,则以最快速度进行立案和财产保全工作,要做到明天起诉,今晚就能将材料全部准备好。
(6)与内部承包人谈话,做好警示、预防工作。
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的陈家斌律师针对“建筑施工合同能否使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格”的议题进行了探讨:
1、通胀形势严峻,人工工资和各种材料上涨较快
今年的人工和材料的成本急剧飙升,包括以前也遭遇过钢材、水泥等材料价格的上升所引发的许多法律纠纷,那么在这样的一种现实情况下,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此问题,之前有律师认为是可以通过法院来依照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同样也有法官认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不过法官们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幅度上面还存在分歧。但是在经过了08年金融危机、最高院司法文件出台以及相应的司法实践之后,要想实行情势变更原则却是比较困难的。
2、《合同法》未确立情势变更原则
在《合同法》9年多的立法过程当中一直存在有情势变更原则,但在最后表决时被删除了,其原因在于情势变更的司法适用会大量增加法官的自由裁量。由于中国的司法状况和司法水平等原因,许多人认为不能将此情势变更原则的自由裁量权放手给法官。
3、金融危机促情势变更原则进入司法领域
4、情势变更原则严格的适用条件
其中适用条件包含:(1)有需要变更的客观事实发生;(2)合同订立之后;(3)情势变更为当事人不可预见;(4)不可归责于当事人;(5)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6)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这6个适用条件一般还是比较容易辨别的,其中(3)情势变更原则为当事人不可预见是最为核心的一个要件。
5、从法理上分析,建筑施工合同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但具体个案的适用则相当困难。
所以综上可以看出,施工行业要想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还是相当困难的。
6、从实际案例看,建筑施工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比较困难
我们从实际案例来看。我国第一次适用变更原则是1992年3月6日法函第27号令公布的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技术装备装让合同。当时的情况是国家原本定价为4400元,而后国家将价格上调至16000元,此时在计划经济下上涨了4倍,于是最高法院同意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此外还有就是北京房县的一个2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随着地价上涨,其所缴纳的租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了,于是法院也同意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再一个就是上海的一个土地租赁合同,也是签订了20多年,当初的土地承包费与当今的实际价款有着十几倍的差异。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国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不是看百分之多少的变动,也不是几倍的差异,而是要达到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差异。所以在施工行业当中,想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非常困难的。这只是我自己的一家之言,所以我建议不要将所有的情况都放入到情势变更原则中,而是要寻找更多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秦辉律师针对“当前形势下施工企业可能凸显的风险及其化解与防范”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当前形势的表象就是,欧债危机进一步恶化,美国金融风暴的后续影响在加剧,我国国内民间借贷几近崩盘,前几天我注意到,《人民日报》连续三天在报道。今天早上我又看到中央新闻综合频道,史无前例地公布了北京有四五家房地产企业将被吊销执照。所以,目前用“严峻”两个字来定位目前形势,是恰如其分的,这是一个表象。这些表象使得国内外投资者资金链越来越紧,投资风险越来越大,投资管理也是越来越严,由此导致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垫资的项目越来越多,垫资金额越来越大,垫资周期越来越长,利润越来越少,签证索赔越来越难,结算付款更是难上加难。所以,我觉得我们今天在这里开这个研讨会恰逢我们目前的实践,非常必要,下面我就三个风险点简单说说自己粗浅的看法。
第一个,说一下工期违约问题,在我所经历或承办的案子当中,几乎没有一个施工单位能够在约定的工期之内完工的,这个现象在整个建筑市场当中也是普遍现象,究其原因,不想多说,大家众所周知。怎么防范呢?我现在给我所代理法律顾问的单位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在投标的时候,或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有一个合理的工期,一个能够承担或承受的工期,而不要为了迎合业主的要求,无休止地缩短工期,这是一个防范措施;第二,在履行过程当中,不仅要注意工期签证的问题,而且要不断加强工期签证,并且附上要求工期签证的详细依据,包括数据和合同依据等等。这两块是我们目前能够做到的,也必须做到的;第三,我们很期待《工期定额指导标准》能够尽快出台,这个标准出台以后,对于我们工期违约的风险点会有极大的帮助。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的汪金敏律师针对当前形势下工程停建的问题作出了总结性认识:
当前形势下的停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我认为我们对当前形势的长期性还缺乏认识。目前房地产调控才刚刚开始,据我们所知,有一些有上层关系的开发商,所做的现金准备是两年,很多开发商在大幅度地抛盘,他们的目的是要应付两年的调控,要把资金准备够。另一个方面,对于限购限贷什么时候会取消的问题,通说认为是等保障房全面推向市场的时候,限贷限购才可能取消,那么这至少要到明年年底。所以,我们施工企业要做好1—2年的“抗战”准备,今年年关难过,也许明年的年关更难过,这是我说的第一点。
第二个,关于工程停建的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经拖延支付工程款。第二种情况是开发商故意放慢工程施工的进度和节奏,一种方式是他直接要求你放慢速度,另外一种方式是采取各种刁难措施,故意拖延验收,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这是不允许或者不同意开发商这样做的。可能还有这种情况,要求垫资到开发商开始销售之后,才付款,这个怎么办?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法律上有一条措施叫做“不安抗辩权”,担心的是这个措施怎么实施。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现实的案例,总的原则是,如果开发商未来可能丧失支付能力,我们可以直接通知停工,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我可以解除合同,当然这个具体怎么做要具体处理,有些开发商的资产负债率已经达到200%,如果房价下跌30%,这个开发商就得破产了,这种情况下,对这种垫资的风险要引起高度重视,看怎么来解开这个问题。
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室主任针对自己企业的现状进行了经验介绍:
现在我们施工企业在当前形势下的情况是:市场萎缩,没什么活给你干;资金短缺,不仅是开发商没钱,政府也没钱,我们更没钱;应收账款增加;面临人员流失,效益变差,以前是减员,现在是他自己就要走,我们企业有两万多名职工,原来的人员主动流失率有一个风险控制数字是10%,今年没办法,人力资源部说你给我调到15%吧,否则就要突破了。但你接的项目必须有人干,如果人员流失,我们施工企业也是非常困难的。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施工企业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确实也只有练好内功、加强管理,适应目前的形势。我感到我们现在不是防范风险,而是应对风险,这风险你已经防不了了,它就摆在你的面前,而且尽量减少损失,不是避免损失,因为我们企业天天都在损失,材料费上涨,人工费上涨,利润率在下降,因为业主要求让利。
再一个,我们在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同时,也要设置相应的保障,比如要求他出具工程款支付的保函、实物抵押、有信誉的企业担保等多种途径,而和政府谈好条件后也要创造条件让他落实。在谈判过程中,优劣地位是会发生转换的,我们在企业做法务,不能一个劲地低头,有的时候我们还可能抬着头,还咬着牙,大着胆子争一把,把条件弄到位。
此外,对分期付款也要设置相应的保障条件,和争取适当的违约补偿承诺,同时也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个单位是这样的,没有履约,我们当时争取了200万的保函,后面的承诺能不能到账,很难说,这官司打了3年还没有拿到钱,如果当初不加这200万的保函,我们这200万就没有了。关键时候,你要有保障,还要行使自己的权利,你不能犹豫,犹豫以后就没有就会了。
最后一个,就是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抓紧催收,回笼资金,这样才能保证我们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既保证你的运营,也能保证我们的资金,去应对新的风险。
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的李俊岭律师针对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案件进行了经验交流:
主要一个问题是选择工资发放的方式,而且在先期得做一些准备。我们在做非诉的时候做了这几项工作:
第二步,由于农民工一闹事政府就会出面,所以可由政府做一些见证、宣传工作,比如针对恶意敲诈的事件,如果公安部门出面做一些宣传,告知如果虚构虚告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起到的效果就会好一些;
第三步,这些工资表之类的文件由政府部门盖章,在工地进行公告,公告一般3天以上,这样相对来说工资的准确性会高一点,然后我们施工企业把公告拍上照片进行留存。这时候要注意,公告要把本项目的名称放在里面,因为通常总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不同的工地都有合作,最好能更确切地体现出来,并清楚地明示这些工资表的人员和数额;
第五步,在发放工资的时候,最好不要直接打在卡里而是尽可能保证发到对应的人手上。但有时在农民工闹事的时候,有一部分农民工已经离开了,对这部分人也只能打卡里,但已经走的这些人需出具委托书,托人来签承诺书,然后在外地办卡,卡号过来之后从本地汇过去,虽然会产生一点异地汇款的费用,但这样做会更有保障一些。
上海诚建成律师事务所的杨振裕律师针对前述的发言和自己的业务经验进行了深入探讨:
刚才大家谈了很多,我感觉这种施工企业和专业律师来面对面的讨论形式非常好,找对了一条路,那么大家刚才也谈了很多了,我感到面对国际金融危机,面对欧债风险,也就是说在全球经济减缩,我国经济波动的风险在累积,从大量的事实和数据中,已经完全反映出来了。一些民营企业破产、停工、关门、借高利贷、老板逃走,这个实际上已经对我们的经济波动产生了累积,同时对我们建筑企业的生存也产生了重大的挑战。房地产的调控、欧共体的经济危机对我们这个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就表现为银行贷款困难,资金链紧张,房地产销售市场低迷,土地拍卖流标,开发商退地,已经建造的项目停建、晚建等状况。我最近也随一个大型施工企业去外地实地考察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市场,发现这个市去年推出的12块土地全部流拍,已经成交的两块土地,也因为资金的问题不得不将土地重新退回了土地管理部门,今年我们事务所就代理了一个土地拍卖成功又退回的案件,涉及定金就是3亿多。开发商拿了地最后再把土地退回去其实是很无奈的选择,不开工,3亿多的定金无法确定去向,但开工,损失更大,所以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对好多项目要慎重,特别是对政府项目,要做一个分析。
我这次去考察的时候,当地政府说你帮我造几栋政府的办公大楼,大概在7个多亿,我说用什么抵押担保,他说把现在政府下面的各项目委办的房子全部抵押给你,我们企业当时想想蛮好,我说这是不能拿的,他的办公用房你能去拿它么,你打赢了你还是拿不下的,所以我坚决反对,最后我客户还是听取了我的意见,没有投这个项目。我当时还带了照相机,还查它前三年的GDP总量、财政收入、总人口有多少、交通环境等等,查下来我得出一个结论,这个地方的政府是一个吃饭政府,它的财政收入仅仅够它吃饭,所有这样的扩张,资金的保证非常困难。
而最近有一个企业做了一个BT保障房用房,这个是施工企业全部投资的,这个项目是做了,因为这个BT项目当地环境较好,老百姓人均收入高,为了保证我们经济适用房的项目能够回笼资金,我们提出你们要给我们几块好地,由我们来开发商品房,由我们来销售,我在开发商品房的同时,得到的补偿来贴补我的经济适用房,应该说现在运转还是比较正常的。所以,我想,对一些大型的施工企业,对外投资应该要慎重。
其次,我认为现在的经济形势,困难的程度会超过08年,而且现在已经开始了,上两个星期,我和仲裁委的同志,去了上海混凝土行业协会拜访,现在整个混凝土行业,拖欠的资金在120亿,这是一个很小的行业协会,已经拖了120亿,而且已经出现了拿房地产来抵消混凝土拖欠款的事情,我也不赚钱了,算个成本价,你拿走吧。这种现象可能也会在我们施工企业身上发生,到时候房地产企业会拿商品房、不动产来抵债。
此外,鲁律师谈到的“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我认为这是我们施工企业中的一颗毒瘤,我不回避,因为我们都是搞施工、工程专业的,强化对项目部的管理对施工企业来说,困难的时候更是重中之重。对挂靠老板要做风险评估,这个老板以前干过什么活,他的质量,他的工期,他的垫资能力,甚至有条件的还要对他的身体做一个评估——他死了,那这个项目就垮掉了,评估他身体是否有重大疾病,是不是有比较重的不良嗜好,比如赌博、吸毒等等。一个挂靠老板的好坏,某种程度上讲,决定了这个工程的成败,坚决要严控项目部的资金、账户,项目资金必须要经公司的专设账户,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如果没有控制,那么必定会带来隐患,项目部的老板借高利贷乱担保,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的时候,挂靠的老板能扛过去的就扛过去了,扛不过去的话一走了事。我曾为一个央企在浙江的工程前后两三年20几次开车去处理这个项目的一大堆事情,真像人家说的,房子建三年,结账拖三年,讨债讨三年。所以我想,对项目经理,我倒是很赞成隧道股份公司的做法,隧道股份公司对它下面的56个项目,按前几年的业绩,按业绩讲话,这是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的周吉高律师针对研讨会上大家的意见进行了总结,并补充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我想谈一下我们施工企业凸显的风险,主要在于来自开发商的风险以及来自挂靠人的风险,其中,来自开发商的风险中,最大的风险就是未主张优先权,工程款债权只是一般债权,无法获得优先受偿,在开发商破产情形下,将导致工程款无法收回的风险。最近就遇到一个案例,2010年12月份竣工的项目,4月份起诉,6月份达成调解协议支付1100万工程款,但却没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的时候房产公司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裁定予以破产。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你没有主张优先受偿权,等到企业破产时再提出来,主张优先权6个月的除斥期间已经过了,此情况下能否收回1100万元工程款债权就无法得到保障,这个风险尤其要重视。
刚才也有委员谈了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以及该如何来处理,一个是寻求替代担保方案,第二个是我们要决策能不能放弃,不能放弃就不要放弃。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方法,我们可以探讨,比如说虽然你已经放弃了优先受偿权,但可以看这笔银行贷款用到啥地方去了。如果这笔贷款的目的本来就是用于工程款支付的,结果这笔钱没用于支付工程款,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这种放弃有效还是无效?银行能不能成为追债的主体?这些问题我们也可以进行研讨。另外还有一个方法,我曾为开发商代理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单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这个案子给我启发,如何规避放弃优先权,具体方法以后可以私下交流。
最后,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的龚一民副秘书长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
我觉得今天的会议不仅气氛很热烈,也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今天不是在坐而论道,而是结合当前的形势、问题和实践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见解与措施,完全可以用来指导下一阶段的工作。
我衷心希望今天到会的各家企业在应对风险、化解风险中可以做得更好,共同渡过难关,柳暗花明又一村,得到更好的发展!
本次研讨会所涉及的问题广泛,所论述的内容翔实,涵盖了企业在建筑施工过程当中所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在研讨会的进程中既有法学研究者针对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也有法律实务工作者针对实际情况的经验总结。可以说,本次研讨会是由多方合作所共同承办的一次非常成功的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的研讨会。